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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兆國 | 論《孟子集注》中“孟告四辯”的義理詮釋路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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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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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孟子·告子上》首四章記載了孟子與告子對人性理論的辯論。四章論辯的內容層層遞進,完整展示了孟子和告子對人性的不同理解。朱熹在《孟子集注》中對這四章的義理內容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詮釋。朱熹認為在孟告四辯中,告子陷入了性惡論、性善惡混論、作用是性論、仁內義外論四重理論錯誤。朱熹的詮釋不僅帶有其鮮明的理學詮釋學色彩,而且其辯護孟子的立場也極為鮮明,完整地呈現了朱熹對孟告四辯的義理詮釋路徑。

 

孟子道性善言必稱堯舜的理論追求,在《孟子》一書中有非常鮮明的表達。稱堯舜的本旨是論仁政,道性善的本旨是論性善。從《孟子》整體篇章布局看,七篇之前四篇重點闡述仁政論,后三篇則闡述性善論。第五篇《萬章》兼有義理過渡的性質。第六篇《告子》正式揭開性善論的面紗。其中《告子上》前四章是孟子與告子集中論辯人性的言論。四辯的鋪陳和展開構成了《孟子》文本環轉的主要樞機。

 

如何看待這四辯的先后邏輯演進,以及其間的義理表述路徑,是孟學研究中的重點問題之一。朱熹《孟子集注》于此四章雖然著墨不多,但他通過對此四章的詮釋,卻基本表明了自己的詮釋路徑,以及關于人性思想的主旨。分析朱熹對“孟告四辯”的義理解釋路徑,有利于厘清四辯的理論往復,進而清晰闡釋孟子性善論的主旨。

 

第一辯:告子只是認氣為性——如荀子性惡之說
 

告子曰:“性,猶杞柳也;義,猶桮棬也。以人性為仁義,猶以杞柳為桮棬。” 孟子曰:“子能順杞柳之性而以為桮棬乎?將戕賊杞柳而后以為桮棬也?如將戕賊杞柳而以為桮棬,則亦將戕賊人以為仁義與?率天下之人而禍仁義者,必子之言夫!”(《孟子·告子上》)

 

這是孟告第一辯的內容。從孟子對告子論辯的文本來看,告子所論大致屬于一種自然主義理論。告子認為人性如同杞柳,是一自然存在物。杞柳自己不會長成桮棬的模樣。人們要想得到桮棬,必須要對杞柳進行加工制作,按照桮棬的式樣打造出桮棬。按照這個邏輯推論,人性也是自然存在的,人性中本來沒有仁義。故此,告子認為如果以人性為仁義,那就等同于將杞柳當作桮棬。事實上,這是不可能的。告子言下之意,自然的人性本無仁義可論,如果要使人性具備仁義,那么就要對人性進行改造,就要按照仁義的標準來培養人性。告子提出人性如同杞柳,是自然的存在。告子的這一觀點并沒有細加辨析人與人性的區別。人的身體構成有自然的部分。但是作為反映人的整體存在的特征,人性是否具有自然性,尚是一個難以回答的問題。

 

從思維和語言的邏輯看,告子的推論并沒有硬傷。告子所秉持的自然主義立場符合常識的觀點。但是,孟子并不滿足于這一看法。孟子批評告子的邏輯大致是這樣展開的。孟子認為,杞柳的確不會自動長成桮棬的樣子。因為這個緣故,人們制作桮棬的過程必然要對杞柳進行加工。加工的過程免不了要對杞柳進行砍伐、鋸挫、打造、制作。這一過程無疑是對杞柳的戕害。被改造后的杞柳肯定就無法繼續生長了。按照告子的邏輯,人性如果相當于杞柳,仁義相當于桮棬,杞柳和桮棬是不同的東西,那么人性和仁義也是不同的東西。孟子提出,告子如果贊同戕賊杞柳以獲得桮棬,那么同樣也會贊成戕賊人性以獲得仁義。那樣的仁義豈不是背離了仁義的本性。這個結果就是禍害了仁義。告子這樣的言論一定會對天下人產生誤導,是極其有害的。

 

從孟子列舉的論辯過程來看,孟子反對的是告子的自然主義人性論。人性是人的本質特征,是區別于萬物存在的主要標志。人性雖然有自然的基礎,但是人性更為突出的是人性的社會性特征。這是孟子反駁告子人性論的出發點。

對此,朱熹在《孟子集注》中提出:
 

性者,人生所稟之天理也。告子言人性本無仁義,必待矯揉而后成,如荀子性惡之說也。言如此則天下之人皆以仁義為害性而不肯為,是因子之言而為仁義之禍也。”

 

朱熹認為人性是人生所稟之天理。人生顯然包括人的自然生命的產生,以及人參與社會生活的過程。人生既是已生,也是所以生。無論是已生,還是所以生,都有其內在的規律,這個規律就是天理。依照朱子的立場,仁義道德一類的東西都屬于天理的內容。據此,可以看出朱熹所理解的人性不屬于純粹自然的存在。所以,告子說人性本無仁義,必須等待后天的矯揉改造才能夠成就仁義,這實際上相當于荀子的性惡論。由此,朱熹進一步推論解釋道,如果按照告子的看法,那么天下人勢必會認為仁義有害于人性,而不愿意做仁義的事情。這就是告子言論的禍害之處。朱熹此處使用了“如”字,說明告子的理論雖然不是性惡論,但是與性惡論的本質沒有差別。

 

《朱子語類》曰:“孟子與告子論杞柳處,大概只是言杞柳桮棬不可比性與仁義。杞柳必矯揉而為桮棬,性非矯揉而為仁義。孟子辯告子數處,皆是辯倒著告子便休,不曾說盡道理。”①這段話也是說,告子將杞柳與桮棬比作性與仁義,是錯誤的。孟子的目的只是駁倒告子,但并沒有將道理說盡。朱熹認為自己的解釋是對孟子思想的發展。這一說法比較符合事實。后人對此有很好的評價。“黃文肅謂告子諸問,孟子但折之無言,而欠于斷語。履祥就其杞柳而斷之曰:杞柳柔韌,有可謂桮棬之性,故揉之可謂桮棬。人心本善,有為仁義之性。故可充之為仁義,不必深辟其矯揉之說。蓋人為氣稟所拘者,謂不資矯揉不可也。”② 按照金履祥的這一說法,杞柳能夠做出桮棬,還是因為杞柳有柔韌之性,人性可以為善,乃是因為人性有可為仁義之性。桮棬作為日用器物,其原材料必來源于可以制作之物。人們對日常器物的制作,必然選擇可以適合于制作,以及適合人的生活之需的材料,斷然不會選擇不適合的材料,以及難以甚至無法制作器物的材料,如有臭味的椿樹,笨重的巖石等。矯揉、戕賊不是關鍵,關鍵是杞柳有能為桮棬之性,人性有能為仁義之質。這一論斷基本上解決了孟子和告子對戕賊人性的紛爭。

 

此外,杞柳為桮棬,人性為仁義,還有人力的后天作用。這一點后人也有指出?!睹献诱x》曰:“杞柳本非桮棬,其為桮棬也,有人力以之也。以喻人性本非仁義,其為仁義也,有人力以之也。非人力,則杞柳不可以為桮棬;非人力,則人性不可以為仁義。”③人性本身不是仁義,人性能夠走向仁義,與人的社會性生活相關。人就是在社會生活的選擇、適應、建構中,不斷確立各種道德的規范,培養人性的內在能力,促進人性和人本身的不斷完善。

 

依據朱熹的解釋,后人從形而上層面對告子理論的不足做了更為深入的解讀。王夫之在《讀四書大全說》中指出:“朱子謂告子只是認氣為性,其實告子但知氣之用,未知氣之體,并不曾識得氣也。……理即是氣之理,氣當得如此便是理,理不先而氣不后。理善則氣無不善;氣之不善,理之未善也。如牛犬類。人之性只是理之善,是以氣之善;天之道惟其氣之善,是以理之善。”④告子的自然主義立場,決定了他不可能認識到人性有體用之分。人性既有自然層面的特征,也有超越自然層面的特征。從氣的角度說,人性之善不是僅從用上分辨,更有體上的根據。人性之用表現出來的善,是以人性之體,即理之善為根據的。王夫之的人性論已經將人性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統一在一起。這與朱熹將告子的自然主義傾向歸結為性惡論,在理論上有了更大的進步。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告子論性猶杞柳,意謂人性本無仁義,孟子斥之為戕賊人以為仁義。告子論性為實然,仁義為應然。告子的基本立場并沒有太大的錯誤。但是孟子抓住了告子比喻的缺陷,駁告子以戕賊之論,使得告子的說法變得荒唐。從本質上說,這是二者理論立場的差異所在。朱熹以理論性,已然帶有自己的理論前見。從理論建構的角度說,朱熹的說法也不存在明顯的偏差。但是朱熹將告子理論歸結為荀子的性惡說,進而認為天下人以仁義為害性,則似乎走得太遠。至少從常識來看,具備正常理性的人,不會認為仁義有害。人們做到仁義雖然要付出努力,但是有人能夠做到,或者說,普通人只要態度積極,有些時候做到仁義也還是可能的。可以說,朱熹此節的義理詮釋有過度詮釋的嫌疑。

 

第二辯:告子不解性有定體——近于揚子善惡混之說

告子曰:“性猶湍水也,決諸東方則東流,決諸西方則西流。人性之無分于善不善也,猶水之無分于東西也。”孟子曰:“水信無分于東西,無分于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猶水之就下也。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今夫水,搏而躍之,可使過顙;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豈水之性哉?其勢則然也。人之可使為不善,其性亦猶是也。”(《孟子·告子上》)

 

告子可能并沒有屈服于孟子的反駁,因而又提出了第二種觀點。由此也展開了孟子與告子的第二場論辯。孟子和告子在第二辯中并沒有改變譬喻的方式。告子提出,人性猶如流動洄旋的水流,東方有缺口就流向東方,西方有缺口就流向西方。人性不分善惡,猶如流水不分東西。告子可能覺得自己的論證無懈可擊。但是孟子恰恰抓住了其中的漏洞。告子堅持水流無定向,但是孟子卻提出水流雖無定向,但無論向哪個方向流動,水流總是取下的。故而,孟子反問告子,水流雖然不分東西,但是水流總是趨向于低下之處。也就是說,在平面的方向上,水的流動確乎不分東西,但是在立面有落差的流動中,水流總是向下的。人性有善,如同水之就下。人性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孟子也非常清楚,告子會反駁提出,水流也可以向上。對此,孟子指出,水流雖然可以激行在山,但這卻不是水流的本性。這是后天人們所造的水勢使然。水流不會自然向高處,這需要借助人力才能夠辦得到。人有不善的行為舉動,也是因為其人性在后天遭遇變故使然。孟子雖然沒有明確說明人性變惡的勢是什么,但從其反駁告子的上下文可以看出,這種勢應該是指社會之勢,也就是社會生活的復雜性、變化性以及各種不可預測性等因素,導致社會發展之勢影響到人性的變化。其本意仍然堅持人性本來是善的。

 

朱子在第一辯中辨析告子杞柳之喻,指出告子陷入了性惡論的窠臼。以此為基礎,朱熹認為告子湍水之喻陷入了性善惡混之論?!睹献蛹ⅰ吩唬?/span>

 “告子因前說而小變之,近于揚子善惡混之說。言水誠不分東西矣,然豈不分上下乎?性即天理,未有不善者也。此章言性本善,故順之而無不善;本無惡,故反之而后為惡,非本無定體,而可以無所不為也。”

 

朱熹指出,告子提出的湍水之喻,只是對杞柳之喻的小小變動。雖然變動很小,但是卻與楊雄的性善惡混理論相近。告子的人性論走向了另外一個錯誤的道路。朱熹進而認為,孟告之辯的第二次交鋒討論的重點在于人性是否有定體。告子提出人性猶如流水,無分東西。將人性歸于漂動不定的流水,實際上就否認了人性有其本質的規定,這就是朱熹所說的定體。上文我們已經解釋了孟子批評告子流水不分東西的錯誤,在于沒有看到水的流向雖有不同,但是流水就下的趨勢卻是一定的。孟子根據水之就下的不可改變的趨勢,來比喻人性之善。這一點被朱熹理解為性本善,順之無不善。如果不能順性之善,反性善而行之,則必然為惡。朱熹的結論是性有定體,不可以無所不為。從朱熹的注解來看,性之定體就是未有不善之天理。如果沒有這一定體,那么人就有可能無所不為。

 

反觀《孟子》本文,孟子和告子在論辯中均有概念的遷移。告子先說性猶湍水,然后說人性之無分善與不善,猶水之無分于東西。其概念的遷移在于,先說性猶湍水,后說人性猶水。孟子在辯駁時,先說人性之善,猶水之就下,后說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其概念遷移在于,說人性之善,與人無有不善是不同的。對此,王夫之曾經指出,告子錯處在一“人”字:他不識得人之所以為人,故不知性。“人無有不善”吃緊在“人”字上,若犬牛之性則有不善者矣。⑤按照王夫之的說法,告子錯將人性與一般的物性相混淆。由于告子堅持自然主義的立場,因而他否認人有社會屬性。所謂吃緊在“人”字上,就是要懂得人之所以為人的根本所在。這是儒家一貫的立場,即認為人是群體的社會性存在,人性善有著社會性的要求。

 

朱熹在注解孟告第一辯的時候,就指出了性乃人生所稟之天理,注解第二辯則明確提出性即天理,且未有不善。天理總是以仁義禮智這些最為基本的道德規范為內容的。告子將人性比作杞柳和湍水,顯然忽視了人性的社會屬性?;蛘哒f,告子所理解的人的本性是以自然屬性為基礎的。朱熹認為告子以湍水比喻人性,與楊子的性善惡混理論沒有太大差別。朱熹的解釋看到了告子理論的不足,但是他以天理來理解人性,顯然又有解釋過度的嫌疑。性即天理的論斷跨越了人性與天理之間的邏輯鴻溝,這一跨越是否合法,實在值得深思。如果認為人性既有自然屬性,也有社會屬性,那么在人性社會性與天理的溝通上不存在太大的困難。但是在人性的自然性與天理的溝通上尚存在事實與價值兩分的困難。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從人性的社會性方面上接受朱熹提出的天理,但是,如何處理人性的自然屬性與天理的社會性之間的關聯,卻是朱熹必須回答的問題。這也是東西方哲學共同面對的一個問題。

 

對此,《孟子字義疏證》曰:“人之為人,舍氣稟氣質,將以何者謂之人哉?是孟子言人無有不善者,程子、朱子言人無有不惡,其視理儼如有物,以善歸理,雖顯遵孟子性善之云,究之孟子就人言之者,程、朱乃離人而空論夫理,故謂孟子‘論性不論氣不備’。若不視理如有物,而其見于氣質不善,卒難通于孟子之直斷曰善。宋儒立說,似同于孟子而實異,似異于荀子而實同也。孟子不曰‘性無有不善’,而曰‘人無有不善’。性者,飛潛動植之通名;性善者,論人之性也。如飛潛動植,舉凡品物之性,皆就其氣類別之。人物分于陰陽五行以成性,舍氣類,更無性之名。”⑥戴震對人性理解的立論比理學要更為寬實。戴震提出承認人性的氣質來源是理解人性的前提。孟子明確區分了一般的人性與特殊的人性。孟子所論性善是專指人而言的,故此說“人無有不善”。程朱理學以善歸理,雖然強調人性善所具備的內容,但是將氣質歸于不善,與孟子論性善的本旨是不一致的。戴震綜合了人性的自然本性和社會屬性,其人性理論已經具有非常鮮明的現代性眼光。

 

從孟告二辯的義理對峙來看,兩人所使用的譬喻皆難成立。性猶湍水,意謂人性無所謂善與不善,水之東西與人性之善惡,無可關聯。孟子謂人性善猶水之就下,人性不善乃外力耳。水之就下與人性之善,亦無關聯。孟子用一個無關聯的譬喻批駁了告子無關聯的譬喻。但是從讀者的角度看,告子的無關聯譬喻比之孟子的無關聯譬喻要更加沒有關聯,因而也就會傾向于接受和認同孟子的觀點。朱熹的詮釋正是抓住了讀者這一心理,將告子的學說歸結為善惡混的理論。朱熹認為,告子在與孟子的第二辯中,雖然改變了一些說法,但不過是策略性的。因為杞柳之喻與湍水之喻并沒有實質的差別。朱熹對孟告二辯的解釋,基本循沿了第一辯解釋的思路,義理分析路徑沒有太大的變化。

 

注釋:

黎靖德:《朱子語類》第四冊,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1375頁。

金履祥:《孟子集注考證》,中華書局1991年版,第53頁。

焦循:《孟子正義》,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732頁。

王夫子:《船山全書》第六冊,岳麓書社2011年版,第1052頁。

王夫之:《船山全書》第六冊,岳麓書社2011年版,第341頁。

戴震:《孟子字義疏證》,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34-35頁。

 

原載:《孟子研究》(第一輯)

作者:戴兆國(1971-),安徽師范大學政治學院哲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中西哲學比較。

基金項目:安徽省2016年社科規劃項目(AHSKY2016D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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