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船山對后世井田論的檢討
雖然先秦典籍如《孟子》、《周禮》關于“井田”的記載并不詳備,但作為三代圣王之制,關于恢復井田或取法井田的主張則被后世儒者不斷地重新提出,以因應不同歷史境況中的現實問題,甚至也曾在短時期、小范圍內付諸實踐。對于井田是否可以恢復,一直就存在著兩類相互對立的觀點。一些學者,如張載等,主張必須恢復井田才能解決現實的土地問題。另一些學者,如蘇洵等,則認為井田廢之已久,難以恢復。也有學者主張雖不必襲取其跡,但當師法其意,提出限田等措施。船山對后代井田論之批評,著重在將這些言論置于當時具體的歷史狀況下加以考察,以評判其得失利弊。以下將對船山有關后世欲推行“經界”與“十一而稅”兩項三代井田措施的批評加以分析論述。
(一)船山對“經界”論的檢討
孟子說:“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鈞,谷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①。由于對土地丈量劃界之后方能授田,故推行井田必自經界開始,宋代學者張載就指出“治人先務,未始不以經界為急”②。但要改變土地為私人所有的現實狀況,而欲將土地收歸國有再重新加以分配,勢必遭遇極大阻礙而難以施行。故又有人主張“奪富民之田以與無田之民,則富民不服,此必生亂。如乘大亂之后,土曠而人稀,可以一舉而就”③。
宋太宗至道二年“陳靖請簡擇京東、西荒地及逃民產籍;募民耕作,度田均稅,遂授京西勸農使;陳恕等知其不可行,奏罷之,而黜靖知陳州。論者猶惜靖說之不行,為恕等咎”。④明人何喬新便認為陳靖所言乃“熟于世教之論”,而陳恕等因“懼忤豪貴”而阻礙施行⑤。黃仲昭在讀過陳靖勸農奏議后亦認為其“于農事可謂密矣”,對“一時謀議之臣憚勞惜費,不能將順之,竟泥不行”深致惋惜⑥。陳靖進言之時,正處于剛剛結束五代之亂的宋初時期,在一些學者看來應當正是由國家經界土地,施行井田的最好時機,而船山卻認為“非申、商之徒以生事殃民為治術者,孰忍以靖之言為必可行乎”,并深以“君子儒者汨沒不悟”為憾。船山分析指出:
陳靖陳言之日,宋有天下三十二年耳。兵火之余,版籍錯亂,荒萊與熟地,固無可稽;逃亡與歸鄉,抑無可據。則荒者或耕,逃者或復,幸有脫漏以慰鴻雁之哀鳴……至于兵火之余,脫鋒刃而務葘畬者,或弱民有田而不敢自列于戶,或丁壯有力而不但自墾其田。夫亦患田之不辟而民之不勤,百姓不足而國亦貧耳。無與限之,弗勞募也。名為募而實為綜察,以與歸飛之雁爭稻粱,不已慘乎?、?/span>
在船山看來,宋初經歷五代之戰亂與契丹南下之侵擾,舊有土地戶籍已經錯亂無考,而陳靖所謂逃亡之人絕非有意逃籍避稅者,其或為“生還之游子”,或為“僑寓之羈人”,幸借開墾無主之地聊為生計,國家亦可借之以逐漸恢復生產,待“百年大定以還,自可度地度人,以使服賦率”。而陳靖之議,名為勸農實為綜察,“妒匹夫匹婦之偷得一飽,而為富有四海之天子益錙銖升斗之利”。船山預計“是役一興,奸民之訐發,酷吏之追償無所底止,民生蹙而國本戕。非陳恕等力持以息其毒,人之死于靖言者,不知幾何矣”。
宋代以后,在面對如何解決土地兼并的問題時,學者常會提出恢復井田的主張,或根據井田的精神提出限田與均稅等措施,但無論哪種措施都勢必以經界為先。在《宋論》中,船山借“朱子知潭州,請行經界法”為發端,針對學者關于經界可達效果的論說,一一加以批駁。
第一,若以經界“為清口分之相侵越”,船山則認為“若其積漸匿侵,自不能理,鄉鄰不能詰;則以南北殊方、乍來相蒞之文吏,唯辭是聽,睹此山川相繆之廣甸,亦惡能以一日之聰明,折群疑于不言之塊土乎?徒益其爭,而獄訟日繁,智者不為也”。由于宋代沒有實行大規模的國家授田制度,船山在此所說的“口分”大概即指私田之義。船山指出若期待通過經界以解決私田侵占的糾紛,則在現實中并不具有可行性。船山對比封建與郡縣形勢之不同指出,三代王畿千里,侯國不過百里,長民之吏于風土利病皆易于熟悉,雖有弊病爭端,小有補葺而已定;后世之天下則是“四海一王,九州殊壤,窮山紆曲,廣野浩漫。天子無巡省之行,司農總無涯之計,郡邑之長,遷徙無恒”,鄉鄰難定之爭議,乍來之文吏自無能為,若為吏胥所左右,則徒起爭訟,為害更甚。
第二,若以經界“為辨賦役之相詭射”,船山則認為“畫地以責賦,豪民自可詭于界之有經,而圖其逸;貧民乃以困于所經之界,而莫避其勞”,加之地之有其等,粗定為三、為九,實則至十百其等不可盡,無法執一推排之法使之均,最終只滋害貧民而于豪民無傷。
第三,若經界以限民之田,欲使豪強之無兼并。在船山看來,無異于“割肥人之肉置瘠人之身,瘠者不能受之以肥,而肥者斃矣”。船山指出:
兼并者,非豪民之能鉗束貧民而強奪之也。賦重而無等,役煩而無藝,有司之威,不可向邇,吏胥之奸,不可致詰。于是均一賦也,豪民輸之而輕,弱民輸之而重;均一役也,豪民應之而易,弱民應之而難。于是豪民無所畏于多有田,而利有余;弱民苦于僅有之田,而害不能去。有司之鞭笞,吏胥之挫辱,迫于焚溺,自樂輸其田于豪民,而若代為之受病;雖有經界,不能域之也。
在船山看來,造成土地兼并的原因在于賦役過于沉重,加之官吏壓迫,弱民以有田為苦,故不得不將土地投賣豪強。船山認為解決土地兼并問題的關鍵,并不在于積極地運用法令措施對土地占有加以管理與限制,而是經由消除土地兼并的誘因逐漸達致其效。船山認為政府應當:
減賦而輕之,節役而逸之,禁長吏之淫刑,懲猾胥里蠹之恫喝,則貧富代謝之不常而無苦于有田之民。則兼并者無可乘以恣其無厭之欲,人可有田,而田自均矣。⑧
行之既久,自然“民不畏有田,而疆豪無挾以相并,則不待限而兼并自有所止”⑨。如果“恃一旦之峻法,奪彼與此而不恤其安,疲懦之民,且匿走空山而不愿受。無已,則假立疆畛,而兼并者自若,徒資姍笑而已”。⑩
船山進而指出三代之制“有田有萊,萊者非果萊也。有一易,有再易,易者非果易也”,船山認為三代田制對荒地與熟地的區分,根據土地肥瘠所定一易、再易之等,皆是“存其名,不核其實”,并非國家對輪作休耕進行督責管理,不過是政府借此以減輕農民負擔而已。所以在船山看來,“后世為經界之說者,則以搜剔民之隱田而盡賦之,于是逐畝推求,而無尺寸之土不隸于縣官”,經界在事實上反而成為搜刮農民的一項虐政。
(二)船山對復行“十一而稅”的檢討
孟子認為三代賦稅雖有貢、助、徹的分別,其實“皆什一也”。且孟子在答白圭之問時特別批評“二十而取一”為“貉道”,“欲輕之於堯、舜之道者,大貉小貉也”?。孟子以賦稅輕于十一者為夷狄之道,后世儒者亦多以十一為理想的薄稅制度。船山在《宋論》中有一篇專門論及“建炎之三年,宋之不亡如縷,民命之死生,人心之向背,岌岌乎求茍安而不得矣。有林勛者,勒為成書,請行十一之稅”之事。據《宋史》卷四百二十二“林勛傳”載:
建炎三年八月獻《本政書》十三篇……其后勛又獻《比校書》二篇……朱熹甚愛其書,東陽陳亮曰:勛為此書,考古驗今,思慮周密,可謂勤矣。世之為井地之學者,孰有加于勛者乎?要必有英雄特起之君,用于一變之后,成順致利,則民不駭而可以善其后矣。?
船山所論當指林勛所獻之《本政書》,其書雖為宋之朱子與陳亮所稱道,但船山卻認為“其言之足以殺天下而亡人之國”。
船山對比周之封建與后世郡縣形勢之不同,指出十一之稅可行之于三代,若行之于后世則徒為害民之虐政。綜括船山《讀通鑒論》與《宋論》二書所論,船山認為后世不可復行十一之稅的理由有三:
第一,船山通過對比周之王畿、封國與后世天下用以征稅之土地與支出比率之差異,強調行十一之稅乃三代先王之不得已。船山指出:
天子之畿千里;諸侯之大者,或曰百里,或曰五百里,其小者不能五十里。有疆場之守,有甲兵之役,有幣帛饔飧牢餼之禮,有宗廟社稷牲幣之典,有百官有司府史胥徒祿食之眾,其制不可勝舉。?
船山認為周之王畿不過千里,邦國則大不過五百里,而小者則不及五十里,而周代禮制繁殷,各級有司眾多,用以支付有司祿食與典禮開支的費用,相較于所轄有限之土地已非常沉重,若二十取一則其用不足。而夷狄之國因無百官有司與祭祀典禮,取民僅供其君之用,故可儉于十一,而被孟子斥為貉道。船山進而指出“自秦而降,罷侯置守……官屬典禮又極簡略……合天下以贍九卿群司之內臣,而不逮周禮六官之半。是古取之一圻而用豐,今取之九州而用儉,其視三代之經費,百不得一也”,若再行十一之法,則“將以厚藏而導人主之宣欲”?。
第二,船山對周代與后世輸糧之難易加以對比,指出周之天下“天子之畿,東西南北之相距,五百里而已,舟車之挽運,旬日而往還,侯國百里之封,居五十里之中,可旦輸而夕返”?,由于納稅輸糧路途較近,所需人力與其間損耗較少,故“名十一而實亦十一已耳”。但郡縣之天下情況則大為不同,“合四海以貢天府,郡縣去天子之畿,有逾于五千里者矣。其以輸塞下養兵衛民者,又過于是。逆流而漕,車輿驢馬任輦以行,其費不貲。使必盈十一以登太倉,三倍而不足以充”。由郡縣向京城輸糧路途遙遠,自元、明以來又以海運、漕運方式進行南糧北運,其間耗費人力眾多,加之途中損耗,“合計民之所輸將,名三十而實且溢于十一矣”。若再以十一而征,在船山看來,則將“以導君于貪暴”?。
第三,船山指出“古之十一者,有田有萊,有一易再易之差,則亦名十而實二十”,即使是三代實際征收亦少于什一。故船山認為漢代更制改什一為三十而稅一,“乃以革李悝之虐,而通周制之窮,百王之大法也”,不容以輕議?。
船山批評林勛之言,乃是“奉一古人殘缺之書,掠其跡以為言,而亂天下”,“垂至于賈似道,而立限以奪民田為公田,行經界以盡地力而增正賦,怨讟交起,宋社以墟,蓋亦自此啟之也”?。無論是請行經界之陳靖,還是請復什一之稅之林勛,雖皆據文獻所載三代井田之制以為憑借,但在船山看來,皆是“托井地之制于周官,假經界之說于孟子,師李悝之故智而文之曰利民,襲王莽之狂愚而自矜其復古,賊臣之賊也”,不過“取《詩》《書》《周禮》之文,斷章以飾申、商之刻核”?而已。當然船山之論或許過于嚴苛,因為無論是這些主張的提出者,如陳靖或林勛,還是對之加以贊許的學者如陳亮等,他們在動機上可能并非企圖假托經典以行割剝之政,在這點上與同為船山所指斥的賈似道之流有絕然之別。他們在相當程度上,正是既看到了現實制度中的問題與弊端,同時又篤信經典所載圣王之制可適用千古,但對經典所載制度的歷史性,以及復行古制于當世所可能引生的弊害,卻缺乏必要的自覺與認知。若果真加以施行,終將引發與其初衷完全相背的后果。
三、結語
從上文所述,可以見出船山認為井田乃國家賦稅取民之制而非授田分配之制,與前人及同時代學者大多將井田作為國家平均分配土地的理想制度模型,并以重釋、恢復井田之制改革現實的致思方向大為不同。船山的特異之論,應與其對歷史與現實問題的反省密切相關。船山強調“王者不能擅天下之土”,“土非王者之所得私”,“改姓受命而民自有其恒疇,不待王者之授”,認為田地乃民土而非王土,或是針對清代入主中原后的圈地行為,從而主張維護廣土眾民對于土地的合理占有。船山史論中對于井田制以及歷代土地、賦役制度的考察與分析,其背后潛藏的核心關切大多指向其個人對明代中后期改變明初以來的里甲賦役制度而施行一條鞭法,所展開的反省。船山的主張與見解,雖與我們后來基于西方近代化視角所得出的結論有別,但其觀察的角度與致思的方向,對于我們理解傳統社會及相關問題,仍有重要的啟發。
船山對于歷代井田之論,如推行“經界”與“什一之稅”所做出的檢討中,針對后代儒者不顧歷史條件差異與現實具體狀況,而欲直接取用經典所載制度以施行于當下的行為,更從儒家經史觀與制度論的角度加以深入的分析。船山認為后世學者必“因其時,度其勢,察其心,窮其效”方能透過經書體察圣人通變應時之才德,同時亦必以此眼光與方法通達三代以降直至其當身所處之歷史。在船山看來,學者必需具備“審勢”與“知時”的歷史感與現實感,方能在研經究史的過程中,由前代之治跡以得其精意,并以因時、因地以制宜的方式,回應現實政治中的問題與挑戰。
參考文獻:(滑動可瀏覽完整版)
①《孟子集注》卷五,《四書章句集注》,第259頁。
②呂大臨:《橫渠先生行狀》,收入《張載集》,第384頁。
③此說見于蘇洵《衡論·田制》所引時人之論。收入蘇洵:《嘉佑集箋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136頁。
④王夫之:《宋論》卷二,收入《船山全書》(十一),第75頁。
⑤何喬新:《椒邱文集》卷四,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⑥黃仲昭:《未軒文集》補遺卷下,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⑦王夫之:《宋論》卷二,收入《船山全書》(十一),第76-78頁。
⑧以上引文自《宋論》卷十二,收入《船山全書》(十一),第275-279頁。
⑨ 《讀通鑒論》卷五,《船山全書》(十),第194頁。
⑩《宋論》卷十二,收入《船山全書》(十一),第277頁。
?《孟子集注》卷十二,《四書章句集注》,第352-353頁。
?脫脫等撰:《宋史》(三十六)卷422,中華書局,1985年,第12605-12606頁。
?《讀通鑒論》卷二,收入《船山全書》(十),第113頁。
?同上,頁114。船山在《宋論》中亦說“夫以天下而奉一人,禮際祿廩宮室車服之費,則已約矣,非百里一邦,制度繁殷之比也”(《宋論》卷十,收入《船山全書》(十一),第229頁。
?《讀通鑒論》卷二十,收入《船山全書》(十),第746頁。
?《宋論》卷十,收入《船山全書》(十一),第229-230頁。
?同上。此外黃宗羲《孟子師說》“二十而取一”章亦論及“以二十取一為不可者,亦是封建之制,非什一不足以備用。然當時田授于上,故稅其十一而無愧,今以民所自買之田,必欲仿古之什一,已為不倫。且封建變為郡縣,茍處置得宜,以天下而養一人,所入不貲,則二十取一何為不可!漢氏三十而稅一,未見其不足也”(收入《黃宗羲全集(一),浙江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46-147頁),亦與船山所論相似。
?《宋論》卷十,收入《船山全書》(十一),第231、229頁。
?《宋論》卷二,收入《船山全書》(十一),第77、75頁。
原載:《孟子研究》(第一輯)
作者簡介:陳明(1980-),男,北京人,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副研究員,主要從事宋明理學,明清學術思想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