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眾所周知,宋明儒學中的理學與心學之爭牽涉的問題林林總總,但其核心是指向道德行動的動機或動力問題。早在朱熹(世人尊稱為朱子)生前,陸象山便批評“晦翁之學,自謂一貫,但其見道不明,終不足以一貫耳”。所謂“不足以一貫”,即是因未能順應道德本性直接開展道德實踐,致使行動動力不足。王陽明則認為,朱子的格物窮理“是以吾心而求理于事事物物之中,析心與理為二矣”。王陽明所謂的“析心與理為二”即是陸象山“見道不明”“不足以一貫”的另一種說法。大部分學者認為,孟子、陸王一系皆包含“心悅理義”之義,即本心既是理,也是情,故它能自給法則、自悅法則、自行法則,孟子所謂“沛然莫之能御”、陸象山所謂“滿心而發”、王陽明所謂良知之“生天生地”,皆可見其盈科而放海的不息動力。相比之下,朱子則持“性即理”的主張,心是一個靈明知覺,是認知的、橫列的,心之功能在“照”理,但其本身(雖包括理)卻并不是理。“靈處只是心,不是性。性只是理。”心不是性,不是理,則心當借由學、知來識理明理,并在此基礎上來行理,如是,心與理的關系是通過“窮理”“知至”的工夫以復善之全體,是以“知之機能”來決定“行之機能”,而不是直下由“心之所發即是理”而見其豐沛的動力,結果被一些學者批評為落于主智主義的“以知定行”,導致道德行動動力的不足。
不難看到,上述說法預設了一種“休謨式”的主張,即認為激發人的道德行動的動力必須來自一個人的情感、欲求,而理性認知對此是沒有主動力的。不過,若以此來詰難朱子的理論卻會面臨兩大問題,其一是時至今日,休謨式的主張已受到越來越多學者的質疑,道德行動的動力事實上并不取決于情感和欲望的存在,而道德信念本身就足以產生動力。學者們認為,很多事實證明,我們有時候之所以情愿忍受各種痛苦、折磨和煎熬去踐行什么,并不是因為我們“欲求”什么,而是因為我們“相信”什么;其二是朱子本人明確主張,“此理只要人信得及,自然依那個行”,一個人“若自信得及,則雖欲不如此做,不可得矣”。顯然,朱子對道德行動動力的理解并不隨順休謨式的情感欲望的解釋,而認為一個人若擁有對道德之理的信念(信得及)便足以激發其行動。如此,我們要問,朱子是如何論述“信”與“信念”?而一個人“信得及”的信念又如何為其道德行動提供動力?
朱子論“信”與“信念”
朱子多言“信”而未提出“信念”概念,但若不以文害意,則朱子的“真知、知至、信得及”等說法在含義上便相當于今天我們所說的“信念”。朱子論“信”謂“循物無違”,所以“信”就是表里如一、言行相顧,“如這事我看得如此,與他說亦是如此,只此便是信”。朱子也常將“信”與“誠”“忠”連用而為“誠信”“忠信”,并進一步認為“誠是自然底實,信是人做底實”,“忠是就心上說,信是指事上說”。就信與“四德”的關系言,朱子認為“信是誠實此四者,實有是仁,實有是義,禮智皆然。如五行之有土,非土不足以載四者”。以上說法大體是把“信”作為道德規范來理解,要求人們說話做事要真實可靠、言行一致。但如何做到真實可靠、言行一致?朱子認為離不開一個人的“知”,故云“今人信不及,只為不曾仔細窮究”,又認為“知得深,便信得篤”。所謂“不曾仔細窮究”便是“知”得淺,故其“信”也只是口耳之信,這種“信”只是表面上對道德規范的認同,但卻缺乏深刻的內心體驗,如對為子當孝的道理,一個人可能口若懸河,仿佛對此道理“知得十分”,但“臨事便顛倒”,乃至利害當前便趨避,這是知不透故信不及。依朱子,在“知”與“信”的關系中,“知”是“信”的前提和基礎,“信”是“知”的落實和深化。但知有深淺,所以信有厚薄,故云“今人略有些見識,便不肯篤信,只是強探力取”。這種“見識”僅是淺見短識,未觸及內心,所以其“信”既不能“確”也不能“篤”。
依朱子,作為道德信念的“信”與作為道德規范的“信”是有所不同的,這種不同的關鍵就在于“知”的深淺,具體表現為對道德之理認知的深度和強度及其表現出來的動機效力上的差異,故朱子有言,“知,只是一個知,只是有深淺。須是知之深,方信得及”。但什么是“知之深”呢?如人們對道德規范的“知”可以是單純的外在知識性的知,這種知只是表面的知或對命題性知識的知,由此而有的信也只是淺層次的信或口耳之信,這種信因為知得淺,故信不及;因信不及,故無確定的動機效力,甚至可能出現“知得十分,行不得一分”的結果。但依朱子,作為道德信念的“信”是由人們對道德之理的“真知、知至”而形成的穩定的、系統化的堅信和確信。朱子首先將道德信念視為一種認知狀態,即對道德之理的“真”所持有的態度,故云“不見得真,終是信不過”。如是,“真”構成了信念所以為信念的規范約束。但什么是“真”?如何“見得真”?在朱子看來,道德之理之真是天所賦予人的“人之所以為人之理”,所謂“人有此身,便有所以為人之理,與生俱生,乃天之所付”。此理既界定了我們的身份,也規定了我們的責任和義務,而“信是于這個道理上見得透,全無些疑處”。但如何在這個道理上“見得真”“見得透”?它意味著我們對道德之理的真認知,不只是對“所當然”的規范之則的認知,而且還要將此規范之則的認知返回到自己的主觀身心上來,求其“所以然”之故,成為“自家物事”,或者說在自己身心上“體驗得一個是非”,“使其意皆若出于吾之心”,此即是“見得真、見得透”。一個人若到此地步,則其對道德之理的真知、真見由于出自理性的反省和情感的認同,才能內化為一個人持續穩定的、堅信不疑的信念,“是底自家心里定道是,非底自家心里定道非”,如是,這種信念便內在地具有驅動人們行動的動機效力,所謂“真知則未有不能行者”,“若知至,則當做底事,自然做將去”。“自然”是自動自發、不待勉強的意思。朱子在《答歐陽希遜》的信中則通過對“反身而誠”的解釋進一步說明了此間道理:“反身而誠,乃是反求諸身而實有是理,如仁義忠孝、應接事物之理,皆真有之,而非出于勉強偽為也。此是見得透、信得及處,到此地位,則推己及物,不待勉強而仁在我矣。”依朱子所言,仁義忠孝并非只是外在于人的道德規范,而是人稟受天理而內在具于人身心上的,這種道理不同于經驗層面的具體知識,人當通過反求諸身的實踐體認并由此確立“見得透、信得及”的信念,則其行動乃不待勉強而自會生出“如惡惡臭,如好好色”的動機效力。為此朱子對“信念”給出了自己特有的定義:“所謂信者,真見得這道理是我底,不是問人假借將來。譬如五谷可以飽人,人皆知之。須是五谷灼然曾吃得飽,方是信得及。”此處所謂的“信者”指的就是信念,依朱子,一個真信念需要滿足的基本條件在于,一個人不僅要知道某個道理,而且還要認識反省到這個道理是屬于你自己的道理,不是從他人那里假借而來的。如眾人皆知五谷可以飽腹,這可以是單純的對外在知識之知,由此得來的信也可能只是口耳之信。唯當一個人將此知內化為主體的生命體驗,這種知才是知至、真知,而一個人真知得,便會真信得,因為“物與我心中之理,本是一物,兩無少欠,但要我應之爾”。所謂“應”就是在實踐中見其合內外之理,如是,即會在行動中產生“生死不能奪”的堅定信念。若對道德規范之理的認知只停留在道聽途說或義襲而取,便如同未親身嘗過五谷卻空談飽腹一樣,所得者不免為虛說乃至淪為戲論。
不難看到,朱子在這里為我們揭示了“真知—信念—行動”的關系,一個人“信得及”的真信念是建立在“真知、知至”的基礎上的。此規范要求并非外在于主體,而原本就是心中的“理”,是構成一個人自我認同的基礎,我們經由對此“理”的認知、反省和體貼,賦予此“理”對自己的權威并遵從此“理”施加給自己的要求。由于這種因“知”而有的信念,一個人在行動上自然會去做,所謂“既知,則自然行得,不待勉強”,反之,若“知未至,雖見人說,終是信不過”。
信念與動機效力
雖然說一個人“既知”后“自然行得,不待勉強”,然而,假如我們不僅僅滿足于某種理論主張的宣稱,還欲進一步窺其“既知則自然行得”的內在原因,那么,我們就需要在理論上說明:一個信念持有者在心理機制上如何實現由知到行、由信念內容到信念狀態的過渡?如前所說,朱子堅持作為信念內容的規范之理原本就是一個人的心中之理,此理如何在心理情感上成功地引導和激發信念持有者的動機效力?為此,我們還得進一步探究信念持有者特殊的心理狀態。
如上所述,在朱子那里,“信得及”的真信念本質上是一套評價系統,當個體確認某一信念為真時,則相關價值在心理結構中會形成持續穩定的系統,具有觸發行動的傾向,而當一個人的行動與信念發生沖突時,心理上便會產生不適和焦慮。這種認知與情感、意志與行動的協同關系,朱子用“自保”這一概念來加以說明,而謂“信者,自保得過之意,知與行皆然。自保得知得,自保得行得”。朱子以“自保得過”來說明和規定信念概念,“自保”是行動者對自身的道德認知和行動能力的融貫性確信。“自保得知得”之“知”是行動者通過反身性認知對道德知識的內部體驗體證的過程,因而其“知”能夠“知得親切”;而“自保得行得”則揭示出了行動者對意志與行動的預先承諾的特性,成為融入個人價值觀的穩定的心理結構。如是,一個“自保得過”的信念便可以為行動者提供方向和動力,所謂“篤信者,見得是如此,便決然如此做”。而對此一過程中知之真切、動機激活、情感驅動和意志實行之間的聯結,朱子則格外突出“決定”這一概念,如云“為子豈不知是要孝?為臣豈不知是要忠?人皆知得是如此。然須當真見得子決定是合當孝,臣決定是合當忠,決定如此做,始得”,又云“如說‘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人多會說得。只是不曾見得決定著竭其力處,決定著致其身處”。“決定”在心理學上包含認知、情感、意志和行動等多個層面的含義,是促成一事物成為另一事物的先決條件。道德心理學中的“決定”包含了決心和意志兩個方面,決心是一個人內心對道德之理的堅定信念,它無疑可以理解為意志的一種形式;但意志不只是下定決心,它還指行動者在確定目標后,在整個過程中對行動的控制、實施和貫徹。如是,一個人擁有自我反省而“信得及”的信念,即其存心于所當為之理,必觸發其情意,而在行動上“求至于所當為之地”。由此可見,在朱子那里,有關行動動力的概念并不同于休謨式的解釋,因為朱子并不需要承諾我們的信念狀態是由情感和欲望激發的,相反,一個人真“知”得理、真“見”得理,自然會觸發出對此理的情感和欲求,如是,則一個人行道德之行不僅因為他會“自覺”這樣做,而且因為他會“自愿”這樣做。
(作者:林宏星,系福建省社科研究基地武夷學院朱子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復旦大學哲學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