摘要:《論語·憲問》“臧武仲以防求為后于魯,雖曰不要君,吾不信也”一章,歷來注家多將“要君”解釋為要挾君主。但是這種解釋存在明顯的問題,一是與孔子以及后世對于臧武仲的評價不符合;二是魯君當時被架空,無力掌控國內局勢,臧武仲“要君”的目的不在君主本身。結合春秋時期世卿制度的相關規定,可知臧武仲“求為后于魯”符合當時禮法。“據邑”并非要挾魯君,而是震懾季孫氏、孟孫氏與公鉏。魯君在這次政治沖突中,處于左右為難的境地。所以“要”不應當解釋為“要挾”,而是“請求”??鬃映鲇诙Y讓的精神,對臧武仲的行為有所保留,但并非如以往注家所理解的,是批評臧武仲要挾君主。
關鍵詞:臧武仲 要君 請求 世卿制度
孟子曰:“孔子成《春秋》而亂臣賊子懼。”(《孟子·滕文公下》)《論語》雖不同于《春秋》,而主要記載孔子的言行,但也涉及一些品評人物的言論,這些言論直接影響到后世對這些人物的評價,反過來又關涉對孔子思想的理解。《論語》關于臧武仲“要君”的評論即是一例,值得分析和探討。
以往《論語》此章的注疏及問題
《論語·憲問》第十四章云:
子曰:“臧武仲以防求為后于魯,雖曰不要君,吾不信也。”
臧武仲也稱臧孫紇、臧紇,是魯國大夫,魯襄公時曾為魯司寇,因被孟孫氏陷害,被迫逃亡邾(zhū)國。據記載,臧武仲逃到邾國后,派人帶著大蔡(注:大龜)向魯君請求冊立臧氏后人,之后又親自回到臧氏封邑防,派人給魯襄公去信,請求魯君寬宏大量,念及其祖父、父親輔佐歷代魯君的功勞,保留臧氏世襲大夫的身份,使臧氏宗廟祭祀不斷。同時他也愿意將臧氏封邑防歸還公室,以求贖罪(見《左傳·襄公二十三年》)。上文“臧武仲以防求為后于魯”,“以防”是利用防。“以”是憑借、利用之意。“為后”猶言立后。“雖曰不要君,吾不信也。”“要(yāo)”,學者一般理解為要挾。按照這種理解,這兩句是說,雖說不想要挾國君,我是不相信的!所以歷來《論語》的主流解釋,都是認為本章是孔子批評臧武仲要挾君主,犯了不忠的大罪。如何晏在《論語集解》轉述孔安國注:“防,武仲故邑也。為后,立后也。魯襄公二十三年,武仲為孟氏所譖,出奔邾。自邾如防,使為(注:臧為,臧武仲同父異母兄)以大蔡納請,曰:‘紇非能害也,智不足也。非敢私請,茍守先嗣,無廢二勛,敢不避邑’。乃立臧為,紇致防而奔齊,此所謂要君也。”[1]皇侃《論語集解義疏》曰:“武仲魯襄公二十三年為孟氏所譖,出奔邾,后從邾還防,而使人請于魯為其后于防,故云以防求為后于魯。云‘雖曰不要君吾不信’者,要,謂要君也。不先盡忠而先欺君也。武仲出奔而猶求立后于其故邑,時人皆謂武仲此事非要,孔子據其理是要,故云‘雖曰不要,吾不信也’,是不信時人不要之言也。袁氏曰‘奔不越境而據私邑求立先人之后,此正要君也’”。[2]邢昺《論語注疏》云:“據邑請后,故孔子以為要君。”[3]朱熹《論語集注》云:“要,有挾而求也。武仲得罪奔邾,自邾如防,使請立后而避邑,以示若不得請,則將據邑以叛,是要君也。范氏曰:‘要君者無上,罪之大者也。武仲之邑,受之于君。得罪出奔,則立后在君,非己所得專也。而據邑以請,由其好智而不好學也’。楊氏曰:‘武仲卑辭請后,其跡非要君者,而意實要之。夫子之言,亦《春秋》誅意之法也’。”[4]
近代學人的著作中,對此句的解釋,多沿用上引說法。如錢穆《論語新解》云:“要者,勒索要挾義,謂有所挾以求。”[5]楊伯峻《論語譯注》云:“臧武仲(逃到齊國之前,)憑借著他的采邑防城請求立其子弟嗣為魯國卿大夫,縱然有人說他不是要挾,我是不相信的。”[6][7]以上譯注中,“有所挾以求”“憑借著他的采邑防城求立其子弟”,其實就是“據邑請后”的現代說法??梢?,不管是古注還是今注,其主流看法對于“要君”的理解是一致的,都認為是“據邑請后”。
但是以上解釋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處,一是《論語·憲問》章記載“子路問成人”,孔子答曰:“若臧武仲之智,公綽之不欲,卞莊子之勇”,對臧武仲給予正面的評價,認為是學習成人的榜樣。而要挾君主屬于亂臣賊子,按常理來說,孔子應該不會稱贊一位亂臣賊子的智慧。二是《左傳》中有許多關于臧武仲知禮的記載,如《左傳·襄公十三年》:“冬,城防。書事,時也。于是將早城,臧武仲請俟畢農事,禮也。”又如《左傳·襄公四年》:“三月,陳成公卒。楚人將伐陳,聞喪乃止。陳人不聽命。臧武仲聞之,曰:‘陳不服于楚,必亡。大國行禮焉,而不服;在大猶有咎,而況小乎?’”春秋時期禮樂依然是規范人們行為的重要力量,臧武仲熟知禮儀,他代表魯國出使各國時,面對復雜的局面往往能急中生智,化解矛盾,因此后人稱贊道:“臧武仲以其智存魯,而天下莫能亡也。”(《淮南子·泰族訓》)這里的臧武仲是一個懂禮、知禮的君子形象,而非亂臣賊子。三是魯國當時的政局是三桓執政,魯君被架空,要挾君主沒有意義,實際也不存在要挾君主的問題。
有學者注意到以上矛盾之處,故另覓新解,將“要”解釋為“約”,指請、請求,而非要挾。劉寶楠《論語正義》云:“要,約也,言約君如己所求也?!侗碛洝罚?lsquo;子曰:事君三違而不出境,則利祿也。人雖曰不要君,吾弗信也’,與此言‘要君’義同’”。[8]劉寶楠認為《論語》“要君”和《禮記·表記》“要君”意思相同,這個“要君”并非指要挾君主,而是指有所求、有所請求。方驥齡《論語新詮》認為其是孔子是承認臧武仲“不要君”的,將“信”釋為“伸”。[9]雖然迂曲難通,不必從其解釋,但是他看到了臧武仲要挾君主所存在的內在矛盾,是值得肯定的。卞朝寧則在《以智存魯的臧武仲》一文中批評孔子太過苛責,有失公允。因為在整個事件中,魯襄公已經失去了對國內政局的控制,任由季武子等人相互勾結,胡作非為,陷害忠良,而臧武仲是真正的受害者,他的訴求完全是正當的。”[10]
可見以往學者對本章實際存在三種不同的理解,多數學者認為臧武仲“據邑請后”是要挾魯君,故孔子對其進行了嚴厲斥責。卞朝寧雖認可“要君”的解釋,但認為臧武仲實際是受害者,故孔子的評論有失公允。劉寶楠則認為臧武仲只是向魯君請求立后,并非要挾君主。方驥齡同意此說,并把“吾不信矣”解釋為“吾不直矣”。
那么,臧武仲向魯君請求另立臧氏宗主的行為以及由邾返防,再次給魯君派遣使者請求立后的行為是否屬于要挾魯君呢?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要對春秋時期的世卿制度以及魯國當時的政局做出分析,而以往學者恰恰忽略了這一點。認為臧武仲是要挾君主者,其根據主要有二。一是臧武仲出奔邾之后又返回防邑。二是臧武仲在防邑派遣使者,請求魯君另立宗主。朱熹甚至推測“將據邑以叛”。如果臧武仲不是準備依靠防邑叛亂,那么他為什么要返回防邑?如果臧武仲沒有要挾國君的想法,他為什么要返回防邑向魯君提出請求呢?其實,這些都是因為不了解春秋時期世卿制度與魯國當時政局而產生的誤解。仔細考察春秋時期的世卿制度,會發現臧武仲請求魯君另立臧氏宗主,是春秋時期一種比較正常的行為,而非后世所言的要挾國君之舉。而臧武仲之所以返回防邑,并派遣使者向魯君請求冊立后人,乃是當時魯國政治局勢下不得已的行為。
春秋世卿政治的繼承規則與魯國政局
臧武仲在出奔邾國之后,曾派遣使者帶著大蔡告訴自己的同父異母哥哥臧賈:“紇不佞,失守宗祧,敢告不弔。紇之罪不及不祀,子以大蔡納請,其可。”(《左傳·襄公二十三年》)意思是說我的罪不至于被毀祀滅族,你將大龜送給魯君,請求冊立臧氏后嗣,魯君應該是會答應的。于是臧賈派弟弟臧為代自己進獻大蔡,并向魯襄公提出請求。臧武仲向魯襄公提出另立臧氏宗主的請求,算不算是要挾君主呢?這就涉及到春秋時期的世卿制度了。據學者研究,春秋時期卿大夫的官職與采田一般都不能世襲,“如要傳給子孫,需經天子、諸侯重新冊命。最典型的例子見于《大克鼎》和 《卯》銘文?!洞罂硕Α酚涊d了天子對膳夫克己的第二次冊命,內容包括了官職和七處采 田?!睹酚涊d了諸侯榮伯對大夫子孫卯繼承其祖官職和采田的重新冊命。”[11]這說明在春秋時期,卿大夫如果想要將世襲的官職和封邑傳給子孫或家族的其他人,是需要經過諸侯的重新冊命?!蹲髠鳌分幸嘤欣C,季桓子去世前,夫人南孺子正好臨產,故留下遺囑,若生男孩則稟告國君與大夫,立這個孩子為季氏家主;若生女孩,則立兒子肥為季氏家主(《左傳·哀公三年》)??梢?,哪怕是在三桓實際執掌魯國的政局之后,季氏立后在程序上依然需要向魯君“告而立之”。既然在正常情況下,卿大夫想將官職和封邑傳給子孫,需要“告而立之”,需要經過諸侯的重新冊命,那么臧武仲請求魯君立后,是一個很正常的行為,并非要君無上之舉。
那么,臧武仲是否有資格請求魯君為臧氏另立一宗主呢?或者說出奔的卿大夫是否有資格將自己的家族傳承下去呢?是否如朱熹《集注》引范氏言,“立后在君”,出奔的卿大夫沒有資格提出要求呢?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在春秋之時,“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左傳· 桓公二年》),“天子有公,諸侯有卿”(《左傳·襄公十四年》),通過西周的宗法制分封制,形成一個從天子到諸侯到卿大夫再到士的貴族階級的統治階層。據學者研究,卿大夫是否世襲,以及如何世襲的問題,一開始是不明確的,既沒有明確規定世襲,也沒有明確規定不能世襲。但是由于諸侯實行封建世襲,這“就為卿大夫的立家以及世襲提供了直接的范例,尤其是同姓公祖大夫的立家”。[12]“在我們所能掌握的史料范圍內,卿大夫的紛紛受賜而立家建族大致見之于西周末至春秋早期……春秋中葉,卿大夫家族乃至于開始建置自己的‘側室’或‘貳宗’。”[13]既然卿大夫都可以建立自己的“側室”或“貳宗”,這說明至遲到春秋中葉,世卿制度已經建立起來。
此外,國君與卿大夫之間是一種互相依賴的關系,而非后世君主集權制下,國君對于卿大夫具有至高無上的生殺予奪的大權。孟子言“為政不難,不得罪于巨室”(《孟子·離婁上》),國君一般不會將某一族徹底誅滅。“正因如此,春秋列國常采取更立宗主的辦法處置失敗的卿大夫,而不絕其族祀。如魯國殺叔牙而立叔孫氏;殺慶父而立孟孫氏;公孫敖奔莒而立其子文伯;逐叔孫僑如而立叔孫豹;臧紇奔齊而立臧為。齊國鮑牽被刖,‘齊人來召鮑國而立之’;國佐被逐,乃立國弱;高止被放,乃立高酀。晉國胥甲父被放逐于衛,子胥克得立;晉討趙同、趙括,乃立趙武”等等。[14]此種不絕其祀而另立宗主的行為,在春秋時期屢見不鮮,為當時一種默認的禮法。所以當臧武仲自言“紇之罪不及不祀”時,他請求魯君為臧氏一族另立宗主,就是一很正常的行為了。臧武仲認為魯國當念及其祖父、父親輔佐歷代魯君的功勞,按照傳統,保留臧氏世襲士大夫的身份,使臧氏宗廟祭祀不斷,同時他也愿意將臧氏封邑歸還魯國,以求贖罪。故結合春秋時期世卿政治的實際情況來看,臧武仲使人稟告魯君請求立后,是符合當時禮法規定的,并非要挾君主的僭越行為。
那么,臧武仲為什么請求魯君立臧氏后嗣后,又要回到他的封邑防邑并再次向魯君提出請求呢?這就涉及到臧氏一族在魯國的地位,以及當時魯國的政治形勢了。臧氏是魯國的世襲貴族,臧武仲的祖父是臧文仲,父親是臧宣叔。臧武仲在成公、襄公時期任魯國司寇,臧氏是當時魯國一支比較有實力的宗族。當時魯國政局雖然已經被三桓把持,但是臧氏在魯國世代為卿,亦是有一定實力。但是臧武仲幫助季氏廢長立幼,廢了季武子長子公鉏,這就為其以后被孟孫氏陷害埋下了禍根。據《左傳》記載,季武子長子為公鉏,次子為悼子,無嫡子。春秋時期的繼承規則為立嫡立長,所謂“昔先王之命曰:‘王后無嫡,則擇立長。年均以德,德均以卜。’王不立愛,公卿無私,古之制也”(《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按照春秋時期立嫡立長的禮法,季武子本應立公鉏為后。但是季武子喜愛小兒子悼子,想立悼子為后,于是請求大夫申豐幫忙,但申豐兩次拒絕了季武子的請求。季武子不死心,又去尋求臧武仲的支持。臧武仲對廢長立幼這件事很支持,言“飲我酒,吾為子立之”(《左傳·襄公二十三年》),在季氏隨后召開的宴席上,臧武仲通過出場次序以及席間位次的排列,確立了悼子的繼承地位。季武子為了安慰公鉏,使公鉏為馬正,公鉏“慍而不出”(《左傳·襄公二十三年》)。公鉏之后雖然接受了被廢黜的事實,但是對于為季武子出謀劃策的臧武仲,心中是充滿怨恨的。
同為魯國三桓之一的孟孫氏,家族繼承也因臧武仲幫助季氏廢長立幼出了問題。既然嫡長子繼承制這一禮法已經遭到了破壞,季孫氏可以廢長立幼,那么孟孫氏為什么不可以廢長立幼?據《左傳》記載,孟孫氏本人無意廢長立幼,但是孟孫氏的庶子以及庶子身邊的人,則有這種想法。孟孫氏的家臣豐點再三勸說孟孫氏次子羯,使羯下定決心爭取孟孫氏家主之位。為了尋求外部的支持,豐點將目光瞄上了與臧武仲有怨的公鉏,請公鉏支持孟孫氏廢長立幼的行為,而作為回報,答應“茍立羯,請仇臧氏”(《左傳·襄公二十三年》),替公鉏報昔日被臧武仲廢掉繼承地位之仇。公鉏因為與臧武仲之間的仇怨,便答應豐點的請求。孟孫氏病逝之后,“公鉏奉羯立于戶側……遂立羯”(《左傳·襄公二十三年》),陰謀幫助孟孫氏幼子羯奪取了孟孫氏家族的家主地位。羯立為孟孫氏之后,作為對公鉏的回報,設計陷害臧武仲,迫使其出奔邾國??鬃釉浽u論此事曰:“有臧武仲之知,而不容于魯國,抑有由也,作不順而施不恕也。”(《左傳·襄公二十三年》)其所批評的正是臧武仲協助季氏廢長立幼的行為。
由以上可知,臧武仲由于卷入季孫氏和孟孫氏立后活動,引起魯國大夫間的敵對和仇殺,自己也被迫流亡他國。而本應掌控局勢,制止紛爭的魯君,因大權旁落,無力制止卿大夫間的政治斗爭。早在魯襄公十一年的時候,魯國的軍權就已經歸三桓所有。據記載,“十一年春,季武子將作三軍,告叔孫穆子曰:‘請為三軍,各征其軍’。……正月,作三軍,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左傳·襄公十一年》)這種局勢在孔子之時,依然未有改變。據《論語·憲問》,“陳成子弒簡公??鬃鱼逶《嬗诎Ч?lsquo;陳恒弒其君,請討之’。公曰‘告夫三子’。”在這種君權旁落的形式之下,對于臧武仲與季孫氏和孟孫氏之間的政治斗爭,魯君基本處于一種無能為力的狀態。他對于本國的政局已經失去了掌控,也沒有能力去制止大夫間的爭斗。
上述我們已經提到,春秋時期除非弒君叛亂,一般士大夫出奔,國君都會在其宗族之中另立宗主。但是在魯君被架空,而臧武仲又得罪實際掌握魯國政權的季孫氏與孟孫氏的局勢下,魯君能否順利為臧氏立后,是一個頗有疑問的問題。臧武仲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由邾返防,并再次向魯君提出請求的。而歷來注家也正是根據這一行為,判定臧武仲是要挾魯君,甚至認為其將據邑以叛。但問題是,如果臧武仲真的打算“據邑要君”的話,應當直奔防邑,在自己的封地防邑安排部署后,再讓臧賈等人向魯君請求冊立。但是事實并非如此,臧武仲受到威脅后直接出奔邾國,并且在邾國派遣使者帶著大蔡給臧賈傳信,言“紇之罪不及不祀”,讓其帶著大蔡去向魯君請求冊封。如前所述,春秋時期除非弒君叛亂,一般士大夫出奔,國君都會在其宗族之中,另立宗主,故臧武仲的行為是符合春秋成例的,算不上要君無上之舉。那么,臧武仲在提出請求后,為何又由邾國返回防邑并再次要求冊立后嗣呢?這個行為是否屬于要挾君主呢?我們知道,臧武仲最初是被孟孫氏陷害然而出奔邾國的。臧武仲出奔不是因為得罪了魯君,而是因為得罪了孟孫氏,是孟孫羯為獲取公鉏的支持對其進行的政治迫害。本來按照春秋世卿政治的常例,臧武仲出奔后,魯君應為臧氏另立宗主。但是由于當時的政治形勢,臧武仲不能不擔心,魯君為臧氏另立宗主的行為能否順利實施?孟孫氏、季孫氏以及公鉏會不會阻撓魯君為臧氏立后?是否會因為他曾經幫助季氏廢長立幼,導致臧氏一族也受到迫害,甚至被斬草除根?畢竟,公鉏與臧武仲有深刻的矛盾,而且與孟孫氏又聯合在一起。所以臧武仲出奔邾國,向魯君提出請求后,又返回了自己的封地防邑。但臧武仲返回防邑,并非是要威脅君主,而是要震懾孟孫、季孫二氏,潛臺詞是警告孟孫氏、公鉏和季孫氏,不要阻撓魯君為臧氏立后嗣,不要做斬草除根的事情,否則自己將會憑借防邑,與孟孫氏和季孫氏做殊死搏斗。這說明臧武仲實際看透了政治斗爭的本質,不是心存僥幸,把自己家族的存續寄托于政敵的仁慈上,而是建立在政治實力之上,結果臧為被順利立為臧氏的宗主。在這一場充滿刀光劍影的政治斗爭中,充分體現了臧武仲政治斗爭的智慧和勇氣。所以臧武仲返回防邑請求立后,并非傳統注家所說的是要挾君主,而毋寧是震懾季氏。戚學標《四書偶談》已隱約注意到這點:“要君之名,仲所不居。必曰要季氏求后,仲又不甘認求季氏,曰吾是求魯。特下‘于魯’二字與‘以防’對,隱若敵國矣。”[15]戚氏認為臧武仲并非是要挾君主,而是要挾季氏以求立后,是正確的。但他認為臧武仲“不甘認求季氏”,則不恰當。按照當時的規定,大夫請求冊立宗主需要稟告的是君主。但這樣一來,在當時魯國的政治形勢下,便將魯襄公擺在一個尷尬的位置,陷于左右為難的境地。
臧武仲要君新解
臧武仲“據邑求后”,有一個細節值得注意,即臧武仲出奔后,首先派人以大蔡請魯君立后,然后又返回防邑,再次要求冊立后嗣。如前文分析,臧武仲這樣做實出于無奈,因為當時魯國的政權被三桓操控,甚至三軍都被其掌握,魯君沒有實際的權力。雖然名義上卿大夫的冊封由魯君主持,但當時政在三家,臧武仲又得罪了三家中的孟孫氏、季孫氏。魯襄公重新冊封臧氏后嗣,可能會得罪國內掌權的季孫氏和孟孫氏,甚至會被阻撓。在這種情況下,臧武仲又自邾如防,警告季孫氏、孟孫氏與公鉏,不要阻撓魯君為臧氏立后的行為。但后人注釋《論語》此章時,往往混淆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忽略了臧武仲兩次請求冊立臧氏后人的區別,由此坐實臧武仲是要挾君主。如孔注云:“武仲為孟氏所譖,出奔邾。自邾如防,使為以大蔡納請”。此注的錯誤在于,將臧武仲的兩次請求相混淆,使人誤以為臧武仲是在要挾君主。實際情況是臧武仲逃亡邾國后,讓臧賈、臧為“以大蔡納請”(《左傳·襄公二十三年》),請求冊立臧氏后嗣。如前所述,這一行為是符合春秋世卿政治的規定的。但鑒于當時魯國的政治局勢,臧武仲又自邾如防,再次請求魯君冊立臧氏后嗣。孔注的“自邾如防,使為以大蔡納請”,顯然是混淆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將二事合并為一事,坐實了臧武仲要君的評價。受孔注的影響,朱熹甚至推測魯君若不同意,便會憑借防邑叛亂,這便是赤裸裸地威脅、要挾君主的行為了。
當然,后世注家誤解孔子關于臧武仲“要君”的評價,除了史實的混淆外,與其生活于秦漢以后的官僚制度之下,下意識地用官僚制度的規定來理解世卿政治也有一定關系,是古今錯位造成的誤讀。春秋的世卿制度與秦漢以后的官僚制度,其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是世襲的,而后者主要靠任命。以丞相制度為例,它“再不是魯國三桓、晉國六卿那樣的世襲制了,丞相不但不是世襲的,而且不是終身的”。“更重要的是,他(注:丞相)必須是上‘承天子’。這正是‘丞相’二字的含義所要求的,或者說是因為有君權集中的要求,才選定了這么一個名稱。丞相的任免之權,完全操于王手。”[16]丞相如此,其他官員亦如此。官僚制度下,官員的官位、俸祿除個別情況外,一般是由君主分配,個人沒有處置權,也不能向君主要求,否則便是要挾君主了。正因如此,后人一看到臧武仲請君立后,又回到防邑向魯君提出請求,便認為是要君無上之舉。但是在春秋世卿制度下,君主只掌握對于卿、大夫世襲繼承的冊立權,而不是如后世官僚制度下具有全權的任免權。除極端情況外,大夫要求冊立后嗣,是合乎禮法的,而不會被認為是要挾君主的行為。
但是由于忽視了世卿制度與官僚制度的差別,以及混淆了臧武仲兩次“求為后”,故后世的《論語》注解對孔子的言論產生了誤解,做出了錯誤的解釋。但我們若搞清楚了春秋世卿制度的規定,以及臧武仲奔邾、返防的前因后果,便不難發現,《論語》此章所記,并非批評臧武仲要挾魯君,而是指責臧武仲的所作所為給魯襄公出了難題,使其左右為難。同意立后,需面臨季孫氏和孟孫氏的壓力;不立后,臧氏曾有功于魯,“罪不及不祀”。臧武仲這兩次請求君主冊立臧氏后嗣的行為,使魯君處于一種左右為難的境地。所以“臧武仲要君”的“要”不應當解釋為要挾,而應當解釋為請求。而這個請求,會使魯襄公感到為難,陷入尷尬的境地。所以《論語》此章,雖不是如以往主流注家所認為的,是斥責臧武仲要君無上的非禮行為,但孔子對臧武仲“求為后”的行為也是有所保留、有所批評的。這主要是因為:(一)臧武仲雖然足智多謀,又懂禮、知禮,但他參與季氏廢長立幼的活動,卻是不智的選擇,也為自己后來被驅逐埋下禍根。畢竟是因為臧武仲被驅逐,才有了“求立為后”這一“要君”的行為。(二)孔子提倡禮讓,“子曰:能以禮讓為國乎?何有?不能以禮讓為國,如禮何?”(《論語·里仁》)治國的根本在于禮讓,如果沒有了禮讓的精神,禮就失去意義。如果說臧武仲奔邾后,第一次向魯襄公提出立后的請求,尚符合禮儀規定的話,那么他自邾返防,再次提出請求,便有了以力相爭的意味了。在臧武仲,這是出于現實考量的必要之舉,而在提倡禮讓、對政治有更高要求的孔子,則不能不對其有所保留和批評了。所以《論語》本章只談到“臧武仲以防求為后于魯”,而沒有提及奔邾后的第一次請求,原因就在這里。將本章翻譯過來是:
孔子說:“臧武仲用防邑請求魯襄公冊封他的族人為大夫,(在當時的情況下),雖然有人說他沒有請求魯君(從而使其處于左右為難的境地),我是不相信的。”
- (曹魏)何晏:《論語集解》,轉引自皇侃:《論語集解義疏》,叢書集成初編本,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第196頁。
- (南朝)皇侃:《論語集解義疏》,叢書集成初編本,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第196頁。
- (北宋)邢昺:《十三經注疏·論語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2511頁。
- (南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中華書局2012年版,第153—154頁。
- 錢穆:《論語新解》,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2年版,第364頁。
- 楊伯峻:《論語譯注》,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50頁。
- 孫欽善:《論語本解》,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年版,第178頁。
- (清)劉寶楠:《論語正義》,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569頁。
- 方驥齡:《論語新詮》,轉引自高尚榘主編《論語歧解輯錄》,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758—759頁。
- 卞朝寧:《以智存魯的臧武仲》,《文史天地》2016年第6期。
- 錢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學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62—63頁。
- 何懷宏:《世襲社會及其解體:中國歷史上的春秋時代》,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105—106頁。
- 何懷宏:《世襲社會及其解體:中國歷史上的春秋時代》,第109—110頁。
- 馬衛東:《春秋時期貴族政治的歷史變遷》,吉林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53頁。
- 戚學標:《四書偶談》,轉引自程樹德:《論語集釋》,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978頁。
- 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齊魯書社2007年版,第23—24頁。
原載:古文字古文獻古文化微信公眾號
作者:梁濤,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儒家哲學。韓述,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在讀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先秦儒家哲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