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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家禮》的理學內核與平民精神
  •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 作者:劉依平
  • 2025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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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學家們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釋世界,問題在于改變世界。”馬克思的這句名言指出了純粹哲學思考的局限性。然而,在強調“知行合一”的儒家哲學傳統中,對宇宙根源、本體及其生成過程的理解,與對良好社會秩序、終極人生價值的追尋卻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 

  南宋哲學家朱熹(1130—1200)有兩部著作,對后世影響極為深遠。一部是《四書章句集注》,該書立足“理”的哲學體系,對《大學》《中庸》《論語》《孟子》展開理學化的經典詮釋,在“五經”之外建構出“四書”的經典系統。另一部則是《家禮》,該書著眼于“事”的具體規范,設計出一套與平民社會相適應,以祠堂、木主、深衣、居家雜儀、冠、婚、喪、祭為主要內容的禮儀體系,為元、明、清三代民間日常生活提供了行為指南。

  理學內核

  與依托經典文本、訴諸歷史傳統來建構自身合法性的前代禮學不同,《家禮》是在理學框架下展開的,也必然以理學為理論內核。

  朱熹在理氣、理事、體用的理論架構中定義禮:“禮者,天理之節文,人事之儀則也。”萬事萬物是以天理為本體、以氣為質料形構而成的,內在地蘊藏著“天理之自然而不可易”的根本原則。人類通過理解、掘發、摹寫、運用這一原則,為人類社會建立起合理的秩序,謂之禮。故就其本體與生成而論,禮就是天理的呈現(“節文”在此乃呈現之意,而非增刪之意),具有神圣性和超越性。以天理為合法性根源,禮自然具有了公共性、強制性,所謂“天敘天秩,人所共由,禮之本也”。禮一旦形成,就成為“人事之當然而不容已”的“儀則”,必然要求在人倫日用間得到徹底的踐行。綜合地看,禮是理氣合一、貫穿理事、體用一如、徹上徹下的。這一定義顯著地發展了前代禮學理論,體現出鮮明的宋代理學特質。

  朱熹對禮的理學建構還表現在鬼神論上。禮莫重于喪、祭,而喪、祭二禮的成立自然以祖先神靈的存在為前提。在朱熹看來,鬼神可以從陰陽二氣的角度得到解釋。祖先神靈固然是陰陽二氣的產物,但作為陰陽之靈又是具有知覺能力的。故子孫憑借得自祖先的氣,以虔誠的態度加以祭祀,就能招致祖先神靈的“感格”:“他氣雖散,他根卻在這里;盡其誠敬,則亦能呼召得他氣聚在此。”朱熹以陰陽二氣來理解鬼神,維護了理學體系的完整性,用感通理論來解釋祭祀,維護了喪葬、祭祀等禮儀的必要性。由此形成了一種基于理性主義的鬼神觀,與佛、道二氏的宗教祭祀觀念區別開來。

  平民精神

  朱熹《家禮》的平民精神,首先體現為面向平民社會制定過渡禮儀。過渡禮儀是指保護人們順利地通過人生重大轉折點的儀式。一是分隔儀式,發生在與原有社會關系脫離和隔絕的階段,如喪葬禮。二是邊緣儀式,發生在從一種狀態進入另一種狀態的中間階段或等待階段,如冠禮、笄禮。三是聚合儀式,即與新的社會關系結合為一體的階段,如婚禮、祭禮。朱熹《家禮》精心建構起一整套士庶通行的冠、婚、喪、祭“四禮”體系,其著眼點就在于跳出傳統禮學對古代禮經的詮釋和復雜禮學問題的討論,為宋代平民社會提供一個可以施行的禮治方案,引導平民百姓過一種禮儀化、道德化的生活。

  朱熹《家禮》的平民精神,還體現為家廟制度、神主制度、祭祀世數等問題上的禮學突破。宋代以前的禮制是建立在“世官世爵”的貴族社會基礎之上的,故在立廟、作主和祭祀世數等問題上均采取嚴格的貴賤分立的態度。唐宋之際貴族社會解體,代之而起的是“貴不長貴,賤不長賤”的平民社會。高官顯貴或囿于曾經的平民身份,或顧慮子孫無法長保富貴,并不敢依照傳統禮制立廟、作主、祭祖先,以致相關禮制竟成空文。朱熹《家禮》順應了平民社會的新常態,提出了家必有廟、廟必作主、祭及高祖的核心主張。所謂家必有廟,即所有家庭都應當建立祠堂,作為舉行冠、婚、喪、祭禮的主要禮儀場所。所謂廟必作主、祭及高祖,即所有家族都應當為高、曾、祖、考四世祖先立神主并予以祭祀。這一石破天驚的禮學改革,打破了傳統的“貴族—平民”二元結構,推動祠堂、木主、祭禮制度向平民社會下沉,從而讓普通民眾也有資格參與到儒家禮儀實踐中來。

  朱熹《家禮》的平民精神,還體現為隨順俗情。按照傳統儒家的禮制規定,祭禮只在家廟而非墓地舉行,時間也以春、夏、秋、冬四時的第二個月為正祭。但到了宋代,民間已有清明節、中元節、十月初一舉行墓祭的禮俗,也常常在清明、寒食、端午、中元、重陽等民間俗節祭祀祖先。朱熹《家禮》大膽地采用了這些民間俗禮,并為其設計了專門的禮儀流程。盡管朱熹的好友、理學家張栻對此予以嚴厲批評,但朱熹的回答頗具智慧:“至午日能不食粽乎?重陽能不飲茱萸酒乎?不祭而自享,于心安乎?”禮的意義就在于調節人情,導之于正。民間百姓既然基于樸素的道德情感,普遍施行墓祭、節祠,好的做法就是順應禮俗、鼓舞民情,而非一味地僵化復古、加以抑制。

  上行下貫

  理學內核和平民精神賦予《家禮》以合理性與現實性。隨著朱熹理學官方正統地位的確立以及在民間的廣泛傳播,《家禮》也通過“上行”和“下貫”兩條路線獲得了無與倫比的影響力。

  “上行”即《家禮》被納入國家禮典、法典。元世祖忽必烈時期,《家禮》“婚禮”曾被單獨頒布天下。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家禮》全文被分門別類地納入《大明集禮》吉、兇、嘉三禮之中。但由于《大明集禮》沒有公開頒行,民間社會生活仍無禮可依,于是明成祖下詔“頒《文公家禮》于天下”,冠、婚、喪、祭都按照《家禮》行事,至此《家禮》的“禮典化”宣告完成?!都叶Y》的“法典化”則與《大明律》的編修相關。《大明律》中“戶婚”“丁憂”等條款,實際上是以《家禮》“婚禮”“喪禮”為禮學背景來制定的。

  “下貫”即《家禮》在民間社會的普遍推行。元、明、清三代,《家禮》與老人、宗族、鄉約、保甲等制度相結合,為教化民眾、組織社會、治理地方提供了禮儀原則。學者們也對注解、改寫、推行《家禮》保持高度熱情,衍化出《家禮儀節》《家禮全書》乃至治家格言、族規祖訓、鄉禮鄉約等實踐禮學文獻?!都叶Y》還通過家風家訓、民間俗講、戲劇曲藝等形式,以一種潤物無聲的方式影響社會大眾,塑造著中國人的文化心理和生活方式,深入人心,傳諸久遠。在這個意義上,《家禮》成為維系傳統禮治社會秩序的權威經典。

  朱熹《家禮》不只是理解傳統中國的重要切入點,同時也是活的禮樂文明傳統。時至今日,《家禮》冠、婚、喪、祭的禮儀設計以及慎終追遠、收親睦族的禮義價值仍在民間社會產生著或隱或顯的影響,并伴隨著華人華僑的足跡傳播至世界各地。秉承“禮時為大”的精神,在新的社會實踐中推動朱熹《家禮》的創造轉化和范式更迭,可以為當下的基層社會治理提供歷史經驗,也可以為未來的理想人類社會秩序建構貢獻東方智慧。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基于衛湜《禮記集說》文獻整理的宋代禮記學研究”(20BZX060)階段性成果)

  (作者系暨南大學中華文化港澳臺及海外傳承傳播協同創新中心特聘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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