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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金剛 | 孟子與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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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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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井田是孟子論“禮制”中的一個問題,由于井田問題與近代學術的史學路線、疑古思潮關系密切,孟子對井田的論述就變得十分突出。對孟子井田的詮釋有經學、史學兩重詮釋路向,孟子對井田的論述應放在孟子文本內部進行思考,結合孟子的王道理想加以觀察,而新的史學研究成果或許能為我們觀察這個問題,提供新的證據。

 

關鍵詞:井田 什一 王道 經史

 

孟子將“仁義禮智”并提,其中“禮”對應“四端”中的“是非之心”,有很強的“內在化”釋“禮”的傾向?!睹献印樊斨袑?ldquo;禮”的論述也有不少涉及“禮義”,如“嫂溺援之以手”對“禮”和“權”的討論。但這并不意味著孟子不關注“禮制”,《孟子》書中涉及很多“禮制”問題,這些禮制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更等體現孟子論“禮”的張力,同時也可以深化我們對孟子論“禮義”的認識。

 

在孟子諸多“禮制”論述中,“井田”問題可以說是“聚訟紛紜”。孟子并未對“井田”展開特別詳細的論述,但綜合《孟子》,其背后的“禮義”又是十分明晰的。配合《周禮》等儒家經典關于“井田”的論述,似乎向人們展示了一幅儒家理想制度的圖景。近代以來的學術研究則對“井田”制度存在與否展開了激烈的爭論,顛覆了原有的詮釋路徑。這些都擺在我們理解孟子對井田的敘述面前。

 

  一、“井田”詮釋的兩種路徑

 

孟子思想中與井田,乃至禮制有關的問題,歷來研究實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

 

一、諸經經義?!睹献印分泻芏?ldquo;禮制”之記述往往與《周禮》等經典不合,不少學者為求貫通諸經,往往委曲釋之。又有一些學者則站在某派經學立場上“駁斥”孟子。這些其實都不利于回到孟子本身看問題,探究孟子本人以及《孟子》文本范圍中的禮制與禮義思考。

 

二、經與史。很多學者研究《孟子》中的禮制,往往將其視為單純的歷史問題,這點在近現代尤其突出。如研究《孟子》中的井田制問題,不少學者將《孟子》當作“歷史材料”,考慮《孟子》的記述是否符合周代實際,《孟子》的描述到底是戰國的情況還是僅僅是自己的設想?孟子對“禮制”的思考自然有其歷史縱深和歷史維度,但卻不能完全將孟子思想中的“禮制”還原為歷史問題,從“史”的視角裁奪孟子說法正確與否。“史”的視角有助于我們理解孟子的思考,但卻不能替代《孟子》固有的“經義”,尤其是孟子在當時歷史情境下可能有的“創制”。①

 

“經學時代”學者多從經義之貫通理解孟子對“井田”的詮釋,甚至將“井田”與其它制度聯系起來②,并試圖化解《孟子》文本乃至經典之間的一些矛盾③。于此《孟子正義》有言:“為《孟子》作疏,其難有十。……井田封建,殊于《周禮》,求其畫一,左支右絀。其難三也。”④可見,求將《孟子》之義與諸經貫通,頗為不易。

 

史學之視角,為現代學術所主。20世紀年代,圍繞井田制曾展開一場激烈的爭論,影響深遠,“井田制有無”與“古史傳說的真偽”“中國古代社會性質”兩個問題并成為當時上古史研究三大辯論⑤。此次辯論主要在疑古派與社會史派之間展開。胡適否認中國古代存在井田制,認為井田制僅是孟子等人在戰國設計的烏托邦,井田是“托古改制”之論。胡適用以支撐自己觀點的有一“井田論沿革史”,此論從其疑古觀點出發,認為其它述及井田的著作均在《孟子》之后,將“井田論”“層累”的分為七個階段⑥,論述越是詳細的著作,時間就越靠后,這樣《周禮》等著作就變成了對《孟子》的“逐漸添補”。這其實也就將《孟子》的井田論述放到了一個十分獨特的位置。社會史派則與胡適針鋒相對,認為中國古代確實存在過井田制。支撐其論述的有一論點頗為重要,即從唯物史觀出發的、對人類歷史的一普遍認識,認為井田制代表人類早期的一種土地共有制度,并將其與歐洲古代制度作比較論證。

 

其實可以看出,無論是疑古派還是社會史派,均將《孟子》等文獻敘述的“井田”作為史料看待,多少抽離了《孟子》論述的本身語境。談及《孟子》中論述的“井田”等制度問題,自然無法離開“史”的視角,然而“史”如何介入“經典詮釋”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我們今天看待孟子當中以“井田”為代表的“禮”的問題,首要做的就是回到孟子本身,從《孟子》文本以及孟子所處之時代出發,嘗試理解孟子的思考。在看待孟子時,我們自然是“以孟子為中心”,歷史與其它經典則是我們觀察這一中心的重要參照。

 

  二、貢、助、徹與井田

 

孟子論井田莫詳于“滕文公問為國”⑦。孟子所遇諸侯,禮遇信任孟子莫重于滕文公,然滕國之國勢于其實甚弱,有旦夕之間再度滅國的可能——“滕初亡于越,后乘越亂復國,然終亡于宋”⑧。這是考慮孟子此處論述井田需要注意的背景,孟子一方面向滕文公傾吐其治國理想,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考慮滕國的特殊情況。

 

孟子于文公首言“民事不可緩”,繼而陳述其“恒產恒心”之說,順此強調“賢君必恭儉禮下,取于民有制”⑨。至于如何“取民”,孟子則陳三代“貢、助、徹”之義,而此三者論者往往將其與井田聯系起來,如朱子注釋言:

 

       

此以下,乃言制民常產,與其取之之制也。夏時一夫授田五十畝,而每夫計其五畝之入以為貢。商人始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畝之地,畫為九區,區七十畝。中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區,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復稅其私田。周時一夫授田百畝。鄉遂用貢法,十夫有溝;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則通力而作,收則計畝而分,故謂之徹。其實皆什一者,貢法固以十分之一為常數,惟助法乃是九一,而商制不可考。周制則公田百畝,中以二十畝為廬舍,一夫所耕公田實計十畝。通私田百畝,為十一分而取其一,蓋又輕于什一矣。竊料商制亦當似此,而以十四畝為廬舍,一夫實耕公田七畝,是亦不過什一也。⑩

 

這就將三種稅法與授田、井田聯系起來。然而孟子本人是否有朱子注釋中這番認識,尤其是孟子此處之說能否與田制聯系的如此緊密,卻是頗成問題的。孟子認為貢、助、徹“其實皆什一”,如若直接按照井田推算并參《孟子》下文,似井田當為“九一”。貢法解釋成“什一”較為簡單,商代之制朱子則直言不可考,至于周制則以公田“廬舍”為說詮釋。此說始于《韓詩外傳》,《詩經·小雅·甫田》孔疏,何休、范寧、趙岐等均主此說。因為若不如此,則“九一”甚為明顯,只有從公田中取出這二十畝,才能吻合“什一”。崔述已覺此說委曲而有所辯駁?。然此即綜合諸經、貫通經義之詮釋路向。

 

這里孟子的敘述重點似不在田制,而在“取民有制”,申說其“什一”之說。孟子一貫主張“什一”,認為這是一恰當的稅收比例,過此為“大桀小桀”,不及此則為“大貉小貉”?。“什一”是人民負擔與文明共同體運轉之間的一個平衡選擇。授田之后當然可以按此收稅,但似乎不必機械的就將此必然與田制敘述捆綁在一起。

 

孟子此處論述其實是在勸說滕文公施行其堅持的“什一”之制。面對滕文公問為國,孟子實有兩個對立面,一是當時諸侯國普遍的“取民無制”,一是農家的共耕理想。

 

孟子引龍子之言,認為助法優于貢法,這個優當作兩重思考:一是表面上的三代之助優于貢,一是助優于當時的“貢”。孟子認為三代之助優于貢,主要是因為貢法采取固定稅率(“常數”),不考慮年景,會導致“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兇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兇年發生的狀況是他希望避免的。孟子希望君主在收稅時能夠充分考慮到不同年景人民的實際情況,縱使同樣是“什一”,但以“常數”收取稅賦,是孟子反對的。

 

孟子不僅反對“什一”之貢,更加反對當時與“貢”法類似的稅法。“貢法乃春秋以來助法漸廢后之新興制度”?,齊思和引夏僎、胡渭之說為證,頗能說明問題。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魯國當時的稅法。《論語·顏淵》有:

 

       

哀公問于有若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對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

 

魯國自宣公“初稅畝”后,“作丘甲”“用田賦”,稅率已高于“什一”,此條可見哀公時稅率可能為“什二”?,此種稅法正是孟子要革的時弊。魯國為滕國宗國,滕國為政眾人似多有參考魯國者,孟子勸滕文公行三年之喪時“父兄百官”之言即為一證?。孟子為滕文公所言,當有針對此的意味。同時,孟子引《詩經》講“雖周亦助”,雖然周代到底是否曾普遍施行“助法”或許還需要進一步的證據說明?,但這里所講則有針對“父兄百官”的意思,也就是用周的舊制為法,論證以助法為代表的“什一”的合理性。孟子此處諸多敘述論述“什一”,當有針對當時滕國為政者可能的挑戰的意味。

 

《孟子·滕文公》章節編排頗有可琢磨之處。首章為孟子與滕文公初遇,次章言三年之喪,緊接著就是論述論述井田的一章,次則為與農家辯論社會分工,再次則為與墨者辯論喪禮,此五章均與滕國有關,結構實則有一定的對稱關系:論井田與農家相對,論三年之喪與墨家相對。農家主張“與民并耕而食”?,自然會從另一個角度反對孟子的“什一”。孟子在回答“滕文公問為國”這一段則主張一定的社會分工,農家的共耕理想自然為孟子反對。但是此章并未就此詳細論證,隱含意味亦不如針對“父兄百官”為足。

 

這里需要再次強調的是,孟子言貢、助、徹,雖可與田制相關,但其論述重點依舊在“取民有制”,至于其言“井田”,則由于滕文公使畢戰來問直接相關。

 

  三、井田與王道

 

孟子為滕文公言“什一”之法,無論當時滕國為何種田制,似皆可以此為準收取賦稅。然而滕文公又進一步使畢戰問“井地”,頗有全面“法古”行仁政的味道。

 

孟子先不言井田具體之法而言其背后的基本原則:正經界。孟子講:

 

       

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鈞,谷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

 

經界正是仁政的開始,如若作為民產的土地沒有明晰的邊界,就會導致土地兼并、稅無定法。經界是井地實施的前提,同時井地的確立又有利于保證經界不慢。“正經界”是施行井田的基本原則。在某種意義上,經界正不正比土地分為什么樣的形狀更為重要。

 

關于孟子對畢戰敘述的井田之法,齊思和總結為四點:

 

       

第一,井田為助法。

第二,孟子所說之井田為九一,而非什一制。

第三,公田即收獲歸地主之田,私田即收獲歸佃奴之田。

第四,孟子井田之制僅行之于野,而于國中則行什一之賦。?

 

關于第三點,孟子所指是否為地主、佃奴尚可討論。第二、第四點歷來詮釋爭議頗多。

 

井田是否為什一,歷代注家順上一層“什一”之說,故引入“田廬”等來為孟子做解釋,上一節已談到這一問題。孟子嘗言“耕者九一”,似可與此處呼應。如果嚴格回到井田制“井”字形的結構,九一似乎更為順暢。但這就與上文所說之什一矛盾。從孟子本文出發,這一矛盾似難有妥當之解決。

 

第二點又與第四點相關,孟子這里講“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顯然是使用了兩種不同的稅率,此兩種如何統一到“什一”,歷代注者亦是頗費周章,甚至此處的“國中什一使自賦”當作如何理解,注者亦有分歧,“國中”當作何解也難以確定?。“國中”若如齊思和等理解為對都市征收的市廛等稅,則與孟子所言“關市譏而不征”?“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頗難統一;若如朱子以“鄉遂”釋之,則如齊思和所講“滕絕長補短,不足五十里,安得能有如《周禮》所說之龐大鄉遂制度?”?

 

總之,孟子此處所論若細致的講求細節,則有頗多難解之處,孟子自己大概也意識到一定問題,故講“此其大略”。然而,“大略”之外的“大綱”卻不能忽略。孟子所論重點不在制度的細節,而在制度的功能指向:一、別君子、野人,合理社會分工和財富分配;二、通過治理達到“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這些都溢出“井地”之制應有的范圍,而是孟子拿來單獨強調的,這其實也是孟子論述的真正用意所在。忽略這些而單純講求制度細節,是無法理解孟子論述禮制背后強調的重點的,這也就是孟子此處之“仁政”的指向。

 

關于孟子的井田敘述還有一問題:此處孟子的論述是不是其對理想政治模式的表述?

 

若言孟子所述之井田制為其欲向天下推行的理想制度,則面臨很多實際上的困難,“溥天之下,率方而井,使天下若棋盤然為不可能”?。齊思和舉凌曙《四書典故覈》,認為孟子這里規劃的田制是專門為滕國設計?。細讀凌曙原文,似難讀出“專為”之意,凌曙亦是綜合《周禮》等對此章進行詮釋,其意僅為滕國較為容易施行孟子的設計,并從其詮釋出發描繪按孟子之方案,滕國具體如何?。但若孟子此處所講專為滕國設計,井田制施行之困難似可化解。然而若如此講,此與此章所言“王者起,必來取法,是為王者師也”有難以相通之處。

 

對照孟子與梁惠王、齊宣王所言政治規劃,我們可以發現此章的特殊性:孟子對齊梁之君并未談及井田。孟子所論大致為“王道之始”與“王道之成”兩節:

 

       

不違農時,谷不可勝食也;數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谷與魚鱉不可勝食,材木不可勝用,是使民養生喪死無憾也。

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養,頒白者不負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饑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五畝之宅”等孟子反復論及,代表了孟子“王道”論述的一般內容。“五畝之宅”未必如注者所言“二畝半在田,二畝半在邑”,“百畝之田”也未必一定有“方里而井”做前提。但從制度細節上,論井田與此難以一一對應。難道真的是孟子對較為心誠的滕文公才全盤托出了他的理想設計嗎?

 

若從禮制上來說,似乎如此。但從“禮義”出發我們則可看出孟子的一慣性。孟子這些王道、王政論述有其一致的觀點:

 

一、恒產說與制民之產;二、取民有制;三、養生喪死無憾;四、庠序之教。

 

孟子對所遇諸侯,無論何人,其申說重點均為此。只不過這里在滕文公主動發問的前提下,才大略講了“井田”,但其背后的指向卻是與面對齊梁之君一致的。當然,對孟子的這些論述都不應該拘泥于制度細節,而要強調孟子所述背后的“禮義”,淹沒于制度細節可能會削弱孟子對制度變革損益的強調。

 

  四、余論

 

孟子所述與《周禮》不合,朱子在論述時就已指出。如果用《周禮》等經典的“細節”去強合孟子,可能會造成諸多詮釋上的困難。關注孟子的“禮制”論述,其背后的禮義、大綱更加重要。這點朱子指出的較為明確?!端臅戮浼ⅰ?ldquo;滕文公問為國”章朱子注釋最后言:

 

       

愚按:喪禮經界兩章,見孟子之學,識其大者。是以雖當禮法廢壞之后,制度節文不可復考,而能因略以致詳,推舊而為新;不屑屑于既往之跡,而能合乎先王之意,真可謂命世亞圣之才矣。?

 

朱子這里特別強調要“識其大者”,把握孟子敘述背后的“禮義”,在此基礎上“推舊而為新”,這就把禮制的“損益”突出了出來。而把握“禮義”是做到“損益”的關鍵。?

 

回到開始所談的詮釋井田的兩種路徑。其實綜合諸經還是希望能夠通過其它經典作為補充,盡可能的還原孟子所講的基本意涵。但是,只是如此綜合諸經能否做到接近孟子本義,則有一定問題。不同經典之間可能有著不同的思想指向,一味“強合”,可能失去各自的本指。那么是否就不需要參合各種文獻來進行經典詮釋呢?這里我們似乎要區分經典的兩重意涵:一是經典性,這點特別在乎經典的思想指向;二是文獻性,此則需要分辨經典中哪些內容可以作為我們今天所說的“史料”,這可能就需要更多新的資源和新的研究方法的引入,例如對待井田這一問題,“考古”如果可以為進一步的研究提供材料,則可以幫助相關問題的厘清?。如果能將歷史作為“底色”,去對照經典,或許會打開經典詮釋的另一重空間。

 

如若僅將《孟子》等材料作為史料,則可能忽視經典本身的思想價值。胡適其實在談井田時將很多矛盾展現了出來。他一方面將《孟子》等視為思想材料,認為他們對井田的論述是戰國“烏托邦”,另一方面卻將《孟子》等作為史料,論證井田有無。這就很難從經史互動的角度出發,理解經典、還原歷史。社會史的路徑也有一問題:能否完全比照某個學說的歷史發展進程與某個地區的現象去談中國歷史問題?這是需要反思的。

 

回到孟子與井田。我們如何理解井田?是有嚴格的“棋盤”式的田法才叫有井田嗎?或許孟子在談論井田時看到的不是棋盤,而是公田與私田的區分。我們或許可以認為,周代真的有某種形式的田制,此種田制采取助法,區分公田、私田,僅此而已。而孟子在此基礎上則展開了其對王道政治的描述,并將其“理想型”賦予周代,或者說從那套制度中發明出一套禮義,并加以“潤澤”。我們似乎很難承認孟子對井田以及其背后的王道政治的論述是憑空而起的烏托邦。當然,很多細節還有進一步詮釋的空間。

 

我們或許不必糾結一些歷史上制度的細節,但這些細節的還原或許有助于我們理解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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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滑動可瀏覽完整版)

①岑仲勉《貢、助、徹的含義及怎樣施行》(《中山大學學報》第一期)一文也提到理解孟子“井田制”的兩重障礙,一是尊重圣人起見,二是與其它經典不合,但岑仲勉卻又以史實審視孟子,僅僅把《孟子》視為“歷史材料”,這就脫離了經典文本本身。

②例如,焦偱《孟子正義》詮釋《孟子》首章“萬乘之國”等就將“井田”與《周禮》等記述的軍制、地方政治組織聯系起來講。參《孟子正義》,第38-40頁。

③《孟子》所記禮制與它經往往有矛盾之處,《朱子語類》有一段討論“封建”,涉及《孟子》與《周禮》論述的差異問題,在該段最后有:義剛問:“孟子想不見《周禮》?”曰:“孟子是不見《周禮》。”(《朱子語類》,第2209頁。)此即言《孟子》論述與《周禮》的差異。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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