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明清之際的學者王船山,以其對歷史與政治的獨特觀察視角,對于孟子所述井田制度的實質與精意做出了詳細分析。船山認為井田為賦稅取民之制,而非政府經界授田之制,“以田從戶”“以戶征賦”,正是井田之制的精意所在。船山指出自唐兩稅法以來,“以戶從田”“以田征賦”的制度改變,松弛了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反而成為豪強兼并的誘因。而此項分析背后,體現了船山對明中后期改變明初以來的里甲賦役制度而施行一條鞭法,所進行的反省。此外,船山指出后代學者有關“助”“徹”之法的理想化解說,以及企圖效法井田之制而在后代復行“經界”“十一之稅”的主張,皆缺乏對于歷史變遷與人情現實的深刻理解,并不能真正有效地解決當身所面對的社會政治問題。船山認為儒者必需具備“審勢”與“知時”的歷史感與現實感,方能在研經究史的過程中,由前代之治跡以得其精意,并以因時、因地以制宜的方式,回應現實政治中的問題與挑戰。
《孟子》書中所載三代井田之制,不斷被后代儒者援作改革現實弊病的經典資源。明清之際的學者王船山,卻基于他對歷史的動態觀察,及有關時代問題的反思,對孟子所述之井田制提出獨特的理解,并對后代主張復行井田的言論多有批評。本篇論文,即以船山對孟子“井田”論之分析,及其對后世儒者井田論之檢討為例,試圖對船山歷史視野下的經學觀與制度論作一考察。
筆者先論船山對孟子所述之井田所作的歷史分析。
一、關于“井田”的歷史分析
(一)井田為取民之制而非授田之制
船山論井田最要之觀點在于強調井田為賦稅取民之制,而非政府經界授田之制。孟子關于井田的論說主要見于“滕文公上”之“滕文公問為國”章。孟子說“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朱子在《集注》中將貢、助、徹解釋為三代與授田相輔而行的賦稅制度。船山則認為孟子所言只為取民之制而無關授田之事。船山說:
孟子言井田之略,皆謂取民之制,非授民也。天下受治于王者,故王者臣天下之人而效職焉。若土,則非王者之所得私也。天地之間,有土而人生其上,因資以養焉。有其力者治其地,故改姓受命而民自有其恒疇,不待王者之授之。唯人非王者不治,則宜以其力養君子。井田之一夫百畝,蓋言百畝而一夫也。夫既定而田從之,田有分而賦隨之……然則取民之制,必當因版籍以定戶口,即戶口以制稅糧,雖時有登降,而拋荒魯莽,投賣強豪、逃匿隱漏之弊,民自不敢自貽以害……惟古者以夫定稅,一夫止取其百畝之賦。殷、周一沿夏之則壤,而但記其民籍之登耗。地雖辟而賦不溢,若其荒廢而賦亦不減,則所謂農服先疇而治安長久也。今云南以工計田,猺洞以戶起科,皆其遺意。故民有余而無逋欠,歲入有恒,量入為出,亦無憂國用之不給也。①
船山基于歷史眼光看待土地問題,在確認國家因治理需要而行取民之制的合理性前提下,特別強調“土,則非王者之所得私也”②。船山指出百姓因生養所需而耕作并占有土地,具有合理性,且是一個接續不斷的歷史過程,雖政權更迭、改姓受命,民自有其恒疇。清初為安頓入關的八旗諸王、勛臣、兵丁人等,曾興起圈地運動,雖名義上圈占僅限“無主荒地”,但在實際施行過程中卻無分有主無主,當地百姓的土地大量被無償剝奪。這一過程,由順治元年(1644年)一直延續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船山提出土地非王者之所得私,或正有其現實的針對③。既然土地為民所固有,建國之初國家對土地之治理只限于任土作貢,根據“稱其力之所可耕與壤之所有余”的原則定一夫之賦稅,而不當有規化土地而奪此予彼以求均平之事。船山指出“言授者,授以一夫之名,授以一夫之賦也。一夫乘一夫之田,即承一夫之賦”④,所謂一夫百畝,非一夫授百畝之田,而是一夫只取其百畝之賦。故由孟子所言三代取民之法,可見“夏最輕,殷、周漸重,以質文漸降,國用益繁,非夏民之受田少而殷、周之民受田多也”⑤。
船山認為三代無授田之事,亦當無限制百姓占田數目之規定,更進而對授田之說不可行之原因加以分析。船山指出若依文獻所載“三十授田,六十歸田”⑥,當承平日久,人口日增,若隨增隨授,臨近之地不可奪,勢必推移以及于遠。若擇遠地絕產而隨授,必將致“父子兄弟離散東西”,而“農不得服先疇,溝洫、場圃、廬舍、桑麻皆無固志,必且漸化為磽瘠矣”,加之死生盈縮之數參差不齊,亦勢必錯亂難治。船山稽考《周禮》所載,自司徒以至州、黨以下,皆無一官掌歸田授田之政,并據經驗推測歸田授田于施行與操作中所面臨之困難,進而論定此非善政,即使三代圣王亦“不能取九州之民與田若廚嫗之計米而炊,以致簡牘山積,陳乞紛填,候者爭者倚耒經年而不得施其耕耨,其亦明矣”⑦。
船山批評后世學者考訂井田之制,多曲為說解以求合井字之形,他說:
大抵井田之制,不可考者甚多,孟子亦說個梗概耳……故朱子云“恐終不能有定論”。⑧
大要作一死“井”字看不得……《周禮·考工》及何休、鄭玄諸說,亦只記其大略,到細微處,又多齟齬。更不可于其間曲加算法,遷就使合。有所通,則必有所泥。古制已湮,闕疑焉可矣。⑨
船山認為古制細節,難以詳考,闕疑故可,而關鍵卻是對制度精神的把握。船山認為三代井田的制度精神及與后代賦稅制度的區別在于,“古者以田從戶,唐、宋以降以戶從田,流至于今,遂有隨糧帶丁之事,一切以田為準,而戶口皆為虛設。若古者之制,特致詳于戶口”⑩。船山認為三代取民之制,其始以地制夫,而后則以夫計賦而不更求之地。根據戶口收取賦稅,“地雖辟而賦不溢,若其荒廢而賦亦不減”,于是取民兼有治民之效,可使“百姓不亂而民勸于耕”,亦可免百姓拋荒與豪強兼并之患。而船山認為自唐楊炎行兩稅法以來,古制盡湮,“始也以夫制地,其后求之地而不求之夫,民不耕則賦役不及,而人且以農為戒,不驅而折入於權勢奸詭之家而不已”。船山認為后世當法井田之意,改革取民之制,“因版籍以定戶口,則戶口以制稅糧,雖時有登降,而拋荒鹵莽,投賣強豪、逃匿隱漏之弊,民自不敢自貽以害,得井田之意而通之,不必問三代之成法而可以百世而無敝也”?。船山批評唐代施行的兩稅法,由以戶征稅的方式轉變為按田征取,造成農民與土地關系的松弛,使得農民拋棄土地,豪強兼并日趨嚴重。而引文中船山所提及“隨糧帶丁”之事,正是明中后期改變明初的里甲賦役制度而施行“一條鞭法”以來,在各地出現的將賦役合并,按土地一并征收的賦稅新形態,也是清初在全國范圍實行“攤丁入畝”的前身。由唐兩稅法到明代的一條鞭法,皆是針對土地兼并日趨嚴重的狀況所施行的賦稅改革。船山反將此種改革視為土地兼并加劇的原因,其中有其特別之觀察角度與致思方向。近代以來,在以西方資本主義形態作為近代化普遍標準的視角下,史學界大多認為由兩稅法到清代攤丁入畝的賦稅改革,使得農民對土地的人身依附關系逐漸減弱,更有利于商品經濟的發展,從而視為一種進步。若將船山的論述置于此種標準考察之下,似有過于保守的傾向。但若從儒家對于重農的持續主張,及船山對于穩定社會秩序的特別看重,又可見出其內在思考的一貫性。由此,亦可見出明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對于傳統自耕農社會的經濟生活及政治治理所帶來的沖擊與挑戰,在當時儒者心中所引發的憂慮與不安。
此外,船山考論三代井田當為以戶取民之制時,指出:“戶口定而錢糧隨之,今苗猺峒田猶存此制,一戶派糧若干,責之戶口而不任土地。蓋遠古之事,裔夷猶有存者,異于唐、宋之數改易,起好古不通者之惑也”?。船山根據偏遠民族尚存之制度結合文獻推求考論上古制度,與西方文化人類學之方法亦有暗合之處。
(二)關于“徹”與“助”的解釋
《孟子·滕文公上》孟子答滕文公為國之問時講到“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藉也。龍子曰:‘治地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貢’”。關于周之徹法的具體實施情況朱子在《集注》便有相互矛盾的兩種說法?,船山說:
《集注》之自相抵牾,唯此最為可訝。?
朱子于《論語》注,以“通力合作,計畝均收”言徹,于《孟子》注,則以“都鄙用助,鄉遂用貢”為徹,前后固無定論。緣徹之為法,自《孟子》外,別無可考,兩者俱以意揣其然耳。?
船山認為由于文獻闕略,朱子兩說皆屬推測,但尤以“合作均收”之說最不可信。船山指出:
乃使為通力合作,則公田、私田之分,有名無實,而八家亦無固有之業,說得來似好,卻行不得。諺所謂“共船漏、共馬瘦”者,雖三代之民,恐亦不能免也。若于其勤惰之不一者,使田官以刑隨其后,則爭訟日繁而俗益偷矣。先王通人情、酌中道以致久行遠,應不宜爾。?
唐虞三代被宋代學者視為黃金古代,而“通力合作,計畝均收”的制度設計又體現著互助平均的道德精神。但船山卻認為人有自私利己之情,三代之民亦恐不得例外。王者制法必然要考慮到人之有“強羸之不齊,勤惰之不等,愿詐之不一”等諸多復雜狀況,制度設計必然要“通人情、酌中道”,“下取奸頑疲懦不齊之數而使之自激于不容已,以厚生興行,未有遽以君子長者之行望愚氓”。若據情理以推斷,“通力合作,則墮者得以因人而成事,計畝均收,則奸者得以欺冒而多取,究不至于彼此相推,田卒污萊,虞詐相仍,斗訟蜂起而不止。立法之不臧,未有如此之甚者也”?。船山強調制度設計必須既要配合人情之現實狀態,又要通過制度之運作漸致激勵與提升道德之效,同時亦反對法家將人情之現實狀態直接視為人性惡之本質反映,從而片面強調以法律刑罰對人加以控制與督責的主張。
關于助法,據孟子之說乃是“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助法的特點在于將土地劃分為公、私兩部分,耕作時八家先同耕公田,公事畢再各治私田,不再對私田額外收取賦稅,其中體現著儒家先公后私的道德原則。但船山基于現實經驗對助法的可行性深表懷疑,他說:
以實求之,助之異于貢者名也,而實無異也。孟子曰“其實皆什一也”,以言其無異也。尋常說助法用民之力,而不取其財。乃民之財何從而得之?亦不過取諸其力而已矣??筛畷r,能耕之人,通計只有此數。以其九之一而治公田,則于以治私者必有所不及矣。向令不用其力,彼又豈不可以多得哉?未見農民之有余力暇晷而以唯上之用也。變貢為助,只是做教好看。故曰:“夏尚忠,殷尚質,周尚文。”質雖簡于文,而較忠則已多曲折矣。上之宜取于民,義也。其所取于民者,為其力之所獲,又均也。實同,而為著其名曰,非有所取于爾也,特借爾之力而已矣,此殷道所以降于夏道之忠也。君子、野人之分,自天顯民祇之大常,更何用如此之回護耶??
船山認為由于耕作人數有限,而農時又不可緩,先治公田,私田必有所不及,在現實中根本無法施行。故船山進而推測“助之異于貢者名也,而實無異”,“變貢為助,只是做教好看”,所謂商之助法,只是徒有其名,改稱貢為稱助,只是在名義上將取民之實委婉地表述為“借民之力”,實際上助法與貢法并無差別。
至于孟子所引龍子所言貢法之種種弊端,船山則指出:
龍子想亦是孔子以后人,觀其文辭,自非西周以上人語。林氏謂以言當時諸侯用貢法之弊,甚為得之。若謂夏后氏之貢即有糞田不足、稱貸而益之害,則懸揣千年之上,亦安知其有老稚轉死之慘,而代之流涕以談耶??
井田者,軒轅氏之良法也,歷久已弊,而禹改為貢,家天下之大用,莫有甚焉者矣。殷、周偶改之,而諸侯不能率從,故變助而貢,有如龍子之所譏。阡陌既破,古制已湮,人心已革,使復變而助,其不為王莽者幾何矣。此論古者之不可不知也。?
船山據孟子引述龍子論說的文辭風格判斷其非西周以上之人,而人生千年之下而議論夏之貢法自然只能出于臆測,故船山贊成《四書大全》所引林氏之說,以龍子所述乃是言“當時諸侯用貢法之弊”,問題出在制度運作之不當而非制度之本身。船山以歷史眼光來看待土地賦稅制度的變遷,而反對復古的主張。在船山看來,即使是圣人所創之制也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產生弊端,于是對制度的因革損益乃是順應形勢之必然,夏禹針對以往井田的一些弊端,更革而為貢法,是在家天下的新形勢下所作的制度創新。船山說“阡陌既破,古制已湮,人心已革,使復變而助,其不為王莽者幾何矣”,井田施行的歷史條件已不復存在,且新制施行日久,人心亦已熟悉適應,若逆歷史形勢妄自恢復古制,則只會如王莽改制般造成災難性的后果。
參考文獻:(滑動可瀏覽完整版)
①王夫之:《噩夢》,收入《船山全書》卷十二,岳麓書社,2011年,第551-552頁。
②船山在《讀通鑒論》中也指出“若夫土,則天地之固有矣。王者代興代廢,而山川原隰不改其舊;其生百谷卉木金石以養人,王者亦待養焉,無所待于王者也,而王者固不得而擅之。故井田之法,私家八而公一,君與卿大夫士共食之,而君不敢私。唯役民以助耕,而民所治之地,君弗得而侵焉。民之力,上所得而用,民之田,非上所得而有也”。見王夫之:《讀通鑒論》卷十四,收入《船山全書》卷十,第511頁。
③學者陳守實即曾指出,船山反對“均田”、“限田”與“恢復井田”,其中一項原因即是對康熙二十四年之前八旗圈地的一個抗議。(見氏著,《中國古代土地關系史稿》,復旦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232頁)
④王夫之:《四書稗疏》,收入《船山全書》卷六,第62頁。
⑤同上。船山認為若將孟子之言理解為授田之制,則三代授田數目漸加之故亦難以解釋,“至于七十、百畝,殷所以少而周所以多者,真不可曉。則或七十、百畝者,亦夫田賦稅之法,而非果限諸民也。周既增殷三十畝,則經界必須盡改,其煩勞亦已太甚;而漸次推移,則有棄其故壤而授田于百里之外者,得無有捐墳墓、異風土之悲乎?”(王夫之:《讀四書大全說》卷八,收入《船山全書》卷六,第971頁)。對此朱子亦嘗有難解之疑,朱子說“蓋田制既定,則其溝涂畛域亦有一定而不可易者。今乃易代更制,每有增加,則其勞民動眾,廢壞已成之業,使民不得服先疇之田畒,其煩擾亦已甚矣,不知孟子之言,其所以若此者,果何耶?”(朱熹:《孟子或問》卷五,收入《朱子全書》卷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946頁)。故船山論定孟子所言乃取民之制,三代并無授田之事。
⑥《漢書·食貨志》有:“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的記載,《后漢書·循吏列傳》李賢等注引《春秋井田記》載“人年三十,受田百畝”,船山“三十授田,六十歸田”之說當參合二說而定。
⑦《四書稗疏》,收入《船山全書》卷六,第63-65頁。
⑧《讀四書大全說》卷八,收入《船山全書》卷六,第971頁。
⑨ 同上,第972頁。
⑩《四書稗疏》,收入《船山全書》卷六,第63頁。
?王夫之:《噩夢》,收入《船山全書》卷十二,第551-552頁。船山在《讀通鑒論》中分析“度民以收租,而不度其田”的好處時指出“有余力而耕地廣、有余勤而獲粟多者,無所取盈;窳廢而棄地者,無所蠲減;民乃益珍其土而競于農。其在彊豪兼并之世尤便也,田已去而租不除,誰敢以其先疇為有力者之兼并乎?人各保其口分之業,人各勸于稼穡之事,彊豪者又惡從而奪之?則度人而不度田,勸農以均貧富之善術,利在久長而民皆自得,此之謂定民制也”,以此終可達致“不禁兼并,而兼并自息”之效(《讀通鑒論》卷十四,收入《船山全書》卷十,第512頁)。
?《四書稗疏》,收入《船山全書》卷六,第65頁。
?在解釋《論語·顏淵第十二》之“哀公問于有若”章時,朱子說“徹,通也,均也。周制:一夫受田百畝,而與同溝共井之人通力合作,計畝均收。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故謂之徹”。而在解釋《孟子·滕文公上》之“滕文公問為國”章時,朱子又說“周時一夫授田百畝。鄉遂用貢法,十夫有溝;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則通力而作,收則計畝而分,故謂之徹”,兩說不同(《論語集注》卷六,《四書章句集注》,中華書局,2012年,第136頁;《孟子集注》卷五,《四書章句集注》,中華書局,2021年,第257頁)
?《四書稗疏》,收入《船山全書》卷六,第43頁。
?《讀四書大全說》卷八,收入《船山全書》卷六,第970頁。
?《讀四書大全說》卷八,收入《船山全書》卷六,第970頁。
?《四書稗疏》,收入《船山全書》卷六,第44-45頁。明清之際學者陸世儀亦有類似看法“蓋人情古今不同,耕者于公田未必盡力,則上下有交責之患,反不如貢法。”(陸世儀:《思辨錄輯要》卷十九,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讀四書大全說》卷八,收入《船山全書》卷六,第972-973頁。
?同上,第972頁。
?同上,第973頁。
原載:《孟子研究》(第一輯)
作者簡介:陳明(1980-),男,北京人,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副研究員,主要從事宋明理學,明清學術思想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