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孟子》一書所言“井地”并非如趙岐、朱熹以來所理解的“古井田之法”,而是為滕國設計的土地制度。“井地”為動賓詞組,井是動詞,指劃分田界,形成方形或長方形的面積,地指土地。“井地”意同于“井衍沃”“井牧其田野”,指給土地劃分田界;“井地”也可以做名詞,指劃分田界后的土地。從“請野九一而助”可知,孟子的“井地”針對的主要是野,具體方案是八家共同占有一井土地,一井為九百畝,每家各占一百畝為私田,另有一百畝為公田,八家共同耕種公田,提供勞役地租,私田的收成歸農夫所有,公田的收成則歸君子、士人所有,以實現孟子“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的理想。孟子提出“井地”的背景是戰國授田制,但由于堅守“恒產”“取于民有制”“謹庠序之教”的仁政原則,其制度設計與戰國諸侯的土地制度有很大的不同。澄清“井地”非三代井田制,而是為滕國設計的土地制度,可以對孟子的仁政理想有新的認識和理解。
關鍵詞:孟子 井地 授田制 仁政
孟子是孔子之后儒家又一位代表人物,他將孔子的仁發展為仁政,完成了一次思想的飛躍。說到孟子仁政,就不能不提到中國歷史上影響深遠的井田制,由于孟子仁政的核心是“制民之產”,而《孟子》一書又提到“井地”,故后世注家、學者便認為古代存在著一種井田制,孟子所論反映的正是這一制度。又由于儒家視三代為理想社會,這樣井田制便具有了特殊的光環,成為古代圣王的理想之制。所以每當社會出現危機,民生凋敝,儒生就會把眼光投向孟子的井田制,從中尋找救世之策,形成西漢的“限田說”、王莽的“王田制”、西晉的“占田制”和北魏隋唐的“均田制”等不同方案,“并在宋、明、清等王朝還不斷有人企圖小規模的試行,足見其影響之深遠”。[1]20世紀20年代,胡適等學者對古代存在井田制提出質疑,引發“井田制有無”的討論[2],此后肯定派與否定派爭論不休,一直延續至今,成為學術史上一大公案。但不論是肯定還是否定,多數學者都不懷疑孟子曾提到過古代的井田制,只不過前者認為孟子所說反映了一定的歷史事實,是研究古代井田制的重要材料,后者則認為孟子的井田是一種托古改制,理想的成分多于史事的投射,歷史上不曾實行過孟子式的井田制。另有學者注意到,孟子只談到“井地”,沒有論及井田,井地是孟子為滕國設計的土地分配方案[3],但其與孟子的仁政理想是什么關系,仍是個需要探討的問題。既然井田的觀念最早見于《孟子》,后世關于井田的討論也主要是因為孟子而起,那么要破解井田之謎,就要回到《孟子》,看看孟子是如何論述所謂“井田”的。
- 井田:一個誤讀的仁政方案
孟子游說諸侯,宣講仁政,勸各諸侯國統治者“制民之產”,使民眾擁有“恒產”。但孟子的仁政思想是逐步發展、完善起來的,由于游說對象不同,言說的重點也有所不同,不一定都涉及土地制度問題。孟子在宋國時,遇到還是王子的滕文公,“孟子道性善,言必稱堯舜”(《孟子·滕文公上》),深深打動了滕王子。不久滕定公去世,滕文公繼位,于是拜孟子為師,協助自己推行仁政,后世所認為的孟子井田,就是出現在這一時期?!睹献?middot;滕文公上》:“滕文公問為國。孟子曰:‘民事不可緩也’”文公問如何治理國家。孟子提出了著名的“恒產”說,認為首先要解決民眾的土地財產問題,其云:
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茍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及陷于罪,然后從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孟子·滕文公上》)
不過孟子雖然主張應給予民眾“恒產”,但并沒有提出具體方案,而是轉而談到賦稅問題,主張“取于民有制”,向百姓征收賦稅要有一定的制度,征稅的標準應該是十分之一,根據是夏、商、周都征收什一稅。孟子說:
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藉也。龍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貢。”貢者,挍數歲之中以為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兇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將終歲勤動,不得以養其父母,又稱貸而益之,使老稚轉乎溝壑,惡在其為民父母也?夫世祿,滕固行之矣?!对姟吩疲?ldquo;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孟子·滕文公上》)
夏朝以五十畝為單位采用貢法,商朝以七十畝為單位采用助法,周朝以一百畝為單位采用徹法,其稅率都是十分之一。三種稅法之中最好的是助法,最不好的是貢法。貢法是實物稅,比較若干年的收成,取平均數作為定額。豐年,多收不為過,荒年,糧食不夠吃,卻都按定額征取,所以是不好的稅法。助法是勞役稅,又稱藉法,藉通借,指借民力耕種公田。故助法一般要有公田,與農夫占有的私田相對。這樣荒年雖然收成減少,但不會按定額征收,避免了貢法傷民的情況,是一種較好的制度。徹法也是實物稅,但是按比例征收,而不是像貢法按定額征收。東漢趙岐注:“耕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4]農夫耕種一百畝土地,抽取其中十畝的收成作為賦稅。“徹”為徹取、抽取之意。不過由于孟子又說到“雖周亦助也”,認為周朝也行助法,結果使學者誤以為徹也包括助法。朱熹注“徹,通也,均也”,認為徹是并行貢法和助法,“鄉遂用貢法”“都鄙用助法”。[5]當代學者也多采取這種說法,認為徹法是貢、助兼行的“雙軌制”。[6]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孟子所謂“雖周亦助也”,是說周人在徹法之外,同時兼行助法。徹法就是徹法,并不包括助法。只不過孟子認為助是較好的稅法,而助法需要有公田,故引《詩》說明周朝也行助法,但并不是說徹法包括助法。搞清了徹法與助法的關系,再來看孟子所謂的“井田”就容易理解了。
孟子說明“取于民有制”后,接著提出“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學則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倫也”(《孟子·滕文公上》),將教化作為仁政的一個重要內容,這對理解孟子的井田同樣非常重要。最后孟子引《詩》“周雖舊邦,其命維新”,鼓勵文公以文王為榜樣,努力行仁政,“亦以新子之國”。受到孟子的激勵,不久文公又派人來詢問。
使畢戰問井地。
孟子曰:“子之君將行仁政,選擇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鈞,谷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孟子·滕文公上》)
《孟子》一書并沒有提到“井田”,只在本章兩次說到“井地”,但后世注家卻釋“井地”為“井田”,由此引出所謂井田的問題來。如趙岐注曰:“畢戰,滕臣也。問古井田之法。時諸侯各去典籍,人自為政,故井田之道不明也。”[7]朱熹亦說:“文公因孟子之言,而使畢戰主為井地之事,故又使之來問其詳也。井地,即井田也。”[8]這些說法均為猜測之詞,是不能成立的。前文孟子只談到夏商周三代的稅法,并沒有涉及井田的問題,文公何以會想到要問“古井田之法”呢?如果說稅法是土地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由稅法必然要問及土地制度,也是講不通的。因為孟子所說的三代稅法各不相同,夏朝實行貢法,商朝實行助法,周朝則兼行徹法與助法,三代并不存在統一的稅法,因而也不存在統一的土地制度,文公若問的是“古井田之法”,那么他問的是夏、商、周哪個朝代的呢?根據孟子的看法,助法最好,貢法最差,徹法處于助法、貢法之間,為次一等的稅法,兼行徹法、助法應略同于或優于徹法。從稅法上看,則“古井田之法”應該是指商代劃分公田、私田而實行助法的土地制度。但從下文來看,孟子恰恰主張兼行助法和徹法,所以釋“井地”為三代的“井田”是不成立的,文公的“井地”之問并非指“古井田之法”。
按,“井地”應是一個動賓詞組,井是動詞,指劃分田界,形成方形或長方形的面積,地指土地。由于平原地區土地廣袤,一塊塊帶有田界的方形或長方形的土地彼此相連,便形成井字形狀。[9]井的這種用法在典籍中常見,如《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掩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豬,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賦。”楚司馬掩登記土、田上的收獲,其中“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等均是動賓結構,“度”“鳩”“辨”等是動詞。“井衍沃”亦應如此,“井”是劃分田界,“衍沃”是平坦肥沃之地,“井衍沃”即在衍沃之地劃分田界,形成井字形。又如《周禮·地官司徒·小司徒》:“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這里的“井”“牧”均是動詞,井是劃分田界,牧是治理,“井牧其田野”即劃分、治理田野。“井地”的用法應該與“井衍沃”“井牧其田野”相同,指給土地劃分田界,以便授予農民土地。前文孟子既已向文公陳述了恒產的必要性,由于當時土地所有權在國家手里,農民有無恒產,主要取決于國君的態度,故孟子只是提出恒產,沒有進一步論及如何分配土地的問題?,F在文公“使畢戰問井地”,表示他想規劃、分配土地,給農民以恒產,推行孟子的仁政理想,所以孟子馬上激動地說:“子之君將行仁政,選擇而使子,子必勉之!”相反,如果文公是問“古井田之法”,孟子的反應就難以理解了,前文孟子既未提到井田,也沒有將其與仁政聯系在一起,何以會認為文公要行仁政呢?“井地”是劃分田界,授予農夫土地,而孟子推行仁政首先就是要“制民之產”,故孟子說“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就是“井地”,二者內涵是一致的,都是劃分田界,授予農民土地。“經界”,趙岐釋為疆界,認為“經”與“界”同義。朱熹則釋為治理田界,認為“經”是動詞。“謂治地分田,經畫其溝涂封植之界也。”[10]朱說是。“夫仁政,必自經界始”一句,“經界”只能是動賓結構,否則缺謂語。其實趙岐也是這樣理解的,他注此句:“經亦界也。必先正其經界,勿侵鄰國,乃可均井田。”[11]趙岐把“經”釋為“界”,結果發現少一動詞,于是加一“正”字,做“正其經界”。只是趙岐沒有現代人的語法觀念,對此缺乏自覺而已。當然,經界也可以做名詞,因為治理后的田界亦可稱經界。井地亦如此,劃分田界后的土地也可稱井地。由于這個原因,井成為表示土地面積的概念,一井為九百畝。“經界不正,井地不鈞,谷祿不平”一句中,經界、井地即用作名詞,已由動賓短語轉化為動賓式復合詞,但經界、井地的內涵仍存在聯系,即經界指土地的界限,井地指界限內的土地。孟子認為,劃分的田界不公正,分配的土地就不平均,農夫所收的谷物與君子的俸祿就不公平。“谷祿”的對象有所不同,谷側重農夫,祿針對的是君子。經界關涉分配公平與否,故暴君污吏必然會破壞經界。相反,“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分田”是分給農夫田,“制祿”是頒給君子祿,二者是聯系在一起的。從“分田”一詞看,井地顯然就是指劃分田界、分配土地,這也是孟子仁政的核心內容。孟子強調了經界的重要性后,接著談到如何在滕國分配土地,由此可知井地與所謂古代井田根本沒有關系:
夫滕,壤地褊小,將為君子焉,將為野人焉。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余夫二十五畝。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矣。(《孟子·滕文公上》)
文公若是問“古井田之法”,孟子自當直接告知。然而孟子先是贊嘆文公要行仁政,接著強調經界的重要性,現在又說“夫滕,壤地褊小”,而偏偏不談及古代井田的情況,這不是很奇怪嗎?可見,文公根本不是問“古井田之法”,而是問如何規劃、分配滕國的土地,實現孟子的恒產理想。在孟子游說的諸侯中,滕文公是唯一被孟子打動并愿意踐行其仁政主張的君主,而孟子前文提出的“恒產”“取于民有制”“明人倫”的仁政三原則中,核心就是“恒產”,受到孟子激勵的文公打算規劃、分配土地,將老師的教誨付諸實踐,不是很正常嗎?以往學者論及井田,只注意上文“方里而井,井九百畝”一段,認為孟子是描述古代井田制,或認為孟子是在托古改制,卻忽略了孟子根本不是討論古代的井田制,而是為滕國制定土地分配方案。如果摒棄成見,仔細閱讀上文,孟子到底是說“古井田之法”,還是滕國“井地”之法,是不難搞清楚的。在上文中,孟子首先分析了滕國的國情,指出滕國土地狹小。孟子曾說,“今滕,絕長補短,將五十里也”(《孟子·滕文公上》),滕國方圓僅五十里,是魯國的附庸國,因此文公可規劃、分配的土地有限,而且不可能包括已耕種的田地,只能是野外尚未開墾的土地。文公所問“井地”的地,學者直接釋為田,恐怕未必準確?!睹献印芬粫?ldquo;地”字出現54次,一般是指土地,如“地方百里而可以王”(《孟子·梁惠王上》),“海內之地,方千里者九,齊集有其一”(《孟子·梁惠王上》),“此所謂率土地而食人肉”(《孟子·離婁上》)等,這里的地都不限于田地,主要指土地或疆域。此外還有一些特殊用法,如“若無罪而就死地”(《孟子·梁惠王上》),“天時不如地利”(《孟子·公孫丑下》),“天地”(《孟子·公孫丑下》)等。以上用法占了52次,只有兩例似指田地,一例是“今夫麥,播種而耰之,其地同”,但這里的“地”實際指土壤,即下文所說“雖有不同,則地有肥磽”。另外一例即前文孟子引龍子曰:“治地莫善于助。”這可能是因為土地經過開墾后就成為田地,故加一“治”字,作“治地”。相反,《孟子》一書中“田”字出現33次,除用作田獵之外,均指田地,如“百畝之田,勿奪其時”(《孟子·梁惠王上》),“竭力耕田”(《孟子·萬章上》),“易其田疇”(《孟子·盡心上》),“人病舍其田而蕓人之田”(《孟子·盡心下》)。還有兩例“田野”連用,“田野不辟,貨財不聚”(《孟子·離婁上》),“土地辟,田野治”(《孟子·告子下》),但這里的“田野”是偏義詞,主要指野,因為野開辟后可以成為田,故稱田野。從《孟子》田、地的不同用法來看,“井地”的地不是指田,而是指未開墾的土地,具體講應該是處于滕國鄉野的土地。[12]文公知道滕國不像其他國家,有大片土地可供分配,故主要是問如何規劃、分配鄉野的土地,而孟子的回答也主要側重于野。
接著,孟子說到君子與野人的問題。“將為君子焉,將為野人焉”“將”,副詞,應當之意。“為”,有也。滕國雖然狹小,應當有君子,應當有小人。“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以往學者囿于“古井田之法”的成見,往往釋君子為居于國中、需要承擔軍事義務的國人,野人為居于野外、不承擔軍事義務的人,未扣住具體語境,不夠準確。其實這里的君子、野人分別指勞心與勞力者,孟子在滕國時,曾與農家許行的門徒陳相就“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展開辯論,認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義也”(《孟子·滕文公上》)。君子即勞心者,他們伴隨體力勞動與腦力勞動的分工而出現,不事耕作,主要負責對民眾的教化與治理,孟子主要用其指代具有儒家理想的士人階層。對于這種君子的社會價值與作用,孟子曾做過積極辯護(見《孟子·盡心上》)。所以,孟子這里所謂的君子,主要指參與政治、從事教化的士人。他們雖“不耕而食”,但就社會分工而言,顯然又是合理的,對于國家治理與人倫教化有重要貢獻。至于野人,自然是指體力勞動者,尤其是指居于野的體力勞動者。古代有國、野之分,國指國都與四郊,野指四郊之外的農業區?!秶Z·齊語》韋昭注曰:“國,郊以內也。”[13]“說明郊與國的關系原本密不可分,凡指國也應包括郊區在內。”[14]到了戰國時,國、野的對立雖然有所弱化,但依然存在,《荀子·強國》云:“入境,觀其風俗……入其國,觀其士大夫。”“入境”,雖然已進入一個國家,但仍然還在鄉野,“入國”才算進入都城。就居民而言,戰國時居住于國的主要包括政府官吏、官私手工業者、行商坐賈、士人以及郊區農民等,野則包括郊區以外的耕作者。孟子曰:“在國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謂庶人。”(《孟子·萬章下》)君子、野人是孟子分配土地的對象,而土地主要在鄉野,這在孟子設計的方案中看得非常清楚。
最后,孟子提出“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的具體方案,以往學者囿于成見,認為孟子是談“古井田之法”,而夏商周三代的稅率均為十分之一,故對孟子的方案出現兩種稅率頗感疑惑,于是折中調和,試圖做出合理的解釋,然而都無法自圓其說。其實孟子根本不是發思古之幽情,而是針對滕國提出自己的仁政方案。“國中什一使自賦”,是讓國中的工商業者交十分之一的稅。對于郊區的土地實行徹法,同樣是什一稅。由于郊區的土地已經分配出去,不可能再重新分配,故孟子用“什一使自賦”一句帶過,而將關注的重點放在了野,“請野九一而助”才是孟子方案的重點,下面的文字都是圍繞這一句展開的。其中“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一段,是對“野九一而助”的具體說明,由此可知孟子的方案是八家共同占有一井土地,一井為九百畝,每家各占一百畝為私田,另有一百畝為公田,八家共同耕種公田,提供勞役地租,私田的收成歸農夫所有。那么公田的收成歸誰所有呢?由于戰國實行授田制,從理論上講,當然應該歸國家所有,不過孟子對此似還有更具體的考慮,這就是他所說的:“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余夫二十五畝。”“卿以下”指大夫和士,他們受圭田五十畝,余夫指一家之中成年勞動力之外其余可以從事勞動的人,他們也可以受圭田二十五畝,按一個大夫或士家中有兩名余夫計算,大夫或士受田五十畝,加上兩名余夫的田五十畝,正好受圭田一百畝??梢娒献拥墓飳嶋H是用作大夫、士及其余夫的圭田,圭田是供大夫、士祭祀用的田地?!抖Y記·王制》說:“夫圭田不征。”說明國家對于圭田不征稅,其收成歸大夫、士所有,用于祭祀?!锻踔啤酚终f:“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孟子引《禮》也說:“惟士無田,則亦不祭。”(《孟子·滕文公下》)可見當時很多士已沒有圭田,無法舉行祭祀,只能薦新,即用時鮮的食品祭獻。孟子設計的公田顯然是為了解決士人、君子的土地問題,所以孟子要求“公事畢,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農夫耕種完公田,然后才可以耕種自己的私田,以此區別君子與野人。另外,孟子要求農夫“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在君子的治理、教化下,“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這與孟子在滕國執意推行三年之喪一樣,都是出于倫理的考慮,是孟子推行儒家教化的一種嘗試。
根據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孟子針對國、野實際提出了兩種不同方案,由于國是官吏、工商業者、士人的居住地,郊區的土地也已分配出去,如果重新分配,必然會引起矛盾,故孟子只是提出“國中什一使自賦”,沒有涉及土地分配的問題。對于滕國沒有“恒產”的農夫,只能靠野外沒有開墾的土地來解決了,孟子“請野九一而助”正是針對此提出的。[15]表面上看,“九一而助”與“什一使自賦”似乎只是兩種不同的稅法,但實際有根本的不同。要做到“九一而助”,必須要對土地進行規劃和分配,將一井土地分給八家,每家百畝,另有一百畝公田,具有強烈的設計色彩,只有在未開墾的土地才可能實行。孟子的設計有兩個特點:一是有公田,二是實行助法。設置公田,如孟子所言,主要是為了區別君子與野人,使野人養君子、君子治野人在土地制度上得以實現。孟子的君子主要是指以儒者為代表的士人階層,隨著士人人數的增加,人們對“不耕而食”的士人多有質疑,孟子從“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的立場出發,肯定士人對于治理、教化的作用,故為他們設計了專門的公田,以實現“治人者食于人”的“天下之通義”(《孟子·滕文公上》)。有公田必然有助法,孟子對助法情有獨鐘,稱“耕者助而不稅,則天下之農,皆悅而愿耕于其野矣”(《孟子·公孫丑上》),并說“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孟子·梁惠王下》)。從經濟的發展來看,從勞役地租到實物地租、再到貨幣地租是一般規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已普遍采用實物地租的形式,孟子卻主張實行勞役地租的助法,從經濟學的角度看,顯然是違背經濟規律的。[16]但孟子提倡助法主要不是出于經濟的考慮,而是出于倫理、教化的目的,在孟子的仁政藍圖中,庠序、學校之教是一個重要的內容,這必然需要有一定數量的士人、君子,這些士人、君子也需要有一定的土地財產,而實行助法,讓農夫耕作公田,可以拉近農夫與士人情感上的距離,一方面君子可以安心教化、治理野人,另一方面野人也有義務奉養君子,實現了孟子所說的“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梢?,孟子雖然主張“無恒產而有恒心者,惟士為能”(《孟子·梁惠王上》),但在制度設計上,還是充分考慮到士人利益的。關于助法的稅率,由于八家共耕一百畝公田,則每家各耕12.5畝,加上私田為112.5畝,則稅率為12.5÷112.5=0.11,略高于徹法的十分之一(0.1)。孟子這樣設計,主要是立足儒家立場、推行人倫教化的一種嘗試,其具有一定的復古傾向,但絕不是什么“古井田之法”。[17]
- 井田乃戰國授田制,而非夏商周三代的土地制度
夏商周三代是否存在“古井田之法”呢?以往學者認為三代存在井田主要是根據《孟子》,由于孟子提到井田——實際只說到井地,又說到公田、私田,故主要是根據這兩項論證井田的存在。既然孟子根本沒有談論“古井田之法”,而只是提出了滕國土地分配的方案,那么歷史上關于孟子提出古代井田制的說法就失去了立論的根據,圍繞井田制的種種觀點與看法,就需要重新審視和檢討。認為古代存在井田,一個重要根據是古代土地往往劃為井字,郭沫若說“殷、周兩代曾經實行過井田制”“田字本身便是一個證據”“古代必然有過豆腐干式的田制,才能夠產生得出這樣四方四正,規整劃分的田字”。[18]甲骨文中田字寫作“田”等形,金文字形大致相同?!墩f文》云:“樹谷曰田。象四囗。十,阡陌之制也。”段注:“此說象形之指,謂囗與十合之,所以象阡陌之一縱一橫也。”郭沫若根據田字像阡陌縱橫之井形,便斷言“井田制是斷然存在過的”,后成為論證井田制最常見的方法,然而卻是大有問題的。郭沫若說的是井田制,但決定土地制度的不是農田的形制,而是土地占有關系以及產品分配形式,也就是人們所說的生產關系。古代先民生活于黃河沖積平原及河谷盆地,這里土質肥沃,雨水充沛,常有水患,于是先民因地勢做溝洫以疏導之,同時標識田界、開辟道路,久而久之,便在平坦廣闊的土地上形成一道道阡陌、溝洫縱橫的井字形。但這些井字形土地的占有關系與產品分配形式與孟子描述的土地制度有根本的不同,因而不能稱為井田。以往學者由于相信孟子提到過古代的井田,于是按圖索驥,試圖證明井田的存在。但根據前面的分析,孟子根本沒有提到古代的井田,而是針對滕國的情況而提出的土地分配方案,這樣想從孟子所言井地以證明古代存在井田的做法,便失去了根據。相反,判斷三代的土地制度能否稱為井田,應當以孟子描述的土地制度為標準。畢竟,歷史上長期爭論不休的井田問題是由孟子引起的。
有學者提出三代雖然不存在井田制,但存在著井田,井田與井田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井田是疆理土地為井字形方塊田的耕作方法。井田制是將土地劃分為小塊授予農夫獨立耕作的分配土地占有權的制度。不能混淆兩類不同性質的概念,以井田的存在論證井田制的起源。”[19]區分井田與井田制當然有一定的意義,但認為三代存在井田仍值得商榷。因為三代有沒有井田,只能以當時人們的稱謂為準,若三代雖然存在井字形的土地,但當時人們并不稱其為井田,而只是稱為田或其他名稱,就不能認為已經出現了井田。就像今天一些農村的土地依然由田坎、道路劃分為井字形,但人們并不因此就稱其為井田,更不會將其與古代井田聯系在一起。從文獻材料來看,整個三代尚沒有出現井田的用法,也沒有用井字表示土地單位。郭沫若說:“西周的金文里面有好些賜田和以田地賠償或交易的紀錄,而都是以‘田’為單位。”[20]這正好說明西周的土地單位是田而不是井,盡管田字取阡陌縱橫之形。還有學者從公田、私田論證井田的存在,孟子設計的井田中有公田、私田之分,又引用《詩·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于是認為這說明周代也存在井田,孟子所論正是周代井田。其實孟子引《詩》只是想說明周代實行助法,并不表示他想將周代的土地制度照搬到滕國。孟子生活的戰國,不論是生產力水平還是生產關系,都與西周有根本的不同,其設計的公田、私田自然也不會與西周相同。正如不能因為有井字形土地便稱其為井田一樣,也不能簡單將歷史上的公田、私田歸為井田。
從古代土地制度的發展來看,井田制乃是特殊歷史時期的產物,其背景是戰國時期的國家授田制,當時各諸侯國出于富國強兵、對外兼并的需要,將土地授予小生產者,以此刺激生產,增加賦稅,這種做法在先秦兩漢文獻尤其是《周禮》中多有反映,孟子游說諸侯,勸其制民之產,也是以國家授田為背景的,只不過孟子立足民本,提倡仁政,他設計的田制更多體現了儒家“富之”“教之”的理想,與戰國諸侯單純為發展生產、對外擴張的田制有所不同。由于這一時期,一是“井”已成為土地面積單位,一井為九百畝,并且以井為單位來規劃、組織生產,如“九夫為井”(《周禮·地官司徒·小司徒》)、“鄉田同井”(《孟子·滕文公上》)等。二是出現“井田”的用法,如“斷方井田之數”(《管子·侈靡》)等,并出現了《孟子》與《周禮》所記的兩種井田模式,盡管《孟子》《周禮》都沒有使用井田一詞,但它們規劃田地都是以井為單位的,因此嚴格說來只有到戰國時才出現了井田。其中,《周禮》所記較多反映了當時各國的授田情況,而孟子所言主要體現了他的仁政理想,且僅僅推行于滕國。[21]二者雖有不同,但都產生于戰國,是戰國授田制下的產物。然而由于后人的誤讀,以為孟子是講“古井田之法”,將本屬于戰國的井田制錯置于三代,并試圖將《周禮》與《孟子》兩個不同的田制系統強行統合在一起,結果治絲益棼,引起無謂的爭論。既然孟子并沒有談到“古井田之法”,就不應根據孟子將三代土地制度稱為井田制,而只能將井田放在戰國授田制下進行重新考察。唯有如此,才可以對爭論了兩千年的井田問題做出徹底的澄清和解決。
戰國授田制的出現,既與生產力的突破、諸侯兼并的社會現實有關,也是古代土地制度長期發展演變的結果。我們知道,人類社會是在父權家族階段進入階級社會的,父權家族由父家長以及若干代子女構成,并包括一定數量的非自由人,成年子女雖然可以結婚組成家庭,稱為室,但他們沒有經濟獨立權,父家長利用對家族經濟活動的管理壟斷了家族的財產,出現了人類歷史上的第一種私有制——父家長私有制,但不同于個體私有制,它不僅沒有瓦解父權家族,反而強化了父家長的統治,早期氏族公社的公有制遭到破壞。因此,父權家族的出現,是人類文明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標志著在社會生活的一切制度上、在人與地和人與人的關系上的革命。由于生產力水平低下,父權家族階段,人們只能采取共同耕作的形式,生產由父家長主持,糧食則分配到各室,室沒有成為獨立的生產單位,如徐中舒先生所說:“古代的原始農業,都是在氏族或父系家長制下共同協力進行的,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力量太薄弱了,不足以單獨地征服自然,與自然災害作斗爭。”[22]家族成員依血緣關系而居,共同勞作,這樣就形成家長制家庭公社,公社必然占有大塊的田地,這些田地如果在平原地區的話,出于灌溉或標識田界的需要,可能會劃分為井字形,但這些田地并不能稱為井田。從土地占有關系看,家庭公社的土地屬父家長所有,產品則由父家長分配,具有隨意性,沒有形成穩定的制度,與孟子描述的井田制有很大的不同。
夏商周三代進入了王朝國家階段,這種國家建立在某個部族對其他部族的征服之上,征服者部族的首領成為握有生殺大權的統治者,而多數被征服部落或氏族則成為被統治者,需要向征服部族提供賦稅勞役。但不論是征服者還是被征服者,其社會基本單位都是家族或宗族。“在早期國家階段,血緣關系往往不僅沒有被已經出現的地緣關系和地域組織所取代,而且還在人們的政治、經濟生活中繼續發揮作用。無論是商的內服和外服,還是周的國中和野中,當時最基本的社會細胞仍是家族甚或氏族,剝削關系出現在兩類族團之間,統治者根本無法突破狹隘的血緣界線直接針對單個的人實施奴役,而只能針對集體,指定某族專服某役,并以被統治各族的族長作為實施剝削的代理人。”[23]所以早期國家的土地所有制具有十分明顯的二重性:一方面是國有或王有,另一方面則是宗族或部落所有。王有或國有尚不足以完全取代族有或部落所有,相反,國家向被統治部落征收賦稅,要靠其族長的配合才可以實現。從生產力發展水平來看,三代是青銅時代的耒耜農業,雖然商代已出現青銅,但主要用來鑄造祭器,很少用作農具,當時的生產工具主要是耒耜。受農具的限制,耕種一塊土地需要大量人力的投入,故當時多采取集體勞動的形式。卜辭有“王大令眾人曰田”的記載,從“眾人”一詞看,殷人采取的是集體勞動,“眾人”的身份,學者一般認為是與王同族之人,[24]卜辭所記的田,顯然不同于孟子所說的井田。
周革殷命之后,早期國家的二重土地所有制依然存在,并得到進一步發展。一方面“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詩·小雅·北山》),周天子名義上是天下土地的所有者,王有制得到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周天子又通過分封的形式將土地賜給諸侯,諸侯又賜給大夫,形成多層次的土地占有,天子、諸侯對人口、土地的控制能力有限。由于生產力水平低下,西周耕種的田有菑、新、畬三種,實行“三年一換土易居”的休耕、輪耕制,這就是《爾雅·釋地》所說:“田一歲曰菑,二歲曰新田,三歲曰畬。”[25]這種田制后人稱為爰田制(即換耕制),與孟子所說的田制顯然有所不同。西周田制有公田、私田之分,《詩·小雅·大田》:“有渰萋萋,興云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曾引此詩說明“惟助為有公田”,故公田實行助法,需借民力耕種。又說“助者藉也”,故公田亦稱藉田?!对?middot;小雅·大田》說“曾孫來止”,據鄭箋,曾孫指成王,周王對祖先和神靈習慣自稱曾孫。成王親自視察、督促耕種,故公田為天子之田。私田與公田相對,應為“我”即《詩》作者的田。朱熹注:“此詩為農夫之辭。”[26]不確。西周社會的基本單位是宗族,族長代表宗族占有土地,故“我”非一般的農夫,而是族長,私田為屬于宗族或族長的土地。不論是公田還是私田,面積一般都比較大,非孟子所說的百畝。令鼎有文:“王大藉農于諆(其)田……王歸自諆田。”令鼎是康王時器,其銘文記載康王行藉田禮,借民力耕種公田(藉田)。從“大藉(借)農”來看,康王公田的面積應該不小。據《國語·周語上》,“宣王即位,不藉千畝”,則天子的公田有千畝之多。又《詩·周頌·噫嘻》說:“駿發爾私,終三十里。”“私”指私田,可見屬于宗族或族長的私田面積也不小。由于公田、私田的面積廣大,加之生產力水平低下,故周人只能采取集體耕作的形式,形成“千耦其耘”(《詩·周頌·載芟》)、“十千維耦”(《詩·周頌·噫嘻》)的大規模耕作場景。雖然這里的“千”“十千”只是蓋言其多,未必實指,但詩人所描述的一千對乃至一萬對農夫共同耕作的田制,與孟子所言井田無疑具有天壤之別。這些農夫也不是個體生產者,而是來自不同的宗族,在族長的帶領下進行集體生產,耕種屬于本宗族的私田以及天子的公田。所以周代雖然有公田、私田,但與孟子所說的公田、私田不同,二者屬于不同的田制。如學者所說,孟子井田是以個體勞動普遍化為條件的,“只有個體勞動已經成為可能,才會出現‘八家各私百畝’的事實,反之,在個體勞動尚不存在的情況下,無論把私田說成是農奴的份地,抑或說成是公社社員的份地,都會顯得毫無意義。”[27]
戰國時期,由于鐵器、牛耕的普及,個體農民可以完成農作的全過程,五口之家便是一個獨立的生產單位,不再需要“千耦其耘”的大規模集體勞作。這時登上政治舞臺的一批新興卿族,如完成分晉大業的韓、趙、魏等,他們不再像春秋的國君那樣將土地分封給卿大夫貴族,而是直接分配給農民耕種,國家、宗族二重土地所有制轉變為國家所有制,農民由隸屬于宗族轉而隸屬于國家。由于能夠為君主、國家直接提供賦稅和兵源的主要是這一階層,因此通過授田的形式,將農夫固著于土地之上,課之以稅,征之以兵,充分開發土地,保證稅源和兵源,便成為各國變法的一個重要內容。戰國授田制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產生的,其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土地國有。國君具有土地的所有權,有大量土地可供支配,農夫分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不能買賣。第二,計戶(人)授田。由于戰國是以一夫一妻為核心的個體小家庭為主,故以戶為單位進行授田,在依然流行大家族的地區,則計人授田。與當時生產力水平相適應,授田份額為一夫或一戶百畝,以便充分挖掘勞動者的生產能力,創造更多的財富。第三,完整田界。為了使授田制能順利進行,政府通過阡陌、封疆建立起完整的田界,將土地劃分為百畝的方形或長方形,一塊塊百畝的土地彼此相連,便形成井字形。井不僅指土地面積,也可以表示行政區劃,“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周禮·地官司徒·小司徒》)。第四,嚴密戶籍。為了便于授田和征收賦稅徭役,政府對人口進行統計,建立起嚴密的戶籍制度,用行政強制手段控制勞動者,禁止人口隨意遷徙。農夫被編入戶籍、領取土地后,納稅服役于政府,成為國家的編戶齊民。第五,國家剝削。國家對授田農民征收沉重的賦稅,“大體分為租、賦、役三部分,一般來說,租依田征收,賦、役依人(或戶)征收,其中賦一般重于租,役又重于租賦。國家收入又以各種形式在剝削者中間進行二次分配,其中有的部分是官吏俸祿”。[28]不難看出,孟子為滕國設計的田制,在土地國有、計戶授田、完整田界等方面,與戰國授田制是一致的,說明孟子的井田其實也是戰國授田制下的產物。但孟子從仁政、王道理想出發,對授田制下農民遭受的沉重剝削以及國家權力對宗法倫理的破壞,則深惡痛絕,根本不能接受。孟子說:“有布縷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緩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離。”(《孟子·盡心下》)故孟子設計的田制,增加了公田、助法——主要為了倫理教化,以及“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主要體現“薄稅斂”(《孟子·梁惠王上》)的內容。如果說主要由法家推行的授田制是為了“盡地力之教”,對外兼并、擴張的話,那么孟子的井田在“制民之產”之外,還有“謹庠序之教”(《孟子·梁惠王上》)的更高追求,體現了儒家與法家不同的政治理念。所以孟子雖然也主張“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但主要是為了維護“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宗法倫理,與法家為獲取賦稅、勞役而對農民采取超經濟強制有根本的不同。后人談論井田主要根據《孟子》與《周禮》,由于二者的政治理念不同,實際是提出了兩種不同的井田?!吨芏Y》由于吸收了法家思想,其設計的土地制度與戰國授田制較為接近,而孟子從仁政理想出發,其倡導的井田則與諸侯的授田存在較大的差異。二者雖有不同,但都是戰國授田制下的產物,若放在戰國時代背景下進行討論,不難對二者做出正確的判斷和評價。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后世經學家卻誤以為孟子是講“古井田之法”,是陳述三代的理想之制,于是井田被視為古代先王的大經大法,具有了崇高的地位,試圖從中尋找改革弊政的方案,經學史上圍繞井田的爭論實際建立在對經典的誤讀之上。近代學者雖然具有了歷史觀念,認為孟子所說的井田未必實行于三代,澄清了以往經學家的一些錯誤,卻跳不出趙岐、朱熹以來的誤讀,一些學者雖然注意到“井地”與井田的不同,但沒有將其放在孟子的仁政思想下進行探討,因而無法對井地的具體內涵、體現了什么樣的經濟思想做出全面的分析和解讀,這不能不說是令人遺憾的事情。
- 井田與孟子的仁政理想
根據以上分析,孟子所說的井田并非三代的土地制度,而是在戰國授田制下針對滕國的土地制度設計,是實現其仁政理想的具體方案。孟子通過總結三代“廢興存亡”的歷史經驗教訓向統治者指出:“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國之所以廢興存亡者亦然。”(《孟子·離婁上》)孟子一生像孔子一樣,周游列國,游說魏、齊等國君主,希望他們能效法堯、舜以及三代之王,“制民之產”,施行仁政,結束戰亂,使人民過上安定、富裕的生活。孟子說:“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離婁上》)治理國家,不僅要有“善”,而且還要有“法”,要有相應的制度,孟子的仁政就是這種制度和法。孟子的仁政包括恒產、什一稅、“謹庠序之教”三原則,井田則是孟子在滕國落實仁政三原則的具體制度設計。明乎此,圍繞孟子井田制的似是而非的看法就能夠得以澄清了。有學者注意到,孟子只在滕國談論過古代井田制,在其他國家則不論及這一問題,而是極力勸說國君制民之產,于是認為《孟子》中實際存在兩種井田制:一種是孟子所敘述的古代井田制,也稱“井地制”;一種是孟子主張在戰國實行的作為其仁政核心的“恒產制”,可稱為“新井田制”。前者是孟子對古代制度的追憶,但僅記其“大略”;后者是孟子保護土地私有權的制度設計,因為是個人的主張,所以講得比較詳盡。[29]這種看法沒有跳出“古井田之法”的成見,誤把孟子在不同場合的論述看作是舊與新兩種井田制,是不能成立的。
如前所述,孟子的仁政包括恒產等三原則,而井田則是落實恒產等原則的制度設計。恒產指固定的土地財產,包括固定的占有權和固定的數額,數額就是孟子反復陳述的“百畝之田”“五畝之宅”。在滕國時,由于文公想將孟子的主張付諸實踐,孟子需要考慮土地的分配問題,故設計出井地的方案。孟子的井地帶有濃厚的儒家色彩,如設置公田、實行助法等,更多是出于對倫理、教化的考慮。后來到了魏國、齊國,由于梁惠王、齊宣王根本無意實行孟子的主張,孟子只能向諸侯宣講恒產說,勸其制民之產,而沒有機會談論土地制度問題,故不再談論“井地”——規劃、分配土地了。孟子離開滕國來到魏國后,曾與惠王談論過恒產的問題。惠王抱怨說:“寡人之于國也,盡心焉耳矣。河內兇,則移其民于河東,移其粟于河內。河東兇亦然。察鄰國之政,無如寡人之用心者。鄰國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孟子·梁惠王上》)值得注意的是,孟子雖然譏諷惠王是五十步笑百步,但并沒有批評其不行恒產,而是強調“不違農時”“勿奪其時”。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是因為,隨著戰國授田制的推行,向農夫授百畝之田已成為魏國的國策。魏文侯執政時,任用李悝為相,“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規定“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即一個五口之家,耕田百畝,“行之魏國,國以富強”(《漢書·食貨志》)。梁惠王雖然志大才疏,治國無方,但在農業生產上還是頗為用心的。上文惠王稱“河內兇,則移其民于河東,移其粟于河內”,說明魏國幅員遼闊,有大片的土地可供開墾,文侯時確立的一夫“治田百畝”的政策一直延續下來。《商君書·徠民》說三晉“土狹而民眾”,主張采取優惠政策,招徠三晉民眾來秦國開墾荒地,可能只是相對而言,不具有代表性。從相關材料來看,魏國是向農夫授予百畝田地的?;萃蹼m然在發展生產上盡心盡力,但他制民之產是為了對外擴張、兼并,而不是行仁政,不是為了讓民眾過上富足、安定的生活,所以孟子不是指責惠王沒有制民之產,而是批評其不斷對外開戰,使民眾飽嘗戰爭之苦,而且“違農時”“奪其時”,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產。
孟子離開魏國后,來到了齊國,時齊宣王執政。值得注意的是,孟子在齊國時,曾批評宣王制民之產。“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苦,兇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贍,奚暇治禮義哉?”(《孟子·梁惠王上》)按照孟子的說法,制民之產就是要使農夫有百畝之田、五畝之宅,如此方可以“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齊國顯然沒有做到這一點,這是否意味著齊國沒有給農夫授田百畝的政策呢?答案應該是否定的。授田百畝是戰國時各國的普遍做法,唯有此才可能充分挖掘勞動潛力,發展生產,富國強兵,在列國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齊國自然也不能例外。由齊國稷下先生編訂的《管子》一書中,多有一夫百畝的記載。“一農之量,壤百畝也。”(《管子·臣乘馬》)“地量百畝,一夫之力也。”(《管子·山權數》)長期生活于齊國的荀子也說:“家五畝宅,百畝田,務其業而勿奪其時,所以富之也。”(《荀子·大略》)“匹夫者,以自能為能者也。……百畝一守,事業窮,無所移之也。”(《荀子·王霸》)所以齊國統治者不可能不懂得授田百畝的道理,孟子批評的應該是實際執行的情況,而齊國之所以沒有授予農民足夠的土地,可能與國君獨占、壟斷了大量土地有關。這在《孟子》中也有反映:
曰:“寡人之囿方四十里,民猶以為大,何也?”
曰:“文王之囿方七十里,芻蕘者往焉,雉兔者往焉,與民同之,民以為小,不亦宜乎?臣始至于境,問國之大禁,然后敢入。臣聞郊關之內有囿方四十里,殺其麋鹿者如殺人之罪;則是方四十里為阱于國中,民以為大,不亦宜乎?”(《孟子·梁惠王下》)
囿是國君畜養禽獸的園林,一般面積較大,而且禁止民眾入內,這樣就占去了大量土地。從孟子稱“始至于境,問國之大禁,然后敢入”來看,齊國境內有大量園囿之類的禁地,境是國境,國境之內的土地主要是野。“郊關之內”才是國,這里“有囿方四十里”,同樣占去了大量土地??梢姂饑鐣苤饕w現為國家土地所有制下的國家壟斷與農夫受田不足,而不是土地私有制下的貧富分化。在國家土地所有制下,授田能否順利推行,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君的意志,國君若貪圖個人享樂,占有大量園囿,就會影響到對農民的授田。所以齊國雖然具有大量土地,但不一定都授予農民,國君可以根據需要,或留作自己的園囿,或由政府直接經營,或獎勵軍功,這樣就會使一部分農夫授田不足,“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由于國君掌握著土地資源,恒產能否實現取決于國君的意志,所以孟子只能把仁政的希望寄托于國君的“不忍人之心”上。孟子將仁政寄托在君主的不忍人之心上,似天真、不切實際,如后人所批評的,是“迂遠而闊于事情”。但是在國君掌握土地所有權、決定土地授予的戰國國家土地所有制下,這乃是一種無奈之舉,也是唯一可行的方法?;蛟S孟子也不相信宣王真能發不忍人之心,只不過他秉持“民為貴”的價值理念,作為一名士人不能不為民眾呼吁,向君王進諫。對于孟子來說,性善只是實行仁政的可能條件,“民為貴”才是他要求“制民之產”、提出恒產方案的真正原因。
注釋
- 胡寄窗:《關于井田制的若干問題的探討》《學術研究》1981年第4期。
- 朱執信、胡漢民、廖仲愷、胡適等:《井田制有無之研究》,上海:上海華通書局,1930年。
- 齊思和:《孟子井田說辨》《中國史探研》,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21-348頁。賴建誠:《井田辨:諸說辯駁》,臺北:學生書局,2012年,第13-24頁。
- (漢)趙岐注,(清)焦循疏:《孟子正義》上,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334頁。
- (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254頁。
- 金景芳:《井田制的發生和發展》《歷史研究》1965年第4期。
- (漢)趙岐注,(清)焦循疏:《孟子正義》上,第348頁。
- (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256頁。
- 袁林說:“所謂‘井地’,就是按‘井’的形狀或形式劃分土地。……‘井’字在這里的實際含義就是方塊,‘井地’就是按方塊形狀來劃分土地。”(《兩周土地制度新論》,長春:東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240頁)
- (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256頁。
- (漢)趙岐注,(清)焦循疏:《孟子正義》上,第348頁。
- 值得注意的是,《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記掩“書土、田”以“量入修賦”,即統計各種土地上的收獲以制定賦稅之法。楊伯峻說:“書土、田是總綱,下分九種言之,則土與田是二事。”[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修訂本)第3冊,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1107頁]可見“田”不同于“土”,與孟子區分“地”“田”是一致的。
- (春秋)左丘明撰,徐元誥集解:《國語集解》,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219頁。
- 趙世超:《周代國野制度研究》,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3頁。
- 銀雀山竹書《田法》:“五十家而為里,十里而為州,十鄉〈州〉而為州〈鄉〉。州、鄉以地次受(授)田于野。”(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竹書雖是漢簡,但其內容也反映了戰國的情況,從“受(授)田于野”一句,可知戰國授田主要是在野進行的。
- 周國林:《關于孟子“助法”思想的評價》《孔子研究》1990年第1期。
- 李則鳴說:“孟軻所設計的井田方案,不論是公田、私田,還是五畝之宅,都是一次性分配,永久占用,顯然是以鐵耕時代‘深耕易耨’的精耕農業為背景設計出來的,這正是孟軻所處時代的明顯烙印。”[《孟軻井田說及其相關諸問題探源》《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7年第5期]
- 郭沫若:《十批判書》《郭沫若全集·歷史編》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5-26頁。郭沫若關于井田的觀點前后有變化,在1930年出版的《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一書中,郭沫若認為“周代自始至終并無井田制的施行”。但1945年出版的《十批判書》中,他又明確肯定井田制的存在。韓國磐指出:“郭沫若所否定的是孟子所述的井田制,而肯定的卻是《周禮》所載的井田制,這兩種井田制名同而內容不同。”[韓國磐:《井田制的否定及其再肯定》《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3期]
- 史建群:《井田與井田制度》《農業考古》1989年第1期。
- 郭沫若:《十批判書》《郭沫若全集·歷史編》第2卷,第26頁。
- 袁林說:“相對于戰國授田制來說,《周禮》系統與其基本統一,而《孟子》系統則和它存在著矛盾。”(《兩周土地制度新論》,第269頁)
- 徐中舒:《論商于中、楚黔中和唐宋以后的洞——對中國古代村社共同體的初步研究》《思想戰線》1978年第2期。
- 趙世超:《指定服役制度略述》《陜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3期。
- ]張永山:《論商代的眾人》,胡厚宣等:《甲骨探史錄》,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2年,第129-264頁。
- 關于菑、新、畬,學者有不同的理解,可參見袁林的綜述概括(《兩周土地制度新論》,第130-131頁)。
- (宋)朱熹:《詩集傳》,朱杰人、嚴佐之、劉永翔編:《朱子全書》第1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628頁。
- 趙世超、李曦:《西周不存在井田制》《人文雜志》1989年第5期。
- 袁林:《兩周土地制度新論》,第235頁。
- 屈英劍:《論〈孟子〉里兩類不同性質的井田制》《西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5年第2期。
本文是教育部“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展工程”規劃項目“出土文獻與荀子哲學思想研究”(項目編號:G3620)、中國人民大學校內重大項目“出土文獻與新編中國哲學史(先秦卷)”(項目編號:23XNL006)的階段性研究成果。作者:梁濤,歷史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思想史、儒學思想史、經學思想史、出土簡帛等。
來源:《孔子研究》202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