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未發之知闡釋良知
對于孟子的“良知”,陽明還從“未發之知”和“已發之知”兩個層面進行了闡發。“良知”作為“未發之知”,其著重強調良知是在意念未發動狀態下的至善本體;“良知”作為“已發之知”,其著重強調良知是在意念已發動狀態下的認識主體。陽明去世后,在良知是未發之知還是已發之知這一問題上,陽明的弟子產生了很大的爭論。黃宗羲對此的態度很明確,他主張陽明“歸之未發之知以為宗旨”①,也就是說陽明的“良知”是“未發之知”。當然,他也承認陽明在已發和未發兩方面都對良知有過闡發,但為了糾正陽明的多數弟子總在念頭起滅上用工的失誤,他強調未發之知是良知的根本義,已發之知只是良知的方便說:
陽明之良知,原即周子誠一無偽之本體。然其與學者言多在發用上,要人從知是知非處轉個路頭,此方便法門也。而及門之承其說者,遂以意念之善者為良知。②
良知常發而常斂,便是獨體真消息。若一向在發用處求良知,便入情識窠臼去。然先生指點人處,都在發用上說,只要人知是知非上轉個為善去惡路頭,正是良工苦心。③
陽明的“良知”就其本體而言就是周敦頤的“誠體”,也就是“獨體”,盡管陽明多從已發解說良知,但這只是為了讓人從知是知非處入手體認未發的良知本體,只能算是一種方便說,如果一味地從已發體認良知,就會墮入情緒的支配中,而陽明的弟子卻承接了這種方便說,把意念中的善當作良知,這當然是一種誤解,并非良知的根本義。他強調良知就其根本而言應是未發之知,他說:
然陽明點出知善知惡原不從發處言,第明知善知惡為自然之本體,故又曰“良知為未發之中”。若向發時認取,則善惡雜糅,終是不能清楚,即件件瞞不過照心,亦是“克伐怨欲不行”也。④
陽明之所謂良知,不曰未發之中乎?以念頭起處辨其善惡者,此在門弟子之失,而以加之陽明,不受也。⑤
陽明說“良知為未發之中”⑥就已表明良知是未發之知,他點出“知善知惡是良知”⑦原本并不是從已發處說良知,而是為了說明良知作為未發的本體自然具有知善知惡的功能,已發時善念惡念交雜在一起,難以從中體認出良知,即便心體將所有的善惡分辨清楚,也不過是在發揮察識的功能,也就是孔子弟子原憲所說的“克伐怨欲不行”⑧,難以稱得上是“仁體”,主張在已發的狀態下發揮良知分辨善惡的察識功能,這是陽明弟子的疏失,不能將其加在陽明身上。
基于上述認識,黃宗羲對主張良知是已發之知的張元忭(字子藎,號陽和,明世宗嘉靖十七年戊戌—明神宗萬歷十六年戊子,1538—1588,陽明二傳弟子)提出了批評:
第主意只在善有善幾、惡有惡幾,于此而慎察之,以為良知善必真好、惡必真惡,格不正以歸于正為格物,則其認良知都向發上,陽明獨不曰“良知是未發之中”乎?察識善幾、惡幾,是照也,非良知之本體也。朱子《答呂子約》曰:“向來講論思索,直以心為已發,而所論致知格物,以察識端倪為初下手處,以故缺卻平日涵養一段工夫。”此即先生之言良知也。朱子易簣,改《誠意章句》曰:“實其心之所發。”此即先生之言格物也。先生談文成之學,而究竟不出于朱子,恐于本體終有所未明也。⑨
他認為,張元忭只在善念、惡念初動時下察識的工夫,從已發上體認良知,而陽明的“良知”是未發的本體,察識善念、惡念只是良知的功能,并不是良知的本體,張元忭的主張仍未超出朱子的“察識端倪”的范疇,對于本體終究缺乏明確的認識。對于主張良知是未發之知的羅洪先(字達夫,號念庵,明孝宗弘治十七年甲子—明世宗嘉靖四十三年甲子,1504—1564,陽明弟子),他則給予了較高的評價:
是時陽明門下之談學者,皆曰“知善知惡即是良知,依此行之即是致知”。先生謂:“良知者,至善之謂也。吾心之善,吾知之;吾心之惡,吾知之,不可謂非知也。善惡交雜,豈有為主于中者乎?中無所主,而謂知本常明,不可也。知有未明,依此行之,而謂無乖戾于既發之后,能順應于事物之來,不可也。故非經枯槁寂寞之后,一切退聽,天理炯然,未易及此。”……先生于陽明之學,始而慕之,已見其門下承領本體太易,亦遂疑之。及至功夫純熟,而陽明進學次第洞然無間。天下學者,亦遂因先生之言,而后得陽明之真。其嘵嘵以師說鼓動天下者,反不與焉。⑩
陽明的弟子大多從知善知惡的已發狀態下體認良知,羅洪先對此提出異議,他并不否認知善知惡的“知”是良知,但認為良知指的是至善,在善惡交雜的狀態下內心缺乏主宰,不可以說良知明瑩而無遮蔽,依此處理事物也不可以說皆順暢得當而不違背至善之理,所以必須在未發的狀態下進行靜修,使至善的天理在內心呈現,然后再依此良知行事。羅洪先的觀點很明確,他反對陽明的多數弟子在已發的善惡交雜狀態下體認良知,主張在未發的狀態下體認良知。黃宗羲對羅洪先的觀點予以稱贊,認為天下的學者通過他對未發之知的堅持而掌握到了陽明的良知真傳,而那些打著陽明的旗號鼓動風潮的弟子反倒在此方面沒什么貢獻。同樣,黃宗羲還基于此種立場對受到陽明眾多弟子責難的聶豹(字文蔚,號雙江,明憲宗成化二十三年丁未—明世宗嘉靖四十二年癸亥,1487—1563,陽明弟子)給予了辯護:
陽明自江右以后始拈良知,其在南中以默坐澄心為學的,收斂為主,發散是不得已,有未發之中,始能有中節之和。其后學者有喜靜厭動之弊,故以致良知救之。而曰“良知是未發之中”,則猶之乎前說也。先生亦何背乎師門,乃當時群起而難之哉!?
他認為,陽明在江西以后雖然提倡“致良知”,但仍主張良知是未發之中,這與前期默坐澄心以涵養未發意思相同,所以聶豹的體認未發的“歸寂”主張并未違背陽明的宗旨,陽明眾弟子對他的責難是不公平的。
三、以良知闡釋致知
陽明在從本體之知、未發之知等層面對孟子“良知”進行深入闡釋的基礎上,又進而用“良知”來闡釋《大學》的“致知”,由此提出了“致良知”。“良知”是就本體而言的,“致良知”則是將本體和工夫一起統括了進去,是對孟子“良知”的進一步拓展。從本體和工夫的角度而言,陽明的“致良知”大致有兩層含義:一是通過去除私欲的遮蔽實現對作為本體的良知之理的體認;二是將作為本體的良知之理推至事物當中。關于第一層含義,如:
若良知之發更無私意障礙,即所謂“充其惻隱之心,而仁不可勝用矣”。然在常人不能無私意障礙,所以須用致知、格物之功勝私復理。即心之良知更無障礙,得以充塞流行,便是致其知。?
知是理之靈處,就其主宰處說便謂之心,就其稟賦處說便謂之性。孩提之童無不知愛其親,無不知敬其兄,只是這個靈能不為私欲遮隔,充拓得盡,便完完是他本體,便與天地合德。自圣人以下不能無蔽,故須格物以致其知。?
這也就是“格物以致其良知”?,“良知”是本體,“致”的工夫體現在“格物”中。關于第二層含義,如:
若鄙人所謂致知、格物者,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也。吾心之良知,即所謂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則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事事物物皆得其理者,格物也。是合心與理而為一者也。?
這也就是“致良知以格物”?。黃宗羲對“致良知”的這兩層含義都有深刻的把握和闡發,他在評論陽明的“‘先天而天弗違’,天即良知也;‘后天而奉天時’,良知即天也”?時說:“大徹大悟。蒙又為先生轉一語曰:先生言致良知以格物,便是‘先天而天弗違’;先生言格物以致其良知,便是‘后天而奉天時’。”?“致良知以格物”就是將作為本體的良知之理推至事物當中,使事物皆符合天理,這便是《易傳》所說的“先天而天弗違”?;“格物以致其良知”就是通過去除私欲的遮蔽實現對作為本體的良知之理的體認,這便是《易傳》所說的“后天而奉天時”?。他的上述解說還顯得比較簡略,他在評價唐樞的“討真心”宗旨時對陽明的“致良知”的兩層含義作了進一步闡發:
然真心即良知也,討即致也,于王學尤近。第良知為自然之體,從其自然者而致之,則工夫在本體之后,猶程子之以誠敬存之也。真心蔽于物欲見聞之中,從而討之,則工夫在本體之先,猶程子之識仁也。陽明常教人于靜中搜尋病根,蓋為學者胸中有所藏躲,而為此言以藥之,欲令徹底掃凈,然后可以致此良知云爾。21
陽明提出“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但忽略了一個基本前提——如何把握作為本體的良知,黃宗羲為其作了有益的補充,提出良知作為本體可以自動顯現,當良知自動顯現時即以“致”的工夫加以保持,這就是“工夫在本體之后”,他所說的“致良知只是存天理之本然”22也是此意。有這一基本前提之后,陽明的“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則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的致知、格物工夫就可以順勢展開了,本體是良知,“致”是工夫,格物是“致”的后續工夫,當作為本體的良知之理自動顯現時,即以“致”的工夫加以保持并將其推至事物當中,以格物的后續工夫使事物皆符合天理,這便是“致良知以格物”,即“先天而天弗違”,也就是“工夫在本體之后”;而當作為本體的良知被物欲及外物遮蔽時,就需要以“致”的工夫將物欲及外物清除,使良知顯現出來,這便是“格物以致其良知”,即“后天而奉天時”,也就是“工夫在本體之先”。黃宗羲從本體和工夫次第的角度對陽明的“致良知”的兩層基本含義作了較為深刻的闡發,特別是提出了以“致”的工夫保持自動顯現的良知,使陽明的“致良知以格物”的理論得以完備起來。
在“良知”學說的發展歷程中,孟子是開創者,陽明是大成者,黃宗羲是維護者。陽明將“良知”與“本心”、“四端”、“天理”統一起來,并從“本體之知”、“未發之知”、“致良知”等層面對“良知”作了進一步闡發。黃宗羲對陽明點出作為“本體之知”的“良知”給予了極高的評價,強調正是由于作為“本體之知”的“良知”的提出才使得孟子以后的儒家學脈得以續接起來,為了糾正陽明的多數弟子總在念頭起滅上用工的失誤,他強調未發之知是良知的根本義,并從本體和工夫次第的角度對“致良知”的基本含義作了較為深刻的闡發,從而使得這一理論得以完備起來。王陽明和黃宗羲都是孟子的信奉者,他們對“良知”的闡發和維護代表了孟子學在明清時代的新展開。
參考文獻:(滑動可瀏覽完整版)
①黃宗羲:《張母李夫人六十壽序》,《黃宗羲全集》第10冊,第686頁。
②《明儒學案》卷十九《江右王門學案四·主事黃洛村先生弘綱》,《黃宗羲全集》第7冊,第517頁。
③《明儒學案》卷十《姚江學案·文成王陽明先生守仁》,《黃宗羲全集》第7冊,第237頁。
④《明儒學案》卷十四《浙中王門學案四·尚書顧箬溪先生應祥》,《黃宗羲全集》第7冊,第338頁。
⑤《明儒學案》卷四十二《甘泉學案六·文定王順渠先生道》,《四庫》本。
⑥原文為“良知即是未發之中”,見《傳習錄中·答陸原靜書》,《王陽明全集》第1冊,第65頁。
⑦《傳習錄下》,《王陽明全集》第1冊,第121頁。
⑧《論語注疏》卷一四《憲問》,《十三經注疏》下,第2510頁。
⑨《明儒學案》卷十五《浙中王門學案五·侍讀張陽和先生元忭》,《黃宗羲全集》第7冊,第369-370頁。
⑩《明儒學案》卷十七《江右王門學案三·文恭羅念庵先生洪先》,《黃宗羲全集》第7冊,第446-447頁。
?《明儒學案》卷十七《江右王門學案二·貞襄聶雙江先生豹》,《黃宗羲全集》第7冊,第428頁。
?《傳習錄上》,《王陽明全集》第1冊,第8頁。
?同上注,第35頁。
?《博約說》,《王陽明全集》第3冊,第897頁。
?《傳習錄中·答顧東橋書》,《王陽明全集》第1冊,第48頁。
?《博約說》,《王陽明全集》第3冊,第897頁。
?《明儒學案》卷十《姚江學案·文成王陽明先生守仁》,《黃宗羲全集》第7冊,第240頁;《傳習錄下》,《王陽明全集》第1冊,第115頁。
?《明儒學案》卷十《姚江學案·文成王陽明先生守仁》,《黃宗羲全集》第7冊,第240頁。
?《周易正義》卷一《乾·文言》,《十三經注疏》上,第17頁。
?同上注。
21《明儒學案》卷四十《甘泉學案四·主政唐一庵先生樞》,《黃宗羲全集》第8冊,第226-227頁。
22《明儒學案》卷十《姚江學案·文成王陽明先生守仁》,《黃宗羲全集》第7冊,第218頁。
原載:《孟子研究》(第一輯)
作者簡介: 孫寶山,中央民族大學哲學與宗教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