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辯:告子不知性之為理——與佛氏所謂“作用是性”者略相似
告子曰:“生之謂性。” 孟子曰:“生之謂性也,猶白之謂白與?”曰:“然。”“白羽之白也,猶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猶白玉之白與?” 曰:“然。”“然則犬之性猶牛之性,牛之性猶人之性與?”(《孟子·告子上》)
在經歷了兩次辯駁之后,告子理論依舊顯得有些不足。告子第三辯提出了生之謂性的觀點。如何理解生之謂性呢?孟子反問告子生之謂性,是否等同于白之謂白?告子回答說是。孟子不失時機地將告子引入到更深的理論困境中。孟子再次追問告子,白羽的白是否等同于白雪的白,白雪的白是否等同于白玉的白。孟子將自然之白的相同喻相置于一處,其目的是引出自己的第三問。告子沒有猶豫地仍舊回答是。于是孟子將自己的第三問和盤托出,即按照告子的說法,豈不是將犬之性等同于牛之性,牛之性等同于人之性?《孟子》本文雖然沒有記載告子的回答。按照《孟子》的表述方法,孟告四辯均以孟子的反問結束,告子回答的不在場等于宣布了告子理論的錯誤。這種錯誤簡單地將人之性等同于犬牛一類的動物之性,其理論錯誤的根源就是承認生之謂性。從人實際存在的角度看,人之性顯然與犬牛之性有很大的差別。告子闡述的生之謂性的觀點顯然是不正確的,其理論的前提也是難以成立的。
為了解釋孟告第三辯,朱熹通過對生之謂性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解釋觀點。《孟子集注》曰:
生,指人物之所以知覺運動者而言。告子論性前后四章,語雖不同,然其大指不外乎此,與近世佛氏所謂‘作用是性’者略相似。白之謂白,猶言凡物之白者,同謂之白,更無差別也。白羽以下,孟子再問,而告子曰然,則是謂凡有生者同是一性矣。孟子又言若果如此,則犬牛與人皆有知覺、皆能運動,其性皆無以異也。于是告子自知其說之非而不能對也。
愚按:性者,人之所得于天之理也;生者,人之所得于天之氣也。性,形而上者也;氣,形而下者也。人物之生,莫不有是性,亦莫不有是氣。然以氣言之,則知覺運動,人與物若不異也;以理言之,則仁義理智之稟,豈物之所得而全哉?此人之性所以無不善,而為萬物之靈也。告子不知性之為理,而以所謂氣者當之,是以杞柳湍水之喻,食色無善無不善之說,縱橫繆戾,紛紜舛錯,而此章之誤乃其本根。所以然者,蓋徒知知覺運動之蠢然者,人與物同;而不知仁義禮智之粹然者,人與物異也。孟子以是折之,其義精矣。
朱熹對孟告第三辯不僅做了注釋,還增加了一個按語。根據朱熹的理解,“生之謂氣,生之理謂性。性,孟子所言理,告子所言氣。”①生指人物的知覺運動,是氣層面的活動表現。人性則是得于天理的產物。人性是形而上的,氣是形而下的。人性和天理同屬形而上,因此理解人性必須采取形而上的進路。告子將人性歸結為形而下的氣一類的存在,就錯誤地理解了人性。其結果就是將人性等同于物性。因為人物不辨,最后就簡單地將人之性與犬牛之性相等同。以此分析為基礎,朱熹認為告子生之謂性的理論,與佛教作用是性的觀點沒有差別。
什么是朱熹所理解的作用是性呢?在朱熹看來,作用就是人的視聽言動一類的活動和行為。佛教將人的外在行為看成是人內心活動的外在表現,因此要人們修養內心,參禪悟道。佛教主張作用是性就是強調人的外在活動離不開人性。人的本性作為根本支配著人的各種言行。但是,在戰國時代,告子畢竟不知道佛教的作用是性這一觀點。“佛氏之說,比告子又精神。故《集注》言其略相似。然佛氏妙處在此,差處亦在此。蓋指視聽言動之氣為性,而不知所以為視聽言動之理之為性也。”②這就是說,佛教理論遠比告子的觀點要深刻、豐富。佛教看到了人性是通過外在的知覺運動來表現的。這是佛教理論的長處,但過于注重性之左右又是其缺點。朱熹認為這種看法忽視了人性內在的根據,是對人性的片面理解。告子的生之謂性論與佛教的作用是性論也就沒有太大的差別。這一看法得到了黃宗羲的贊同。“無氣外之理,‘生之謂性’,未嘗不是。然氣自流行變化,而變化之中,有貞一而不變者,是則所謂理也性也。告子唯以陰陽五行化生萬物者謂之性,是以入于儱侗,已開后世禪宗路徑。③黃宗羲認為,如果只關注于人性的氣質變化方面,就會忽視人性中不變的理。這樣籠統地看待人性,就不可避免地落入到與禪宗作用是性相同的理論窠臼中。
如果我們反觀孟告之第三辯,就會發現,告子和孟子可能都還沒有意識到人性的形而上的根據。告子強調人性與善惡有別,不能簡單地說人性善。孟子則認為人性與物性有別,人性有惻隱、不忍人之心,因而人性善。告子以生之謂性為前提,就自然得出了人性與犬牛之性無異的結果,這是孟子所不能同意的。孟子通過歸謬邏輯,揭示了告子理論的困境,達到了自己的理論目的。但從孟告之第三辯的本文不難看出,孟子其實回避了告子的主張,或者說悄悄地將告子引入自己的語境中,致使告子犯下了邏輯上的歸謬錯誤。
司馬光在《疑孟》中說:“‘白羽之白,猶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猶白玉之白。’告子當應之云:‘色則同矣,性則殊矣。羽性輕,雪性弱,玉性堅。’而告子亦皆然之。此所以來犬牛人之難也。孟子亦可謂以辯勝人矣。”④這一解釋還原了告子的本意,對孟子反駁告子進行了較為合理的辯護。然而,思想史的演進告訴我們,孟子理論的實質性影響掩蓋了這一邏輯的不足。故此,胡宏《釋疑孟》曰:“形而在上者謂之性,形而在下者謂之物。性有大體,人盡之矣。一人之性,萬物備之矣。論其體,則渾淪乎天地,博浹于萬物,雖圣人,無得而名焉;論其生,則散而萬殊,善惡吉兇百行俱載,不可掩遏。論至于是,則知物有定性,而性無定體矣,烏得以不能自變之色比而同之乎?告子知羽雪玉之白,而不知犬牛人之性,昧乎萬化之原。此孟子所以不得不辨其妄也。”⑤這一說法又重新維護了朱熹的解釋學立場。性之定體就是朱熹所強調的人之所得于天之理。朱熹認為,因人之氣而產生的知覺運動與其他動物沒有差別,但是因理而生的人性卻與其他存在物有著本質的差別。人性的二重性決定了人存在的獨特性,也決定了人性獨具的定體。與朱熹的解釋相呼應,王夫之對告子理論的不足也做過明確的分析。王夫之指出:“夫告子此言,謂性與生俱,而在生之中;天以生人,而人以自生,亦未嘗失也。而特其所謂生者,在生機而不在生理,則固混人禽于無別。”⑥王夫之區別了生機與生理。生機是自然發生的,生理卻是人的生命過程所遵循的天理。告子看到了生機的變化,卻沒有看到生機變化依賴的生理。這是告子理論的錯誤根源。孟子強調人性本然具有的仁義之善性,將人性的本質歸結為善質,這是其理論的高明所在。
孟告之第三辯進一步顯示了孟子與告子理論立場的差異。朱熹的集注也鮮明地表達了自己的義理解釋路徑。生之謂性,意謂生之自然者為性。孟子以人性不同于自然萬物之性。朱子以知覺運動之性之變化。船山認人性有生機與生理。從人禽之生的角度看,人性就生機言無別,就生理言,則有異。告子所見乃人之自然稟賦之性。孟子則重人禽之別,故重教化之性。朱熹抓住了二者之同異,闡釋了自己性有定體的觀點。朱熹認為告子只是看到了人物之生的知覺運動的一面,沒有看到人性作用背后的天理。這是告子理論陷入歧見的根源。在此,朱熹以對人性之理與人生之氣的區分,指出告子只知人生之知覺運動,不知人性形上之理。告子認識論上的偏失是導致其人性理論錯誤的根源。從人類對人性本質認識的進程來看,朱熹對告子理論中的錯誤做出的判斷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就告子所處的歷史方位來看,要求他明確區分人性中形上與形下的不同內容,確乎又是勉為其難的。
第四辯:告子以人之知覺運動為性——鹵莽不得其正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內也,非外也;義,外也,非內也。” 孟子曰:“何以謂仁內義外也?”曰:“彼長而我長之,非有長于我也;猶彼白而我白之,從其白于外也,故謂之外也。”曰:“異于白馬之白也,無以異于白人之白也;不識長馬之長也,無以異于長人之長歟?且謂長者義乎?長之者義乎?”曰:“吾弟則愛之,秦人之弟則不愛也,是以我為悅者也,故謂之內。長楚人之長,亦長吾之長,是以長為悅者也,故謂之外也。”曰:“耆秦人之炙,無以異于耆吾炙,夫物則亦有然者也,然則耆炙亦有外與?” (《孟子·告子上》)
歷經三辯之后,告子并沒有放棄自己的觀點,相反告子堅守自然主義立場,拋出了食色性也、仁內義外的理論。告子提出的食色性也的論斷,在思想上上產生了實質的影響。孟子對此的批駁相應地也產生了思想史的深遠意義。
食色性也,這一論斷是對生之謂性的進一步闡發,強調食色一類的表現不過是人的自然生命的一部分。但是如何從食色性也推出仁內義外的結論,這一點告子似乎沒有交代。分析來看,告子的兩個論斷掩藏著兩重邏輯的跳躍。一是從食色性也難以過渡到仁內義外,二是從仁內也難以向義外過渡。孟子這一次沒有正面對食色性也進行辨析,而是先對告子理論的第二重邏輯跳躍進行了辯駁。
孟子問告子什么是仁內義外?告子說,別人年長于我,所以我才去尊敬他,這并不是因為我預先有所謂的敬長之心。這就如同我們看到白色的物體,說物體是白色的,就是因為從外面我們看到白色的緣故。孟子接著問,白馬的白和白人的白沒有分別,但是對待老馬的愛惜之心與對待老人的恭敬之心,是不是不一樣呢?況且,所謂義的舉動,是出于老人,還是出于恭敬老人的人呢?告子回答說,是我自己的弟弟就愛他,秦國人的弟弟則不愛,這是因為愛自己的弟弟是我樂于這樣去做,這就是出于內在的原因。恭敬楚國的老人,也恭敬本國的老人,是因為恭敬老人這種外在的禮節而使我樂于這樣去做,所以說這是出于外在的原因。對此,孟子反問道,喜愛吃秦國人的烤肉,和吃自己的烤肉沒有什么差別,喜愛各種事物大概都如此,那么喜愛吃烤肉也是因為外在的原因嗎?根據《孟子》本文的意思,我們可以推論認為,孟子反問告子,如果告子認為喜愛吃肉也是出于外在的原因,那么將食色作為本性就說不通了。告子可能發現了自己理論的自相矛盾,也就沒有再回答孟子的反詰了。第四辯就此結束。
朱熹沿用了解釋第三辯的觀點,認為告子以人之知覺運動為性,最終導致了其分辨仁內義外的理論困境?!睹献蛹ⅰ吩唬?/span>
告子以人之知覺運動者為性,故言人之甘食悅色者即其性。故仁愛之心生于內,而事物之宜由乎外。學者但當用力于仁,而不必求合于義也。白馬白人,所謂彼白而我白之也;長馬長人,所謂彼長而我長之也。白馬白人不異,而長馬長人不同,是乃所謂義也。義不在彼之長,而在我長之之心,則義之非外明矣。言愛主于我,故仁在內;敬主于長,故義在外。言長之嗜之,皆出于心也。林氏⑦曰:“告子以食色為性,故因其所明者而通之。”自篇首至此四章,告子之辯屢屈,而屢變其說以求勝,卒不聞其能自反而有所疑也。此正其所謂不得于言勿求于心者,所以卒于魯莽而不得其正也。
這段解釋的核心觀點是,告子認定仁愛之心出于內在,故有仁內之說,敬長之心出于外在,故有義外之論。實際上,無論是對長者的恭敬,還是對食物的喜愛,都出于內在之心。朱熹認為,從第一辯開始,告子就陷入到理屈的境地。但是由于告子不知反躬自省,最后陷入到魯莽而不得其正的地步。理論的偏失出于魯莽,表明告子不具備闡釋人性論的基本素養,其理論最終也就不得正解。朱熹就此還聯系了《孟子》“知言養氣”章中的內容對告子的觀點進行了總結,認為告子主張不得于言勿求于心的理論是錯誤的。正是告子不明白心志氣言之間的關系,導致了其理論的混亂,最終使得其人性論出現了偏失。
無論是告子,還是孟子,在論辯的過程中,都以譬喻的方式展開自己的論點。這種譬喻式論辯本身也存在問題,即論題的所指與譬喻的所指并非完全一致,往往造成事實與價值的二元分立。朱熹對此似乎有所察覺。《朱子語類》曰:“‘白馬之白也,無以異于白人之白也。’看來孟子此語,答之亦未盡。謂白馬白人不異,亦豈可也!畢竟‘彼白而我白之’,我以為白,則亦出于吾心之分別矣。”⑧朱熹指出,就人的認識和判斷來看,白馬白人都是我們認識的對象。如何對待二者,都依賴于我們內心的態度。孟子答之未盡,就是與告子一樣,簡單地將白馬白人混同在一起加以討論。朱熹此處的論述,對孟子理論中的不足也進行了辨析??梢娭祆湓谠忈屆细嬷q的過程中,并沒有絕對地站在孟子的立場上。
反觀第四辯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告子以飲食男女為性,主仁內義外,孟子駁其義外之論,謂仁義皆內。告子既以食色為性,又論仁內義外,其學說自身的矛盾非常明顯。在實際的辯論中,孟子以敬長耆炙之說辯之,與告子之論不全合。這屬于朱熹指出的答之未盡??偟膩砜矗祆涞脑忈尲扔袑Α睹献印肺谋镜氖崂?,也有對自己觀點的闡發。其中對告子四次總結性的批評是朱熹對孟告四辯詮釋的主線。
后世對朱熹的解釋既有沿襲贊同的,也有反對的。贊同者如胡煦《篝燈約旨》云:“告子,孟子之弟子也。……今人謂告子諸章皆告子之言,其言固屢易其說矣,安有自謂知性,曾無定論,猶向他人屢易其說者也。屢易其說,則請益之辭也。今觀其立言之敘:其始杞柳之喻,疑‘性善’為矯揉,此即性偽之說也。得戕賊之喻,知非矯揉矣,則性中有善可知矣。然又疑性中兼有善惡,而為湍水之喻,此即善惡混之說也。得搏激之說,知性本無惡矣。則又疑‘生之謂性’,此即佛氏之見也。得犬牛之喻,知性本善矣。則又疑‘仁內而義外’,及得耆炙之喻,然后知性中之善,如是其確而切、美且備也。”⑨從性偽之說,到善惡混之說,再到落入佛氏之見,最后認仁內義外,這些觀點逐步揭示了告子理論的錯誤所在。胡煦的解釋基本是對朱熹詮釋的另一種概括,因而也是對朱熹觀點的肯定。
反對者如《孟子師說》曰:“告子以心之所有不過知覺,而天高地下萬物散殊,不以吾之存亡為有無,故必求之于外。孟子以為有我而后有天地萬物,以我之心區別天地萬物而為理,茍此心之存,則此理自明,更不必沿門乞火也。告子之言,總是一意;孟子辨之,亦總是一意?;尬棠嗽?lsquo;告子之詞屢屈,而屢變其說以求勝’,是尚不知告子落處,何以定其案哉!他日象山死,晦翁曰:‘可惜死了告子。’象山謂心即理也,正與告子相反。孟子之所以辨告子者,恰是此意。”⑩黃宗羲指出告子站在客觀主義的立場上,將知覺作為認識的出發點。告子因為強調知覺的客觀性,因而認為天地萬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客觀性。由于這種原因,告子只能以求于外的態度去探討人性一類的問題。與告子相反,孟子則站在有我的主觀主義立場上,認為人的主觀性存在是認識的出發點。人的自我之心的存在是認識萬物存在的前提。因而,在孟子那里,我心是辨識萬物之理的主體。人們若能夠明白我心之所在,知曉心中之理,則無需沿門乞火。黃宗羲認為告子和孟子的立場不同,因而各自的理論主張也不同。在這種情況下,朱熹用自己的觀點判別告子的理論,是不知告子落處,自然難以斷定告子的理論就是錯誤的。此外,朱熹將象山等同于告子,也是對告子的誤解。象山主張心即理,這與告子的理論完全相反。孟子辯駁告子的理由就是認為告子不懂得人心的認識功能。
無論是贊成還是反對朱熹對孟告四辯的詮釋,都反映出朱熹觀點的影響。因而,辨析梳理朱熹對孟告四辯的詮釋路徑,對于澄清《孟子》本文的義理內涵,尤其是加深對孟子人性論的理解都是不可或缺的。
注釋:
①黎靖德:《朱子語類》第四冊,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1376頁。
②金履祥:《孟子集注考證》,中華書局1991年版,第54頁。
③黃宗羲:《黃宗羲全集》第一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33頁。
④司馬光:《司馬光集》第三冊,四川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491頁。
⑤胡宏:《胡宏集》,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319頁。
⑥王夫之:《船山全書》第八冊,岳麓書社1990年版,第682頁。
⑦此林氏不知所指。朱熹前有林之奇(1112-1176),著有《孟子講義》,佚。林氏所著《尚書集解》《拙齋文集》存世。
⑧黎靖德:《朱子語類》第四冊,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1379頁。
⑨焦循:《孟子正義》,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731-732頁。
⑩黃宗羲:《黃宗羲全集》第一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34頁。
原載:《孟子研究》(第一輯)
作者:戴兆國(1971-),安徽師范大學政治學院哲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中西哲學比較。
基金項目:安徽省2016年社科規劃項目(AHSKY2016D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