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0日下午,由尼山世界儒學中心(中國孔子基金會秘書處)、山東老年大學主辦,孟子研究院、中共濟寧市委老干部局、濟寧市文化傳承發展中心、濟寧老年大學承辦的“居仁與隆禮——孟荀思想解讀”第八講在山東老年大學進行錄制,特邀揚州大學文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孟子研究院特聘專家,中國孟子學會副會長劉瑾輝作了《“何必曰利”與“義利兩有”:孟荀義利觀辨析》主題講座。
導言
歷代學者依據孟子“何必曰利”與荀子“義利兩有”之言來辨析孟荀義利觀,衍生出多種觀點,那么到底如何客觀全面理解孟荀義利觀呢?劉教授認為要想客觀全面理解孟荀義利觀,需厘清如下幾個問題:一是什么是義和利?孟荀如何定義義和利?二是孟子“何必曰利”與荀子“義利兩有”是在什么語境中闡述的,側重點是什么?三是孟荀義利觀主要異同是什么?
一、什么是義什么是利?
“義”字古字形像帶裝飾的鋸齒狀長柄兵器,是用在各種儀典上的禮器,后用于比喻禮儀、威儀,并引申指品德的根本,倫理的原則。“義”有合適合宜的意思,又引申為合理的思想主張、應遵循的原則和規范,即“仁義”。“利”的古字形用刀割禾來反襯刀的鋒利,本義指刀、劍鋒利,又引申指利益、好處等義。在古代儒家的學說中,“義”是一個重要的概念,它是一切思想或行為最高的乃至唯一的準則,人的一言一行都必須合于義。
二、孟荀如何定義義和利?
孟子對于“義”的定義涉及到了人性本質、社會倫理、價值觀和實踐原則等多個方面。孟子認為,人性中包含了三種不同的“義”。第一種是“仁義”,也就是對于他人痛苦、困難的同情和關懷;第二種是“禮義”,也就是對于社會規范的尊重和遵從;第三種是“智義”,也就是對于知識、智慧和思想的追求和崇尚。這三種義是并行不悖的,它們相互促進、相互配合。
在荀子看來,符合禮的規定即是“義”,它與利同樣是人的需要。荀子經常將禮、義并稱,如他說:“凡言不合先王,不順禮義,謂之奸言。”這里的禮義的“義”亦非禮之外的規范,它不是與利相對的“義”。所以,荀子所言廣義之“義”,亦即義利的“義”,是以禮為核心的道德規范的總和,狹義的義亦即禮義的義,則是具體的道德規范。
荀子之“義”有三層含義:第一,“義”包括了仁義禮法等的內容,是個綜合性概念,指萬物內在的本質、規律,或稱之為義理。第二,在道德倫理的領域內,義是指道德意識和道德行為的理性自覺。這一含義常與仁相聯系。荀子并不否認人對物利的欲望,但要求欲望必須受仁義的制約。第三,義指等級名分和道德準則,它與“禮”相連系,故可“禮義”并稱。荀子常將理義、仁義、禮義相互補充、貫通一致。義是內在的道德信念和外在道德規范的統一。義“內節于人,外節于物”,調節人與人、人與物之間的關系。義在認識和自覺履行禮方面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如果沒有義的理性自覺,禮便會因為缺乏自覺的道德實踐而失去其現實意義。因此,荀子高度重視“義”的作用:“凡為天下之要,義為本”。
孟荀對“利”的指向基本一致,都指向“利益”“好處”“物質需求與欲望”。由孟荀對“義”“利”的定義,可以了解先秦時期,人們把“義”當作各種具體道德規范的總和,亦即先秦時期的“義”相當于我們今天所使用的“道德”概念。所以,只有在廣義的意義上使用“義”時,才能說義利觀所揭示的是道德與物質利益之間的關系。義與利構成一對矛盾,當二者發生沖突且不能兩全時,是選擇前者還是選擇后者,這是義利觀的核心。其實,孟荀對義、利的規定已經內含了選擇的傾向。當義利統一時,義就包含利,利亦顯義;當義利對舉時,說明義利有可能發生沖突,需要合理處理義利關系,義利兼顧或以義制利。
三、孟子“何必曰利”與荀子“義利兩有”闡述語境和目標指向
(一)孟子“何必曰利”闡述語境和目標指向
孟子強調的是:國家倡導仁愛,人與人之間建立起相互親愛的關系,國家安定,百姓安居樂業,國家的利益、百姓的利益就在其中了,所以說有“仁、義”就夠了。孟子的“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是針對梁惠王以及當時的諸侯官吏只知奪民自肥,不知著眼于利民這個長遠大利來說的,并非真正反對利國利君,更不是只講義不講利,出發點不是把義與利對立起來。
孟子所說的義或仁義是指公正、正義,以及人與人之間的良善關系。孟子所言重點指向是告誡君王,在一個無序、混亂的社會中,首先不應該想著如何去追求利,首要任務是建立起公正、正義社會秩序和人與人之間的良善關系。
需要說明的是,孟子并不一概反對物質利益。在儒家看來,執政者本來就是要為天下百姓謀取、創造利益的,執政者若奉行仁,遵守義,百姓安居樂業,各得其所;若執政者拋棄了仁,違背了義,百姓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流離失所,甚至鋌而走險。所以,義和利實際是統一的,或者說應該是統一的,這里“義”是指道義和公正、正義,“利”則是指社會的整體利益,指百姓的福祉。
(二)荀子“義利兩有”闡述語境和目標指向
荀子認為義與利是人人所具有的,也就是說欲求和好利是人的本性所具有的,人生下來就有欲望和好利之心。而義正是后天對人的規定和人的價值所在,是人們善于以禮義對社會進行規范,達到足欲止爭亂的目的。人貴在有禮義來規范,“故順情性則不辭讓矣,辭讓則悖于情性矣”,要反于性而悖于情來追求禮義,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
因此,荀子認為利是人之本性所好,需要義的引導,利和義是人人所具有的,要兼顧義利,既要滿足人的欲求,又要遵循禮義的規范。荀子強調的是:利益是生存的一個前提條件,而道義是生存的一個根本條件,為政者必須滿足人們的利益需求,然后提高人們的道德修養,使人們能夠自覺遵從道義的要求。
在荀子的時代,有求利、崇力的傾向,重情、明德仍有社會基礎。前者有利于改造自然、激活家庭、社會發展、富國強兵,但膨脹起來會導致道德淪喪和社會動亂;后者有利于保護環境、人際和睦、社會安定、對外友鄰,但過度強調會導致脫離現實和國力虛弱。
四、孟荀義利觀異同辨
孟子之義利觀對于人性之利,承認人性對富貴的欲求,主張用義來節制,特別強調寧愿去死也不愿為有損人格的革食、豆羹折服低頭;對于民之利,孟子提倡制民之產,保證民之物質生活,然后引導他們向善;因為君上之利絕大多數時候與民利是統一的,所以孟子要求君上之利不能超出百姓承受力;對于君王之利,孟子肯定他們的物質需求,從仁義的實行出發要滿足他們的物質生活,衡量標準是否與民同之;對士君子之利,他以為士君子以義為重,在大事大非面前要有舍生取義的精神。孟子更加尚義但他不反對利,沒有要求只顧義而不顧及利;孟子更注重中利的要求,對利都要用義來衡量,在合義范疇內求利。
荀子對孟子義利思想有突破,明確指出每個人義利兼有,不像孔子既承認“富而可求,雖執鞭之士,吾以為之”,又強調“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在君子小人方面把義利對立起來。荀子反復申明人人都有利的要求,其中包括守門、天子、禹、桀等各種人。荀子肯定人欲是正當的,是人必然的需求。
人們有欲望,為了滿足縱情任勢,就會出現不合禮法的事情,故荀子主張以禮節欲,使物欲兩長。面對同樣的問題,孟子則提倡寡欲。荀子提出用禮義來調節人的自然需要與社會需要的度量分界,以解決欲望無限性與物質有限性之間的矛盾,把人的欲望引導到合乎倫理道德軌道上。荀子以為人的欲望是可以調節的,所以荀子不反對多欲。并明確了欲望對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偠灾?,荀子既否定了貪欲、縱欲的行為,也反對消極的寡欲禁歡。
在義利矛盾時,荀子幾乎與孟子持一致的觀點。荀子認同重義也能得到利,強調抓住義則義利兩得;抓住利則義利兩失。孟子甚至認為:為義可以不顧君臣、六親不認、從道不從君、從義不從利。在義利矛盾時,荀子與孟子強調的士君子應舍利取義,舍生取義如出一轍。
孟、荀都重義,都主張以義節利。義利發生矛盾時,先義后利;這也彰顯了自孔子以來的儒家一貫傳統。但并非他們都輕利,要說他們輕利,孟子輕的是士君子之利,但也沒有否定士君子基本的物質需求,孟子在人性之利上,注重氣節,特別強調寧愿去死也不愿為有損人格的革食豆羹折服低頭,仍承認人之本性之利;在對民之利的態度上,孟子則強調制民之產,保證民之物質生活,然后引民向善;在對君王之利上,孟子肯定君王的物質要求,從仁義的實行來考慮,要滿足他們的物質生活,衡量的標準是否與民同之。孟子要求兼顧君上之利(國家之利)與民之利的辯證關系,保證民富國安。
在士君子之利問題上,孟子表現出超然的態度,認為士君子淡漠名利,安于貧窮,以行義為己任,能舍生取義,卻沒有否定他們最基本的物質需要。而荀子不分職業、貴賤,認為人人都有利欲的要求,在利欲的滿足上也是平等的不管天子、守門人,如果縱性任情,結果必然導致“其與夫盜無以異”,他不提倡寡欲,不反對欲望大,主張欲可節,欲可近盡,物欲兩長,要求人們處理義利時以禮義節利欲,先義后利,不避義死。
盡管重義輕利是孟、荀的共同思想傾向,但我們仍可以比較分析出他們對義利理解的差別。首先看一看孟荀對“義”的理解。“義”是人們道德行為的規范和評價的準則,儒家把它看成與“宜”通義。“宜”的意思是適理、合宜,故一切適理、合宜的行為和事情都可以視之為“義”,如此看來,“義”的含義就很不固定。因為每一個人都可以依據自己的思想觀點來判定某種道德行為是否合宜,即判斷其是否合“義”。于是,分歧便產生了,各個存在差別的思想家和行為者,對“義”的理解也就存在差別,言行也就會有差異。孟子謂“義,人之正路也”,認為義是人們的正確道路,乃是從義的功用角度指明其意義,亦是把它視為人們的行為規則。但是,他把“義”同其仁學思想聯系起來,經常“仁義”并稱。
由于仁學思想是孟子學說的中心內容,仁作為他思想中的最高道德范疇,包含禮、智、信等德行的內容,所以,當他把義與仁聯系起來,義實際上也就包含了仁反映在人們思想言行上的道德規則和要求,在孟子看來,一切合乎仁德的行為,都是合宜的,也是符合義的。然而,仁和義畢竟不是一回事,二者的功用上各有不同意義。孟子把義看作是通向仁德的必由之路,并以此說明人人都可以實踐仁德,這是他認為人的本性中就存在著義,強調義的重要作用的原因所在。
荀子也重視義的功用意義,但與孟子言義的前提有別,荀子認為人性惡,把義排除在人的自然天性之外,認為它是通過后天的修養和學習才有的“偽”,把義同自己所稱道的“禮’聯系起來,常常“禮義”并稱,當作限制人的惡及種種貪欲的工具。因為禮是荀子思想的核心內容之一,他強調禮制,也就是強調要修君臣上下長幼之義,以此確立和鞏固封建的社會秩序,進而保證封建國家的長久安定。所以,在他看來,一切合乎禮制,有利于社會秩序的行為,都是合宜的,即是合乎義的。孟子有仁義不分,仁義互顯傾向;荀子有禮義不分,禮義互顯的傾向。
再看看孟荀對“利”的理解。利作為與義相對應(經常對舉、并言,嚴格講應該是并稱,不應視為相對立)的范疇,也是有多重含義的。然而,在有關古代義利思想的研究中,大多把“利”釋為利益,而僅分別了公利與私利兩種情況。事實上這種解釋僅僅是外在地揭明了人與物貨之間的關系,偏重于“所得”,而未能很好地闡明主體內在的“所求”。事實上,在孟荀著述中,當他們用利來揭明人與物貨的關系時,常用“得”這個詞來表示;而當他們講到人的各種趨利的欲求時,則常用“欲”、“貪”等概念。因此,若從社會關系來分析,“利”可以分為個人私利、統治者之利(君王之利)、國家之利(統治者亦常用此為招牌從百姓身上聚斂財富,所謂君國之利即托于此)和天下百姓之利;若從主體個人“所求”上看,則常指各種貪欲(實際上大多是生存發展所需)。我們只有注意到這些分別,才有可能進而分析孟荀各自言利的具體情形。
孟子在看待利的問題上,有些學者認為缺少客觀精神。孟子曰:“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聲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謂性也。”他明明說嗜欲好利之心也屬于人的本性,卻又要從理性上將它排除在人性之外,要求不把它看成是屬于人的本性,以此否定其合理意義。孟子這樣做,其主觀愿望可能在于高揚仁義,抑制人欲。這如他在論及如何培養人的善良品德時所主張的用減少物質欲望來修養心性的做法:利欲少的人其善性縱使喪失,也不會丟得太多;而利欲多的人其善性即使得以保存,也會很少。透過這一思想,就不難理解孟子為什么要否認人們利欲的合理性意義了。
孟子也分別了“利”的各種不同情況。他對利的態度,亦如大多數學者所指出的那樣,是反對棄義趨利的。但是,孟子反對為利又不可一概而論的。由于他主張“為仁由己”,提倡品德的內在修養,要求禁制的主要是人們觀念中的利欲。對于外在的物貨,他所竭力反對的只有兩種情況,即個人對私利的追逐和統治者的貪得無厭,唯利是圖。特別是統治者為滿足貪欲而無限度地搜刮民財,役使人民,給人民帶來苦難,是孟子十分痛恨的。但對于國家之利,天下百姓之利,他不但不予反對,而且予以提倡。
荀子從性惡論出發,認為嗜欲好利是人的本性,承認人們追求貨利的自然合理性,因而在對待利的基本態度上,與孟子的觀點正好相反。不過,荀子對社會不同人群的為利情況進行了分別。他認為追求物質利益,以維持生活的最大的道理,是老百姓符合義的應有行為。但反對過分的貪求,指出一味貪圖私利的是小人。至于統治者的為利,荀子則要求他們能“一天下,財萬物,長養人民,兼利天下”,能“興天下之同利,除天下之同害”,可見荀子將統治者之利與民之利統一,不對立。
荀子反對統治者以犧牲民之利為基礎而獲利,要求統治者把國家和天下人民之利放在首,主張通四海之利,以使天下臣民百姓能互通有余,財貨足用。認為如果統治者對待老百姓只知掠取,就會導致國家的亂亡。荀子的這些觀點,是以人們的物質生活為基礎來考慮國家政治生活的,與孟子承認物質生活的一定地位而首重人們的精神生活的觀點,差別較大。
荀子反對孟子要求通過道德修養來抑制人的欲望的作法,認為欲的多寡與國家的治亂無直接關系,而主要在于對之疏導,用禮義來節制。在荀子看來,只要人心里允許的那些欲望合乎理性,不違背禮義,欲望雖多,也不至于危害國家的安定;如果心里所允許的那些欲望失去理性,違背禮義,欲望雖少,也阻遏不了國家的動亂。荀子認為國家治亂的原因不在于人欲望多寡,而在于欲望被賦予的理性程度。荀子這一思想,決定他必然地從客觀物質生活上來強調天下百姓的利益,強調人們對物質利益追求的合理性。
荀子承認人們追求物質利益的合理性,但他認為合理的并不就是得當的。欲利是如此不得當,以至于當它失去度量分界,就會引起社會的紛爭和混亂。因此,必須用禮義來控制,使它不超過社會物質條件所能滿足的范圍之內,此乃禮與禮義辯證關系精確論述。荀子主張“化性起偽”,要求用師法、禮義來化導和矯飾人的情性。這樣一來,盡管孟子和荀子對義與利的理解各有不同,而在強調義的作用,在提倡以義制利這一點上,最終走向趨同。
綜上所述,“重義”是孟荀共同的價值選擇,具體表現在義重于利、先義后利、以義制利,在義利發生沖突時需舍生取義。他們對“利”的態度有所不同。孟子常常將義與利分開論述,更多強調“先義后利”,或利在義中、義中有利。而荀子在論述義利關系時,更多強調“兼顧義利”、義利統一。有學者認為孟荀義利并重的理論基調,為救國救民、實現天下大治開出了各自獨到的藥方。認為孟荀義利觀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社會背景下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不同,亂世更需孟子,治世荀子的理論更趨實踐意義。
關于孟荀義利觀有幾點需要細致辨析一下:一是孟子“何必曰利”與荀子“義利兩有”根本區別是什么?劉教授認為是語境不同,視角不同,是針對不同世風而發的。孟子“何必曰利”是在“逐利”成為社會“風尚”之時,且梁惠王見面就談利的背景之下立論的,目標指向不在義利本身,而在于勸導梁惠王行仁政,推王道;而且孟子所言有利在義中、行義必有利的內涵。而荀子“義利兩有”,首先強調凡人都有義利訴求,其次希望每個人都要在尊禮義的前提下合理兼顧義利,再次希望統治者能盡力“給人之求”,滿足人們基本欲求。孟荀談義利時,都倡導仁義、禮義為先,目標是治國安民,富國惠民。
二是對待欲望多寡問題,表面上看孟荀觀點是對立的,實際上孟子強調寡欲,前提是不反對人有欲,只是防止利欲熏心,擔心欲望多了會戕害善性,影響善行;荀子認為只要尊禮義,欲望再多也與世無害,如果欲望不受禮義約束,再少也會傷害他人,危害社會。根本區別是孟荀強調的則重點不同,目標指向有別。
三是孟子在論述義利時,更注重倫理道德在國家治理中的意義與作用;荀子論義利時,更關注處理好義利關系,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意義與作用。
結語
學界有些學者在辨析孟荀義利觀時,有些表述值得探討:第一,有人認為孟子常將統治者與民對立起來,事實上君民利益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一致的,統治者有時取民超出民之承受能力,不應視為主觀不義,而是“不智”導致事實上的不義,說明治國方略有問題,沒有處理好國家發展與老百姓生活之間的關系,屬于統治能力水平問題。
第二,認為孟荀都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這種說法值得商榷。圣人追求的國泰民安,怎么就變成為統治階級服務?歷代統治者總體不是與民作對,還是在為民辦事,因為老百姓安居樂業,國家也就安定,統治地位也就穩固了,所以在大部分情況下,官為民做主,民擁戴官,官民一體,君民一體?,F實也是這樣,理論家談治國,為治國方略獻計獻策,是為統治階級還是為民,統治階級也是民的一分子,治國治民都是為民族振興,國家興旺發達,都是為國強民富。古代家國一體,國就是家,家就是國,那么統治者治好國就是治好家,國家利益和國君利益基本是一致的。
整理:車成蘭 馬冰清